⑴ 在鄭州市,如果要辦理養老保險繳費憑證需要持哪些證件
鄭州市辦理養老保險繳費憑證時應攜帶的信息
1、填寫《鄭州市企業參保人員跨省就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社保卡(社保卡遺失,可將本人照片粘貼在公司辭退轉保證明上,並在照片上加蓋公司公章)。
3、單位應當在申請表上蓋章或者出具離職、轉業保險證明(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暫停繳納社會保險時,不需要辦理繳費證明)。
(1)鄭州居民養老金怎麼辦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人群類型
1、普通居民:不再區分18歲及以下;
2、新生兒:投保時未滿一周歲(含一周歲)的新生兒;
3、優待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殘疾人、無勞動能力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人、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被扶貧辦認定為無力繳納城鄉醫療保險費的貧困人口,被民政部認定為無力繳納城鄉醫療保險費的貧困人口(民政、扶貧、殘疾人)以聯合部門為准);
4、補差人群:普通居民中,上一年參保但本年未參保的(18歲以下90元,18歲以上20元);
5、大中專學生:在本市就讀的大中專學生,按學校統一繳費。
當地城鄉常住居民在農村(含城中村)可根據往年繳費習慣,在行政村(社區)為單位主要通過社保經辦人員代收代付。
因外出工作等原因不在當地居住,不能實現集中收繳或者居民自願獨立繳費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自行繳費。
記者從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本次調整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⑵ 鄭州市最新養老保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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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退休領取養老金年齡是男回年滿答60歲,女年滿55歲。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政〔2006〕29號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達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上,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女性參保人員,從事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以選擇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和領取養老金手續。
⑶ 鄭州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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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近日鄭州市人力回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答悉,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從7月1日起,在原來每人每月140元的基礎上將再增加20元,調整到每人每月160元,待遇水平居全省首位。
⑷ 鄭州市個人怎麼交養老金
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流程
辦理事項:靈活就業人員新增
申報材料專
1.身份證(原件,屬復印件)、戶口薄(原件);
2.郵政銀行存摺;
3.郵政代扣協議;
4.填寫《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變更申報表》。
受理條件
鄭州市城鎮戶口;
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無參保或終止參保。
辦結時間
5-20日受理,申報資料齊全時當日辦結
辦理地點
1.鄭州市社會保險辦事大廳一樓西13號-20號窗口
2.中原區分局
3.鄭州市職業介紹中心
4.鄭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2.《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當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6】42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2001】9號
4.鄭政〔2002〕23號文及鄭人社醫療〔2010〕21號文
⑸ 請問鄭州市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你說的這個是城鄉居民養老。
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各項組織落實工作。
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鄭州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易銜接」、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為主、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政府給予補貼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縣(市)區管理、分級經辦。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和組織保障工作,確保經辦人員、資金、設施及時足額到位。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各鄉(鎮)、辦事處設立派出機構,專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享受等手續,並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以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算術平均值確定。繳費比例可按照繳費基數的6%、7.5%、10%、20%、30%選擇;有條件的城鄉居民也可按照繳費基數的50%、85%選擇。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於每個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報本人選擇的下個繳費年度的繳費比例;凡未申報或未按要求申報的,經辦機構按其上一繳費年度繳費比例確定。
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個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條 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每6個月或12個月繳納一次。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預繳一個繳費年度以上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中斷繳費需跨繳費年度補繳的,應按補繳時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選擇的繳費比例予以補繳,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中斷繳費後未補繳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不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時年滿45周歲以上,距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在參保時按所在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之日起至60周歲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逐年繳納。
參保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應在參保時按所在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按時足額繳費的(不含一次性繳納、補繳),政府給予繳費基數1.5%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在一年半內辦理參保登記、參保時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政府給予一次性參保補貼。補貼標准為:年滿61周歲的一次性補貼400元,年齡每遞增一周歲,政府一次性補貼增加400元;年滿74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政府一次性補貼5600元。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資助。
第三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納入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佔。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從城鄉居民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參保人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金。財政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參保人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其中1%記入個人賬戶基金,並相應抵繳個人繳費,0.5%記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別記賬,單獨核算。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如符合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其轉移手續。轉移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加前款之外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內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繳費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給本人或支付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統籌基金,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滿60周歲;
(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時已滿60周歲及以上,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政府養老津貼、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月政府養老津貼=(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鄭州市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2×4.5%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城鄉居民領取的養老津貼每年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增長速度自然調整。
第二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個人賬戶基金不足以支付時,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在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3個月養老金時,同級財政要及時給予補充。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基金收支情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並報請市政府批准,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定期對其領取資格進行認證。
第二十七條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選擇補繳欠費或向後逐年延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且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另按每月20元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自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滿10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參保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2008年7月1日後將戶口遷入鄭州市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具有鄭州市戶籍累計滿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本辦法實施後達到70周歲及以上,經本人書面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自願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審核確認批準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按20元每月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年滿80周歲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100周歲每月再增加50元。申請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批準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百歲以上城鄉居民,經申請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 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時,其所在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向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繳費余額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戶口遷入我市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一次性繳納10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向後逐年延續繳納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後,可以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政府養老津貼、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列入財政預算,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並按時撥付經辦機構。
第三十二條 對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並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具體的還要看你的戶口在那?
戶口是鄭州的,就在你的戶口所在地辦理。
2008年9月1日,將全面開展。
⑹ 鄭州市個人如何交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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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在鄭州工作,單位就應該負責繳納,尤其專從屬2011年7月1日起,社保法下發後,不繳納保險就是違法行為。
2、如果你是自由職業者且戶口是鄭州市的,可以去棉紡東路社保大廈一樓靈活就業者進行繳納。
3、如果你不是鄭州市戶口,可找一家代理公司進行繳納,但相關費用較高。
⑺ 鄭州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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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已經回與新農保合並,現答在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戶口遷農村,那麼你的養老保險應該到農村戶籍地去繳納,鄭州市不能繼續繳納了。
若鄭州市有居住證,或許可以繼續繳納。
⑻ 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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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退休領取養老金年齡是男內年滿60歲,女年容滿55歲。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政〔2006〕29號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達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上,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女性參保人員,從事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以選擇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和領取養老金手續。
⑼ 鄭州60歲老人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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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到了60歲,就可以領取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補繳的話,每月領取的會更高。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參保人每年可自主選擇任一檔次繳費,繳費標准為一年100元、200元到1000元共10個檔次,而政府補貼依次為30元、40元到120元。如果市民現在不參保,等到他60周歲的時來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可按今年繳費標准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一次性補足中斷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⑽ 鄭州市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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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1、區內取得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均可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實名制登記人員情況經比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登記信息有誤的,經重新核對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實名制登記漏報人員,須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符合參保條件的,可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二、申請及批准程序
4、申請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勞保所領取並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
5、戶籍所在地社區受理申請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報送所在縣市級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由社保服務中心審核匯總後,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及電子版統一報送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6、各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戶籍信息、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予以審核。
7、經審核不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及時告知申請人。
8、申請參保人員自批准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9、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因戶籍遷出本區、出國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社會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從失去領取條件的次月起停發社會養老保險金。
10、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待刑滿釋放或勞教期滿的次月起重新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停發期間的社會養老保險金不予補發。
11、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其親屬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臨時注銷戶口的,從申報次月起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對後經確認仍具有領取資格的,應恢復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並補發在停發期間應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