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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起征養老保險文件1995年

發布時間:2022-04-30 06:16:37

㈠ 新疆從哪年開始起征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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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㈡ 新疆新社保95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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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文件,公開回答如下:
國勞辦發【1994】376號和國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相繼四個月發出,是兩個統一的文件,缺一不可。
國勞辦發【1994】376號闡明國家的一貫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變,在沒有該文件之前,黨和國家的政策也一貫如此。
國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是對執行國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的具體說明:
一,對於辭退、除名和自動離職職工,一律按照國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待;
二,在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即依靠溯及力作為工齡合並計算的依據),文件在此處運用「溯及
力」,既符合運用溯及力的法律規定,又符合除名職工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的
政策,指明了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是合並除名職工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三,除名職工如果沒有在繳費年限中繳費,其除名前的連續工齡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為「除名」是企業對違紀職工採取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手段,並不是企業對犯錯、犯
罪職工的開除公職處分,黨和國家的政策一向是認真對待、涇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職工沒有在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內繳費,其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仍不足最
低繳費年限的,退休領取養老金之前,建議其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
正確理解勞辦發[1995]104號
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的正確解讀:
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規定:
1.關於「辭退」職工:「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註:同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精神。)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
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註:以上《復函》即指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按照「除名前的連續工齡和重新就業後的工
齡可以合並計算。」辦理。說明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沒有因為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的發
布而宣告『作廢』。)
3.針對除名職工參加社保之前的連續工齡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權益,且需要解決同再就業時間(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特定時效,文件使用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詞來強調特定時效: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建議,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即各地實行職工繳費年限起始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注意:只有在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前提下,文件最後這句話才具有連貫的意義。否則,從這時候起,「作為除名職工計算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才具有意義,所以文件已經不言自明:「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是指出了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特定時效,也就是溯及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效力:「作為除名職工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㈢ 1995年勞動法關於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1995年勞動法關於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已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是就勞動法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問題提出意見。由勞動部於1995年印發。

73.企業實施破產時,按照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規定,從其財產清產和土地轉讓所得中按實際需要劃撥出社會保險費用和職工再就業的安置費。

其劃撥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並負責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和支付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74.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76.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新疆起征養老保險文件1995年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葯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㈣ 1995年起辦理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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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吉林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證明文件即可。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吉政發[1998]22號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2.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構成: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從用人單位、個體經營業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從1998年7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的7%劃入,個人繳費比例每增加1個百分點,劃入部分相應降低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3%;儲存額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記入個人帳戶的實際儲存額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按繳費基數的16%計算,記帳利率按此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1998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算。
4.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記帳利率以復利計息。記帳利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項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5.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記帳利率為:本年記帳利率×1.083×50%。參保人員退休(養老)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余額繼續計息。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向參保人發放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
6.繳費年限間斷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間斷前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合並計算。
7.從1998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跨省(統籌范圍)流動時,調出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8.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手續,從死亡下月起,終止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9.職工退休後出境定居的,可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可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也可選擇按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結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方式,應在出境定居前選擇決定。
對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養老)並出境定居的人員,除一次性支付統一制度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外,對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按上述辦法結算時應扣除退休(養老)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金額。
10.個人帳戶支付項目為: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和救濟費;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㈤ 新疆起征養老保險文件 1995年

工齡計算與養老保險繳費無關。
何謂工齡?原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明確:」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職工工齡與養老保險繳費無關,是否繳費不影響工齡計算。
但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不再按照工齡,而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之前的連續工齡,按照國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制度,一般是在1992年開始的,職工在1995年後繳費,那麼,1992年至1995年間沒有繳費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國務院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1)33號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標准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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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勞動部1995頒發年262號文件的全文

勞部發(1995)262號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3-29)

勞動部

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

勞部發(1995)262號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企業對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引起了離退休人員的不滿,影響了社會的安定。我們認為,這種作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對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二、凡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編者註: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3冊第647頁)〕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三、由於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餘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規定,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必須立即糾正。

請各地對目前支付離退休金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於1995年7月底前報我部。

㈦ 1995年勞動法關於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全面推行養老保險是在1998年;
1998年之前的工齡,在退休時將會被認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退休工資

㈧ 1995年養老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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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為根據相關規回定,養老保答險參保人不得退保,不得提前支取。
1、要先弄清楚,這個補貼是什麼?
如果是退個人繳的費用,就更不合理了!因為除了個人繳費外,還涉及了一個,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問題。
2、雖然農村養老保險現在改為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在相關條文里有明確的轉移、銜接辦法,就是」個人賬戶余額轉移、合並「,「累計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㈨ 新疆從哪年開始起征養老保險

摘要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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