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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發布時間:2022-04-29 01:30:57

Ⅰ 分析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與問題如何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基金的籌資范圍窄
就我國人口結構而言,我國已經邁入了老齡化社會,為了能夠使老齡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當務之急是如何籌集到更多的養老資金。盡管早在1991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件中確定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求建立資金來源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面依然狹窄,主要來源是國家預算和企業營業外列支的生產性收益。並且,國家並不鼓勵人民多存養老金,而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則鼓勵多存養老金,為國家財政減輕負擔。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的加重,如果不採取措施,我國財政負擔會越來越重。
行政管理體制與養老金制度不相匹配
首先,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主要原因是我國對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屬地化管理,即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地方政府管理,所以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然成為地方政府利益的首選目標。省級政府的統籌目標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市(縣)、各行業部門之間的利益,所以便出現了省級養老保險機構與市(縣)級養老保險機構利益的沖突,使得省級統籌難,全國統籌難,全國高度統籌更是難上加難。2011年7月1日,國務院啟動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目標是覆蓋全國60%的地區,至2012年的時候覆蓋全國。很明顯,在「量」上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將是完美的蛻變,但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這種分級行政管理體制使得省級統籌、全國統籌難以實現「質」的飛躍。
其次,由於徵收、支出、管理全部由社保部門負責,造成了行政工作人員的浪費。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費用收繳、投資運作、監管查處都是由社保部門負責。社保局通過單獨組織一批專業人士對企業進行財務核算、監控企業員工工資,通過專業征管軟體對各個企業進行調查、稽核、收繳。這一過程造成了社保基金的額外支出,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保基金40%以上被當作行政費用浪費掉了。與我國相比較,在智利、新加坡、美國等國家對養老金的徵收都是由稅務部門操作,獨立的政府或者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最後統一由社保部門負責養老保險金的支出及政策標準的制定。
雙軌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現象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制度在設計與運行上大相徑庭,出現了雙軌制現象。20世紀90年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初步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即當代人養老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社會統籌即代際轉移支付,另一部分由當代人工資的一定百分比部分儲蓄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仍保持著現收現付制模式,即用年輕在職一代人的收入來支付當代退休人員的養老費用(代際轉移)。由於制度的不統一,雙軌制也造成了在城鎮企事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兩部分人員在參保義務及待遇水平不平衡,引發了社會矛盾。更有專家表示,社會保險的雙軌制是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養老保險基金違規挪用現象嚴重
企業繳納的20%的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賬戶中,而養老基金的徵收、支出、管理監督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這不免會出現「左手監管右手」的現象。統籌賬戶中的社會養老基金在被使用時,各省各市沒有任何的披露,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不會匯報基金的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造成了基金違規挪用現象愈演愈烈,進而將影響擴散到全國。這種缺乏制約與監管的管理體制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最終可能成為沉沒成本,得不到任何投資回報。我國人口基數很大,在老齡化社會來臨的情況下,這種違規挪用保險基金的行為會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的打擊。
養老金的收益性較低
從遼寧省做實個人賬戶的實踐結果來看,我國養老金投資於銀行協議借款和國債的投資回報率低於2.5%,遠遠低於我國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使得養老基金的低收益難以支撐我國老齡人口的正常生活。以美國為例,美國養老基金與資本市場對接,養老金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三大主要機構投資者之一。美國逐漸科學地協調養老金的安全性與收益性,運用投資組合,分散風險,在風險一定(盡量低風險)的情況下,實現養老基金投資高收益。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養老金投資收益均在10%以上(扣除通脹因素後)。在中國對養老基金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應借鑒美國的養老保險體制,以部分積累制為根本,實現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模式。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該法於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十二五」規劃,基本養老保險有望在五年內實現全國統籌。在我國養老金體制實現由市(縣)統籌到省級統籌,最終達到全國統籌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以上種種問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改革必然會形成一種趨勢,因此我們應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
養老保險繳費水平確實偏高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結合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回答委員詢問時表示,現在的養老保險繳費水平確實偏高,「五險一金」已佔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他透露,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有關文件近期將印發,並將進一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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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三個。

第一階段:探索、建立新制度(1984~2005年)。

1984年湖北沙市等地陸續試點退休費統籌,在一定范圍內均衡了企業間的退休費負擔,支持了退休金發放,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其資金不足與企業間負擔差異懸殊的問題。

1989年海南省、深圳市試點,探索儲存基金保險制(個人賬戶制)與現收現付統籌制(共濟賬戶制)相結合。海南省設定個人賬戶為18%,共濟賬戶為6%;深圳市設定的個人賬戶為22%,共濟賬戶為8%。

第二階段:擴大覆蓋面與提高養老金待遇(2005~2013年)。

從2005年起至2013年,政府的養老保險改革顯現出兩個維度,一是新一屆政府確立的擴面與提待,另一是前任政府所確立的既定改革路徑,但明顯第一個維度成為這一階段政府養老保險改革的主導。

2005年將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研究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階段:攻堅與克難(2014年至今)。

2014年以後我國養老保險改革進入攻堅克難階段。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整合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企業養老保險中央調劑金制度。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的3%建立中央調劑金。

(2)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擴展閱讀

我國從1991年明確了養老保險三支柱,1995年確立了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二者究竟以何種方式、比例結合,至今依然模糊。

雖然目前我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明確為8%,社會統籌繳費比例為20%,但這僅僅是基金收入方的結構,作為支出方,基礎養老金和個賬養老金各自的比例並不清楚,這表明我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只是收入方實現了統賬結合,支出方仍是現收現付。

Ⅲ 完善養老保險體系有哪些重大的措施

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為事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我國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堅持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的戰略,為事業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事關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國家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增加參保人數,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
以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范圍。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先保後征。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相適應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穩步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進一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全社會的老年人提供穩定、安樂的老年生活保障。

(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率,增加征繳力度
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繳費率設置很不合理,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沉重的負擔。部分企業為了減輕財務負擔,通過各種手段逃避養老保險的繳納。這就給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帶來了混亂,既不利於員工的養老保險,也不利於企業的發展,給國家的管理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家設置合理的養老保險繳費率,讓企業能夠主動承擔員工的養老保險義務;同時,國家相關部門還需要增加對養老保險的征繳力度,改善對養老保險的管理,保證所有的企業都按照相關規定為員工定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三)推行彈性退休,發揮老年人的作用
老年人是社會的一筆巨大的財富,而我國剛性的退休制度卻讓老年人成為社會發展的一項沉重的負擔。部分學者和研究人員呼籲在我國開始試點推行彈性退休制度,對符合相關要求的老年人延長工作期限。這一方面可以發揮老年人在知識、經驗等方面的特長,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另一方面,可以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收入來源,減輕社會的養老保險的負擔,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延緩我國未富先老局面。

Ⅳ 你好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內容和意義分別是什麼

主要內容為:1.統一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2.統一個人賬戶的規模;3.統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意義是: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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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效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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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簡述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並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後繼續按原有的標准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二)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三)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總體養老保險政策層面

1.基本養老保險未實現「全覆蓋」,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但覆蓋面還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中未就業人員以及就業不穩定無法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政策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達50%以上的,給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達不到50%的,政府和集體不予承擔保險繳費。部分達不到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短視」,不願自己負擔30%的費用。

3.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和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模式執行結果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只有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同等學歷甚至是高工、高學歷人員,同等工作年限、職稱等級,公務員退休職工人均月收入遠遠高出企業退休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基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積累資金很大程度上被用來發放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這使得個人賬戶有名無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單一,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性事業。這一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卻忽視了基金的增值。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基金以不低於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則已超過5%,已經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的運作缺乏依據,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要,投資品種的范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格分散,影響市場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首批試點覆蓋面為60%。建議加快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失地面積達不到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根據征地比例由政府給予適當的參保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積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標准,將繳費比例凋整為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70%、10%、20%繳費,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晰並落實各類型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積極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一定數額給予稅前扣除,若未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領取則依法納稅。在投資和積累階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規章理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與監管之間的關系,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運作中,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監管人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的信託行為、保險契約行為、上市行為進行分業監管。

(五)鼓勵建立捆綁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積極付諸實施。

(六)採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

1.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是要盡快做實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參保人員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以及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體制。

2.對於補充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並藉助市場力量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一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允許企業年金等投資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股權市場等,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並使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對股票、企業債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

Ⅶ 養老保險改革的完善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按照統籌推進、重點突破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好發揮改革牽引作用。其中,要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老有所養,是重大民生工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給人們生活帶來哪些變化?對經濟發展又會產生什麼影響?老齡化程度加深,養老保險能否兜得住?
並軌擴面
養老改革啃下硬骨頭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關系著每個人年老後的生活,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社會保障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肩負著維系國家長治久安與人民世代福祉的重大責任。而養老保險又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支柱性制度安排。養老保險改革無疑是全面深化改革中關鍵性、基礎性重大改革項目。」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認為。
把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放在「更好發揮改革牽引作用」的重要位置,如何理解?
鄭功成表示,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牽引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化解養老後顧之憂,維護老年人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公正與文明進步。二是優化制度結構與功能,均衡並適度降低法定勞工成本,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三是平滑個人收入,提振居民消費,持續助力經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惠民生、促公正、穩預期、助發展,既是穩中求進的重要基石,又是穩中求優的重要方面。」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全面深化改革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3年來,養老保險領域多項改革措施出台,啃下了不少硬骨頭。
——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的法定養老保險體系正式形成。
——養老保險覆蓋面取得新飛躍。2014年,啟動實施全民參保計劃;截至2016年9月底,領取養老金人數達到2.4億人。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機制明確。
「最近,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把『社會保障傑出成就獎』授予中國政府,是對近年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肯定。」鄭功成說。
改革提速
堅持統賬結合不變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這引發不少人暢想:養老保險改革舉措推出不少,還會有哪些改革?
「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形成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從單項突破向總體優化轉變,最終使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成熟定型。」鄭功成表示。
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應該圍繞什麼?鄭功成說,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5個部分。一是明確發展目標,即養老保險要追求制度統一、均衡責任負擔、保障適度水平、完善多層結構、維護公平公正。二是確定多層次架構及其功能定位。即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根本,輔之以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積極發展商業保險,建立起多層次的保障體系。三是均衡責任主體的負擔,即政府、用人單位與參保者個人的負擔相對均衡,同時逐步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四是盡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以更高層次社會統籌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五是設計合理過渡方案,為實現頂層設計目標提供操作依據。
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和根基。一段時間以來,基本養老保險採取什麼樣的制度、是否要在此輪改革中調整,一直存有爭議。「穩中求進是當前經濟工作總基調,也應當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基調。我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點不會變。那種主張大賬戶或全賬戶制的觀點,不符合法定養老保險制度常識與規律,只會導致制度異化。」鄭功成說。
據了解,我國養老保險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在基金籌集上採取傳統的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模式,實行社會共濟,在養老金計發上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激勵因素。經過20多年發展,這項制度運行平穩有序,效果總體良好。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進一步完善個人賬戶制度,但堅持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前提沒有變。
迎接挑戰
通過改革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正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1.77億人,已佔總人口13.26%。公眾對於養老保險高度關注,格外擔心可能出現的風險。特別是近兩年,「養老保險不保險、一半省份靠財政補貼」「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擴大」等說法時時冒出來,更讓參保者緊張。
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可靠?改革將如何增強養老保險可持續性?
「老齡化的確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巨大挑戰,但並非不可應對。」鄭功成解釋,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可靠,不取決於一時一地之基金多寡,而取決於責任分擔機制是否合理、取決於能否根據人口結構等變化對制度進行合理微調。我國5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餘5.9萬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節余約4萬億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還管理著約2萬億元戰略儲備基金。這些數據表明,養老保險基金狀況良好。此外,我國還有2億多青壯年勞動者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平均退休年齡54歲左右,第二、三層次養老保險發展空間巨大。這些因素對於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都非常有利。
鄭功成認為,對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澄清3個認識誤區。
——財政是否應當補貼養老金支出?「回答無疑是肯定的。這不僅是國際慣例,更是確保老年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正常途徑。我們可以探討財政補貼方式,但不能否定政府財政對養老金制度應當承擔的法定補貼義務。」
——眼下局部地區出現收支缺口是否必然導致全局性風險?答案是否定的。這只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採取地區分割統籌導致的結果,未來應通過改革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會不可持續嗎?「這種悲觀看法沒有根據。包括德國在內許多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現收現付制,都在穩步持續發展。我國有數以萬億元計的戰略儲備基金與滾存結余基金,還有巨大政策調控空間。只要加快改革步伐,構建起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一定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值得信賴,是可靠的制度安排。隨著改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為全體人民提供晚年生活穩定安全預期,也將為整個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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