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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現狀

發布時間:2022-04-27 10:09:41

A.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是什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非商業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非城鎮人員支付一定的勞動所得,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取得幫助,享受養老金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安全有保障。

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2/28/content_10917995.htm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同屬於社會保險體系,其養老金的支付與基金管理均由政府負責,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是一種福利事業,屬於政府行為,安全有保障。與各種「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具有企業性質」的商業保險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繳費方式非常靈活,符合農民收入較低和不穩定的實際情況。

1、個人賬戶繳費標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標准由參保者自己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領取的標准來確定。而且體現了而且「多繳受益多,少繳受益少,早繳受益多,晚繳受益少」的原則。如某人60周歲後每月想領取150元的養老金,若在18周歲參保,自己承擔4233元;在40周歲參保時,自己則承擔7288元……。個人賬戶繳費標准具體地請參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與養老金領取測算表」。

2、繳費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式非常靈活,可採取月繳、年繳或一次性繳納等方式,收成好時可以連續繳納,經濟不寬余時也可以暫時間斷,待條件允許時再續保。總之只要在60周歲前繳足自己所承擔的部分,即可從60周歲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壽終。如果到60周歲原先確定的個人賬戶繳費標准因特殊情況沒有繳足,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可按其個人賬戶的實際繳費情況為其核算養老金的領取標准。

3、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從18周歲開始繳費,60周歲後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壽終。在領取養老金前(60周歲前)身亡者,退還全部個人賬戶本息;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者退還剩餘個人賬戶本息。

三、組織機構健全,投保續保方便,政策公開透明,基金運行安全。

為方便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鄉鎮建立了勞動保障所。農民即可以按鄉鎮(辦事處、村)的統一布署參保續保,也可以直接到鄉鎮勞動保障所入保,大額投保續保者可直接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保處辦理手續。

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幫助農民實現由「養兒防老」到「自我養老」的一項國家政策,不是亂收費,農民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統一存入縣財政部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省、市有關部門直接監督管理,政策公開透明,基金運行安全。

四、理解政策,抓住政策,享受政策。

B.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是怎樣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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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

D. 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購買現狀

社會養老保險是對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如果希望自己退休後的生活品內質不會大幅度降容低甚至能保持現狀,商業養老保險就顯得特別重要。
另外,人生在不同階段都要做好不同的保險規劃,一般來講,年輕時主要考慮個人意外、養老問題,有家庭了要考慮涵蓋家庭成員和財產的養老、意外、健康、教育和家庭財產的綜合問題,老了要考慮意外、健康問題。
所以,年輕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不僅能讓老年生活無憂,還能讓自己養成強制儲蓄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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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系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系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系。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台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F. 商業養老保險的現狀

國家層面來的養老金頂層設計研源究工作已進入到具體方案階段。上證報記者昨日獲悉,其中商業養老保險綱領性文件《關於加快發展現代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於日前起草完畢,有望於近期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根據草案內容,商業養老保險的產品供給與服務將擴大豐富,同時投資范圍可能會進一步拓寬,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也或將擴大范圍。而在發展養老服務業、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中發揮「生力軍」作用的同時,商業養老保險也將成為穩定資本市場的有力支撐。

G.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H. 目前農村養老服務現狀及突出問題有哪些

一、農村養老現狀

農村老人的養老金來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給。家庭供給部分與家庭經濟收入、子女狀況等密切相關。中東部發達地區、發達鄉鎮農村老人家庭供給相對充足,西部及少數民族欠發達地區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容樂觀。一部分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農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留在農村的老人身邊,並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暫的。所以農村老年人就在干農活和盼兒孫中度日,大部分農村老年人並沒有太多的娛樂活動,精神生活狀況不容樂觀。

(4)農村老年人預防意識差。一方面,農村老人疾病預防意識差。大部分農村老人都做過繁重的農業勞動,身體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葯醫治,這往往延誤病情,由小病轉變為重病,從而導致因病返貧。另一方面,農村老人安全預防意識相對較差。一些詐騙分子通過現場演示引誘、虛標價格等手段向農村老人兜假冒售偽劣產品。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傳不良觀點,引誘農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I. 請教農村養老保險問題:

依據國家規定 新農村試點當年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以享受國家每月55元的養老內保險待遇,不勇繳費,不足容60的應該繳費到60歲,繳納的費用全部算個人賬戶,到60歲時候,假設你個人賬戶有1000元,那麼你的養老待遇就是 1000除以139 再加上 55元。
對於繳納2000元是否符合當地政策 你應該打114 查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保處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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