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國辦發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中新網12月29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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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保轉移接續什麼意思
社保轉移接續是指在對於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2)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意義擴展閱讀
申請資料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轉移
C. 不及時辦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將會帶來什麼影響軍人退役
很多軍人年輕的時候把青春和熱血獻給了祖國和人民,老了就應該安享晚年。國家頒布實施退役士兵養老保險提供保障。退役士兵未及時辦理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產生影響。退役軍人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是60歲以下的退役軍人,工齡可以抵扣參保年限。對於退伍軍人來說,這個保險為他們解決了一些後顧之憂,意義重大。
一、不及時辦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
不及時辦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沒有影響,退伍軍人參加城保後原軍齡為視同繳費年限,軍齡加上參保後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但實際繳費年限須滿5年),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待遇。不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各地鎮鄉、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鄉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申報受理工作。
二、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指退出現役的軍人(轉業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等)。為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加強退役軍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障體制,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方案提出,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綜上所述退役後,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劃轉至軍人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及時辦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雖然沒有影響,但還是建議盡早轉移手續。
D.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
隨著城市的開放和發展,許多人的工作地點也在不停的城市轉換。而這些人群的大部分都購買了養老保險。那麼,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這是很多朋友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下面大家就隨著本文一起去了解下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經國務院同意下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因為個城市和地方都有自己的養老辦法規定,所以實施起來也會有所差異。國務院下發此辦法時強調個地方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實施!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台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於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群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如何轉移
通過以上介紹,大家知道了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的問題,那麼,如何轉移呢?首先,申請人需要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得到自己曾經在原參保地交過養老保險的證明,這是養老保險轉移手續辦理的前提和基礎;第二,申請人需要向新參保地提出轉移養老關系的書面申請,並且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原參保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最後,由申請人做的事情就結束了,相關的審核和轉移的工作,都交由轉入和轉出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就可以了。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嗎?養老保險問題是影響中老年生活的一項重要因素,因此大家且不可馬虎。
E. 社保 轉移和續接 問題
3、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內可以轉移,對參保人員有何重要意義?
答:養老保險關系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轉移,實際是累計了參保人員在各地的參保權益,即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也就是說,當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時,由原參保地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今後再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是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參保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這樣,有利於解決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就業中斷繳費,而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無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問題。
5、《暫行辦法》與原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有何區別?
答:《暫行辦法》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規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與原規定有所不同:一是擴大了跨地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基金範圍。原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不轉單位繳費;現除轉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二是首次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歸屬問題,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是保障了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農民工參加了城鎮養老保險,無論其後採取何種就業方式,繼續參保或中斷繳費,或和城鎮職工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與新型農保銜接,其養老保險權益都可得到保全。四是明確停止辦理農民工退保時間。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辦理退保手續。五是提高了對經辦機構的要求。對轉移經辦程序和時限進行了統一規定,減少了參保人員在兩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眾。
7、流動就業人員應如何轉移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
答: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按以下三類情況處理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一是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並繼續參保繳費的。
對第一類採取一種正常轉移方式。參保人員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相一致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繼續參保繳費。
對第二類採取兩種處理方式。參保人員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對男性年齡不滿50周歲、女性年齡不滿40周歲的,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男性年齡已滿50周歲、女性年齡已滿40周歲的,由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對第三類採取一種特別處理方式。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並繼續參保繳費的,不受年齡規定的限制,均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
9、如何理解養老保險臨時賬戶問題?
答:《暫行辦法》規定,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動的之外,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原參保地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這主要是考慮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有利於減少部分參保人員臨近退休集中轉入中心城市的現象。但同時又要保障這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累計權益。
《暫行辦法》規定,他們可在新就業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離開新參保地再次流動就業時,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就使年齡偏大的異地就業參保人員也不再有後顧之憂,有效地保障了他們的權益。應明確的是,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參保所在地,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年限,不計算為新參保地的繳費年限,應在原參保地計算繳費年限。
10、跨省流動就業時,社保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各轉多少?
答: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時,除了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部分單位繳費:
轉移單位繳費(統籌基金)時,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
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轉移;2006年1月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11、為什麼《暫行辦法》規定要轉移部分單位繳費?
答:《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這主要是為了平衡地區之間資金負擔,與參保個人的養老保險待遇沒有關系。
12、單位繳費是20%,而在轉移時只轉走12%,會不會因此損失了部分養老保險權益?
答:轉移單位繳費是為了平衡地區之間的資金關系。由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計算的,與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量沒有關系。因此,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認為只轉12%的單位繳費會使個人權益受損的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13、《暫行辦法》規定跨地區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單位繳費,都以1998年1月1日作為一個臨界時點,這是為什麼?
答: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辦[1997]2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為11%(2005年調整為8%),同時對單位繳費比例提出了統一要求。因此《暫行辦法》規定的時點為1998年1月1日。
14、跨省流動就業人員退休時,應如何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答: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支付養老待遇;
對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的,區分三種情況確定:第一種情況是,參保人員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確定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負責支付養老待遇;第二種情況是,參保人員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確定由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負責支付養老待遇;第三種情況是,參保人員在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都不滿10年的,確定由其戶籍所地負責支付養老待遇。
15、設定繳費年限10年這樣一個界限,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設定繳費年限10年的界限,主要考慮是,對於流動就業的人員而言,能夠在一個地方連續10年就業並參保繳費,應屬於相對穩定的就業,同時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時間在一個地方參保繳費,這一地方也應承擔起支付待遇的責任。
16、流動就業人員在多個地區參保,各地的工資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後的養老金應當如何計算?
答: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應將在各地參保繳費的儲存額本息累加計算;其基礎養老金的核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這樣,既保持了權益與義務對等激勵原則,又統一了全國的計發辦法。
17、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由誰提出申請?
答:由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攜帶原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18、流動就業人員應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答: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一是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時,應到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二是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並參保繳費後,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並出示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三是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對申請進行審核後,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即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系溝通,按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遞和基金轉移手續。四是相關手續辦好後,由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整個關系轉移接續的手續就完成了。
也就是說對於參保人員本人來講,只要提出申請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其他手續都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參保人員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決定離開一個城市時,務必到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並妥善保存參保繳費憑證;到另一個城市就業時,及時提出轉移接續申請。
19、經辦機構負責填寫哪些表格?
答:經辦機構應認真填發七張經辦表格: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四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五是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六是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七是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
20、如何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情況?
答:如果你是在就業參保地,每年社保經辦機構會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同時,你還可以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電腦觸摸屏,或撥打12333咨詢服務電話及登錄當地政府網站等方式查詢你的繳費情況。
如果你在異地,可通過全國社保經辦機構信息庫,找到所有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的聯系方式,打電話了解相關的查詢方法。
同時,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到那個時候參保人員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隨時隨地查詢本人參保繳費的信息了。
21、為什麼說參保繳費憑證是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摺」?
答: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期間中斷繳費時,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不再辦理退保手續。參保繳費憑證相當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摺」,對農民工來說,這比退保只領取個人繳費是更好的保障。同時,不管農民工中斷就業多長時間,社保經辦機構都將一直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全部參保記錄和個人賬戶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斷繳費期間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不使農民工利益受損,解除農民工的後顧之憂。
22、參保的農民工能享受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待遇嗎?
答:《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即使回到農村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並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種情況是在城鎮參保滿15年,到達規定領取的年齡條件,可按城鎮標准計算養老金;另一種情況是在城鎮參保未滿15年,和城鎮職工一樣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是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資金是不會受損的,繳費年限可以得到承認,在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可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3、農民工中斷就業,不繼續參保的,應如何處理養老保險關系?
答:農民工不繼續在原參保地就業參保的,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其在當地的參保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繼續保留他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在中斷繳費期間繼續按規定對個人賬戶計息,不使農民工利益受損。
24、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的,應如何處理養老保險關系?
答:對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是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都可以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累計計算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也就是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5、對返鄉後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農民工,如何保障其過去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
答:對回鄉後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暫行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
26、農民工流動就業的,應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答:農民工流動到外地就業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一是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時,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二是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並參保繳費後,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三是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對申請進行審核後,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即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系溝通,按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遞和基金轉移手續。四是相關手續辦好後,由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和本人,整個關系轉移的手續就完成了。
27、為什麼說退保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答:農民工退保後,只能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單位繳費的權益沒有體現出來,原來已經建立的養老保險權益就終止了,重新參保後繳費年限要重新算起,這實際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暫行辦法》確定的政策導向是,只要農民工參保繳費,無論是在不同城鎮就業參保還是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參保,或是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參保的,其養老保險權益都可以累加計算,個人的繳費也會全部用於本人的養老待遇。把退保改為轉保和續保,是切實維護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的,因此從2010年1月1日《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辦理退保。
28、農民工返鄉就業,不準備再回城裡打工了,為什麼不能辦理退保?
答:這主要是出於兩種情形的考慮:一種情形是參保人在城鎮參保繳費已經達到15年以上了,這樣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以後,就可以按照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是這樣的話,參保人不僅不應當退保,還應當繼續參保繳費,以便將來能夠領取到更高水平的待遇。另一方面情形是,雖然參保人在城鎮參保繳費不足15年,並且已經返鄉了,但參保人在城鎮參保積累的權益和資金可以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在城鎮的參保權益仍可繼續累加計算。
29、家裡急等用錢,為什麼不能通過退保來解決眼前的困難呢?
答:養老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年老以後的基本生活。對於每個勞動者來講,國家既要保障勞動者老有所養的權利,也要引導勞動者履行參保繳費的義務,這兩者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參保人員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應當盡可能通過其他辦法來解決,以保障自己長遠的養老保險權益。退保對自己權益是一個很大的損害,在已解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情況下,國家不再允許退保。因此,參保人員要處理好解決當前困難和保障長遠利益的關系,做出明智的選擇。
30、流動就業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南京?
答:流動就業人員在南京就業參保,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戶籍人員;二是非南京戶籍人員,男性未滿50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三是經當地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非南京戶籍人員,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保留在原參保地,在南京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31、流動就業人員轉入南京市,應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答:符合條件的流動就業人員,按以下程序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業並參保繳費。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南京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並出示原參保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三是對符合轉入條件的,由南京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四是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轉移基金,向南京市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賬後,南京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至此,整個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完成。
32、原南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地就業參保的,應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答:南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地就業參保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一是參保人員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南京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二是南京社保經辦機構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三是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四是對符合轉入條件的,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南京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五是南京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轉移基金,向新就業地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六是待基金到賬後,新就業地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至此,整個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完成。
33、南京戶籍人員在多個地區就業參保的,是否都可以在南京退休?
答:南京戶籍人員,雖然曾在多個地區就業參保,但只要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在南京就業參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但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是在外地參保的,且繳費年限滿10年的,應在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不滿10年,應回上一個滿10年的參保地;
問:我省出台這個《實施意見》的目的是什麼?有什麼重要意義?
負責人:去年底,國務院在深入調研、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暫行辦法》對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作了具體規定,並要求各省參照《暫行辦法》制定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辦法,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國務院《暫行辦法》頒布後,我省面臨兩項重要任務:一是貫徹《暫行辦法》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各項規定;二是對本省現行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進行調整和完善。考慮到與國務院《暫行辦法》的對應關系以及這項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我們在會同省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並徵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提請省政府下發了《實施意見》,對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進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並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總的指導思想是把國務院文件精神貫徹落實好,切實保障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
問:《實施意見》對跨省流動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如何規定的?與國務院《暫行辦法》有無不同?
負責人: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問題,《暫行辦法》已經作了具體規定,我們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同時,對《暫行辦法》落實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我們要進行細化,以便於各地操作。主要有兩點:一是從我省轉出人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問題。按照國家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從12%調整為11%,2006年1月1日起進一步降為8%。而由於我省實行的是社保年度(7月1日 次年6月30日),兩次降低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的時間均比國家規定推遲了半年,導致我省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比國家規定要高出一部分。為維護職工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經辦環節,經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最後確定仍按我省規定的記賬比例確定轉移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二是跨省流動人員省內待遇領取地的認定問題。國務院《暫行辦法》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的認定辦法作了比較大的調整,根據「戶籍優先、從長從後」的原則,以省為單位確認退休待遇領取地,但對省內的具體待遇領取地並未明確。在實際執行中,如果省內待遇領取地也按照《暫行辦法》來確定,就可能遇到一個特殊情況:按照《暫行辦法》,參保人員退休待遇領取地已確認為某省,但由於其戶籍不在該省且在該省的所有參保地繳費均不滿10年,就無法進一步確認其在該省的具體待遇領取地了。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在《實施意見》中明確:對於非我省戶籍、待遇領取地確認為我省的參保人員,如其曾在我省兩個以上地區參保繳費的,根據其在各地的繳費年限,由繳費年限最長的地區辦理退休並核發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最長的地區有兩個以上的,由其中最後一個地區辦理。
問:流動就業人員可能大部分還是在省內流動,新辦法在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有什麼考慮?
負責人:的確是這樣,流動就業人員中主要是省內流動。據我們統計,2009年全省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中,近80%是省內轉移。對這些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我們經過慎重研究,認為還是應當納入國家統一的政策框架內解決,在轉移條件、資金轉移規模、轉移程序以及退休地確定等方面,與國務院《暫行辦法》基本保持一致。這主要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國家對此提出了要求,應當很好地貫徹落實。二是人員流動的復雜性,省內流動和跨省流動往往相互交織,有時難以准確、及時區分。三是戶籍的不確定性,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的戶籍隨時可能發生變更甚至跨省遷移,社保機構無法及時掌握這些信息。如果對跨省轉移和省內轉移實行不同的處理辦法,會影響全國轉移政策的完整性和統一性,也會增加經辦管理難度甚至可能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
問:我們注意到,《實施意見》對參保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設置了年齡條件,提出了「臨時繳費賬戶」的概念,請您詳細介紹一下。
負責人:根據國務院《暫行辦法》,我省規定參保人員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接續,而是通過在新就業地設立臨時繳費賬戶的辦法來累積其養老保險權益。這項政策是對我國在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上一個重要創新。從一方面看,我們要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目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尚未實現,省級統籌也剛剛起步,地區間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存在較大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引發部分大齡參保人員為獲得較高養老金待遇而向發達地區、中心城市轉移的現象。由於我國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各級政府承擔著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保發放責任,這種轉移無疑增加了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的人口、基金負擔,不利於各地的基金平衡,因此有必要從政策上對大齡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作出一定限制。從另一方面看,我們也要維護大齡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在不能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前提下,需要通過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辦法,來記錄其在新就業地的繳費情況並作為日後計算養老金的依據,保障其權益。有些同志提出,對大齡參保人員既不轉移接續關系,也不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允許其正常參保繳費就行。我們認為,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可以從一開始就對大齡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行為作出界定,以更好地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參保權益,並很好地解決養老保險基本數據的重復統計問題。這里要強調的是,「臨時繳費賬戶」只是臨時繳費關系的標志和記錄,並不是一個特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仍按照現行的統賬結合制度進行管理,其繳費比例、賬戶規模、計息方式等執行與一般參保人員相同的政策。
問:聽說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是20%左右,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卻只帶走其中12個百分點,這會不會損害職工權益?
負責人:單位繳費轉移量的大小,主要是考慮平衡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的需要,並不影響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其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參保人員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跟本人的繳費數量、繳費年限掛鉤,與地區間的基金轉移量沒有關系。
問:對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人員,他在多個地方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後養老待遇在哪兒領?
負責人: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退休辦理地)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原則進行認定,即:如果到達退休年齡時的參保地和戶籍地一致,就由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如果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且有繳費滿10年參保地的,那就由繳費滿10年的地方來負責辦理退休(在兩個以上地方繳費均滿10年的,由最後一個滿10年的地方負責辦理退休);如果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且在所有地方繳費都不滿10年,那就把養老保險關系和相關資金轉回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也就是說,不論參保人員怎麼流動,最後總有一個地方為其辦理退休並發放養老保險待遇,避免各地在辦理參保人員退休手續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使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得到保障和落實。
F. 養老金的全國統籌與轉移接續
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經歷十幾年的勞動力大規模轉移,中國外出農民工數量已達1.5億左右。勞動力的流動促進了勞動要素優化組合,推動了城鄉改革與發展,縮小了城鄉差距,提高了農民收入水平。但是,多年來勞動力的流動受到戶籍制度、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等各種因素的制約。特別是社會保險,直接關繫到勞動者生老病殘等切身利益。由於各地統籌層次、統籌制度不一,使得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難。而勞動者為了眼前的生計,便舍棄長遠利益,頻繁出現「退保」現象。社保關系轉移接續難,已成為勞動力流動和勞動者維權的主要障礙。
出台暫行辦法是利國利民之舉
國務院2009年12月22日常務會議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單位繳費的12%;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則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在當前形勢下,轉移接續辦法的出台對解決現實問題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推動了社保制度建設
一是養老保險關系實現跨省轉移接續使制度更加公平,從源頭上解決了異地就業養老關系跨省轉續難的痼疾,保護了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繳費和間斷性就業的養老權益,確保了農民工享受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待遇,在促進制度公平上是一個進步。二是為擴大覆蓋面打開了一個通道。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鎮企業職工中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其死角和難點在於流動人口和靈活就業人員,由於以前社保關系難以轉移,或只退個人賬戶,使得大多數流動人員不願意參保或退保。暫行辦法為農民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打開了一個橫向通道,拆除了主要藩籬,敞開了一扇大門,為落實2020年實現全覆蓋克服了一個制度難點。三是有利於消除社保制度碎片化。將城鎮靈活就業和農民工這兩個群體的轉續辦法合二為一,不僅同時解決了這兩個群體的轉續難問題,而且為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問題打下基礎。
(二)有利於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解決了參保人員因就業地的變換和間斷性就業而喪失養老保險權益的問題,廣大農民工可以放心參保。同時,還會提高這個群體的自信心,改變這個群體的社會心態,促進其在都市生活中的融合,防止社會矛盾激化,促進社會穩定。
(三)有利於經濟建設一是有利於加速城鎮化進程。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積極推進城鎮化和放寬中小城市戶籍限制。流動人口社保關系無障礙轉移接續將促進農民工的農轉非,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進城落戶和定居的歷史進程。二是有利於形成全國勞動力大市場。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生產要素的再分配會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增加經濟效益,促進經濟增長。三是有利於穩定農民工消費預期。農民工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一支不可替代的建設大軍,也是一支重要的消費群體。轉續難的問題解決之後,農民工實現應保盡保,將會穩定其消費預期,建立消費信心,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生活標准,客觀上可以促進經濟增長。
做好經辦工作,實現順利轉移接續
(一)深入學習掌握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為貫徹實施好暫行辦法,首先要認真學習領會其基本內容和要點,主要包括:跨省轉移。各地辦理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要按照暫行辦法統一規定的轉移資金量、統一的轉移經辦規程,從而實現勞動者跨省流動就業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轉移統籌基金。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按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的12%轉移單位繳費。
一地領取。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個地方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首先依據戶籍所在地;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從長」(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和「從後」(有幾個參保地繳費都滿10年則按最後的參保地)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沒有超過10年繳費的參保地,則轉回戶籍所在地。
權益累計。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養老權益必須累計計算,在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當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時,由原參保地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今後無論在何地再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同樣待遇。農民工在城鎮流動就業參保繳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鎮參保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終止退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期間中斷繳費時,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不再辦理退保手續。
(二)進行精準快捷的經辦操作
首先,要根據暫行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合理的經辦程序和操作辦法,對參保人員繳費憑證管理、個人賬戶轉移管理(包括跨統籌范圍轉出管理,跨統籌范圍轉入管理)、臨時賬戶的管理、跨省重復繳費人員的賬戶處理等進行詳細的安排。
第二,在操作中認真審核跨省轉移人員申報條件,對確認符合轉移條件的人員,應將基本信息准確錄入系統,按規定辦理轉移續接手續。對轉入人員,要認真核對轉入基金額,將轉移基金匹配錄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及個人賬戶。
第三,基金管理部門要將轉移的基金情況准確及時錄入系統,記賬、分賬。第四,各個地區經辦機構要密切銜接,操作精準快捷,發現問題及時聯系解決,確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工作按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切實為轉移人員做好轉移接續經辦服務。
為實現全國統籌搭橋鋪路
養老保險關系移轉接續,對於保障社會公平和促進就業意義重大。不過也要看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於操作復雜、時間較長,還無法有效應對勞動力異地流動日益頻繁的現實。暫行辦法有了,而原體制的弊端仍然存在,如多層次管理,屬地管理,城鄉二元制結構,財政分灶吃飯等等,都制約著轉移接續的順利進行。暫行辦法只能是權宜之計,隨著社會的發展,還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在辦理轉移接續過程中應不斷研究探索向全國統籌過渡的渠道和方法。如: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系統平台、通過制度銜接提高統籌層次、通過立法提高統籌層次。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系統平台
手機卡、銀行卡能全國漫遊,社保卡也要全國漫遊!這就是金保工程要追求的目標。當前,每個統籌范圍都有自己獨立的信息管理系統,在轉移接續過程中很多環節都要手工辦理,填表、蓋章、提供證件,手續復雜。因此要盡快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社會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內聯網與信息共享。
首先,以建立地市一級社保信息網路技術服務為基礎,逐步實現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為流動性強的農民工在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時提供快捷、准確的服務,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的互聯互換。其次,設立「網上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窗口」,直接受理流動人員的參保,這樣既簡化程序,又提供了「足不出戶」的全方位服務。第三,研製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記錄表/卡,使農民工不論在哪個城市、哪個企業,只辦理一次社會保險登記,便可以此為依據,不間斷地記錄、接續和轉移。
(二)通過制度銜接提高統籌層次
1993年以來,全國實行了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努力,統籌范圍不斷擴大,已基本涵蓋了所有城鎮企業職工,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實施。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統籌范圍、統籌層次各不相同,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其中解決城鎮和農村保險制度銜接是個重要問題,比如年輕農民工到城市打工,未來的城市化可能使他們成為城裡人,但他們已經在農村參加了養老保險,即新農保。這就有一個他們怎樣進入到城鎮職工的養老體系問題。如果原來參加了新農保,到城裡後又參加了打工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需要兩個制度銜接。新農保正處於起步階段,轉移接續辦法也剛剛發布,如何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銜接在一起,需要研究解決,制定配套政策,這是轉移接續的需要,也是解決制度碎片化的需要,是提高統籌層次的需要。
(三)通過立法提高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制度,也要遵循大數法則,這樣才能更好地實行風險共擔。
據統計全國共有2000多個社保統籌單位,多數是縣級統籌,盡管有關部門宣布已有17個省實現了省級統籌,但多數都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只是建立了省調劑基金。
最終解決社保問題的出路還在於進行徹底的體制重建和改革。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到全國,是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國有養兒防老、積谷防飢的傳統,老百姓的儲蓄率遠遠高於西方,主要是為了養老。在全球獨一無二的獨生子女政策實施近30年後的今天,養兒防老已不現實。
因此,在《社會保險法》從草案到法律的立法進程中應當首先確保養老金省級統籌的推廣,同時確保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目標,讓全體公民都有一個相對穩定的養老預期。由於全國統籌難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合理分擔責任,深入研究、精心設計,兼顧各地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雖然不能要求一部《社會保險法》畢其功於一役,解決所有養老保險問題,但的確迫切需要一部更普適性的社會保險法來提供前瞻性的法律規范,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未來,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G. 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採用「雙轉移」模式,轉移手續如下:
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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