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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企業基本養老金征繳條例

發布時間:2022-04-27 14:38:51

①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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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按規定審批並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見附件)。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月調節金2006年按130元發給,以後每年遞減13元。
(三)為使新的計發辦法與《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政發〔1998〕28號)規定的計發辦法實現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職工平均工資分別以2005年各設區市(原行業統籌企業以全省)計算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准,平均繳費指數統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規定不變。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計發標准所形成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
(四)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若本人自願,可以繼續按月繳費,直到繳費年限滿15年,再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② 陝西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實施"雙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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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社廳財政廳
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1〕14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做好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和原「五七工」、「家屬工」超齡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一)具有我省城鎮戶籍(實施戶籍試點的市以試點前戶籍為准),曾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繫纍計工作滿3年(含)以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二)已按陝政辦發〔2009〕86號、陝人社發〔2010〕126號文件(以下簡稱「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的人員。
二、審核認定
(一)按本通知規定新納入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本人提出書面參保申請,由原所在企業或原企業主管部門報原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其中,縣級及以下未參保集體企業的人員,由原企業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市級及以上未參保集體企業的人員(含符合條件的中央、省屬企業所屬的集體企業人員),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經認定的人員,到對應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二)對按本通知規定新納入人員進行認定時,由原企業或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前期初步認定工作,並向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明確的檔案記載及能證明其工作經歷的其他原始資料進行認定。對確實找不全原始檔案材料的,可採取多人證明和公示的方式認定。本人應向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客觀反映工作經歷;同時,應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業同期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提供書面證明的人員應是原企業負責人或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同期財務科(室)負責人、工(班)長等。經認真審查後,對擬納入保障范圍人員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人員的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審。
三、參保繳費
(一)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按以下辦法參保繳費。
1、1993年1月1日以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參照陝勞社發〔2002〕77號、陝人社發〔2009〕98號文件規定補繳1993年1月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月單位和個人的當期繳費(含利息),也可以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原始資料核實其在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後,由個人按同期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費(含利息)。
2、與原城鎮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最早由個人從1999年1月起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具體為:以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歷年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含利息)。以後年度按照我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政策繼續參保繳費。
(二)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補繳辦法具體為:以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歷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從辦理參保手續當月起向前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經原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補繳至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視同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補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已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上述(二)款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原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已繳納的費用與按上述補繳辦法計算的費用比較後,多退少補。其中,經原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原始檔案資料齊全、記載清楚的,由原認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審核認定其連續工齡,1993年1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若本人不願按上述辦法辦理或未提出書面申請的,原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已繳納的費用計算為15年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按上述規定計算。
(四)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個人負擔,具備條件的單位也可對個人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四、待遇計發
(一)未超齡人員參保後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繳費和視同年限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照陝政發〔2006〕27號文件規定的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若本人同意並提出書面申請,可繼續以個人身份參保,按月繳費至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按規定辦理退休;若本人不願繼續繳費,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繳費(含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按以上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超齡人員,按照陝政發〔2006〕27號文件規定的新辦法,從本通知執行後繳清一次性費用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不參加此前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後年度按規定隨同企業退休人員進行調整,並享受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人員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發放標準的,按原發放標准執行。
(三)對已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人員中未選擇重新核算繳費的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標准繼續按原發放標准執行,參加以後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並享受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並按規定支付喪葬費等待遇;若本人繳納的一次性費用在支付相關待遇後仍有餘額的,余額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五、資金保障
發放待遇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資金共同負擔,其中,各市財政負擔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市、縣級分擔比例由市政府確定),其餘資金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省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給予補助。各市財政負擔資金,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在落實年度養老保險政府責任分擔機制時一次性扣回,直接劃入省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省社會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負擔資金的統計匯總工作。
各市發放養老補貼結余資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各市、縣(區)按86號、126號文件設立的賬戶撤銷,新收繳的資金直接進入省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曾與我省范圍內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繫纍計工作滿3年(含)以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超過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曾受過開除、判刑等處分人員,連續工齡計算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均不得視同為繳費年限。服刑期間不得補繳養老保險費。
(三)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參保補費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執行後,陝政辦發〔2009〕86號、陝人社發〔2010〕126號文件不再執行。
認真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部署實施,確保社會穩定。相關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准確宣傳政策,認真做好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初期認定和報送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工作協調,各司其責,按規定做好審核認定工作,落實發放資金,確保工作順利推進。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參保繳費和確保發放等工作。對在工作中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附件1:《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批表》
附件2:《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匯總表》

③ 陝西養老保險規定

法律分析:1、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企業執行的一種養老保險,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用,企業拿大頭,職工拿小頭,等到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紀,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辦理退休手續,就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了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自願參保,凡是年滿16周歲以上,沒有參加城鎮職工或者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的,都可以參保,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參保後,可以直接領取養老金,不必繳納費用3、農村養老保險:自願參保,凡是沒有參加別的養老保險的,年滿16周歲以上,就可以參保,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參保後,可以直接領取養老金,不必繳納費用,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該參加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條 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

第十一條 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④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⑤ 陝西五險一金繳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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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與多數省份保持一致:

1、職工社保:

養老保險公司繳費20%、個人8%

醫療保險公司繳費6%、個人2%,另各自承擔5元/月的大病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公司繳費2%、個人1%

生育保險公司繳費0.7%,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公司繳費0.5~1%,個人不繳費

2、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全國統一為20%

(5)陝西省企業基本養老金征繳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切實做好西安市201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經研究,決定從2018年7月1日起開展2018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以下簡稱「四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申報時間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二、繳費基數申報地點

市本級: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廈(建工路28A)三樓大廳。

其他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設立繳費基數申報窗口,集中對所屬參保單位開展基數申報受理工作。

三、繳費基數申報內容

(一)參保單位按照2017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及2018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的變化情況,如實填報《西安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和《西安市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並更新客戶端中單位繳費基數申報及個人繳費基數申報中「上年月平均工資」項。

(二)基數申報時應攜帶的材料

1、2017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中的《基本情況表》或2017年度「職工薪酬」總賬賬簿及其明細賬

2、陝西省2018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匯總表或社保基金申報表

3、2018年1月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明細表(不含獨子費)或養老金調整變更表

4、無法提供以上有關財務賬目的參保單位需出具書面資料詳細說明上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及人員用工情況

⑥ 陝西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信息查詢

可去所復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制詢。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

(6)陝西省企業基本養老金征繳條例擴展閱讀: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城鎮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體手續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七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⑦ 陝西養老保險

1、2014、2013陝西省養老金調整分別依據了陝人社發〔2014〕17號、陝人社發〔2013〕18號兩個文件,養老金調整是以省為單位,全省執行同樣的文件

2、上述文件中均對所有退休人員依據年齡明確了增資金額(與老齡委發放的高齡補助不是一個概念),具體見附件

3、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4〕17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財政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水平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2014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4年3月5日

4、
關於二〇一三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3〕1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陝勞社發〔2002〕77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在執行第一條的基礎上,再作以下調整:
(一)依據陝勞社函〔2006〕555號等文件規定由人社部門(原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規定核準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的,累加執行。
三、2013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3年3月20日

⑧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范圍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即: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⑨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主要特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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