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2年養老金上漲敲定!廣東65歲退休人員能漲多少錢滿不滿意
《政府工作報告》已經明確:穩步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確保按時足額發放。這說明,提高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已經明確,沒有什麼懸念。下一步就是看什麼時間公布調整的辦法了。
對養老金的調整滿不滿意,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但大多數人對養老金能調整還是滿意的,養老金能實現「十八連漲」,退休的人是幸福的。當然,有些人可能希望上漲幅度大一些;還有些人希望養老金低的人多漲些,養老金高的人少漲些;還有人希望不管養老金多少,大家漲的金額都一樣;也有些人希望高齡傾斜調整的年齡降至65歲;等等。但是,養老金的上漲既要兼顧公平,也要兼顧效率,不可能人人都完全滿意,只要大多數人滿意就達到目的了。從這幾年的調整來看,大多數人還是滿意的。
作為退休人員,每年養老金都有調整,不管上漲多少,都有上漲,這就是幸福。在此基礎上,開心地生活,養好身體,使自己活得更長時間,領更多的養老金,才是退休人員生活中的頭等大事。
⑵ 廣東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關於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政策,指導各地更好地開展新農保
工作,結合各地實踐和有關意見建議,現對我省新農保政策作出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子女參保情況認定問題
對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
60
周歲老年農村居民子女參保情況的認定,以戶籍在同一村民小組的子女
(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為基本認定標准,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關於特殊人群參保繳費補貼問題
(一)退伍軍人軍齡視同參保年限及接續問題。
根據省政府《關於做好我省
2005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粵府〔
2006
〕
11
號)的
有關規定精神,退伍軍人回鄉後參加新農保,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應視同新
農保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應做好與新農保的銜接,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
並計算,保費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並按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
(二)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等特困群體繳費補貼問題。
有條件的地方應資助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等特困群體參加新農保,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
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繳費補貼。
三、關於補繳、躉繳和財政補貼問題
(一)
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超過
15
年(含
15
年)的參保人,達到領取
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少於
15
年的,應繼續逐年繳費至繳費年限滿
15
年止,從其符合申領養老待
遇條件時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繼續繳費期間享受政府補貼。
(二)
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領取養老待遇年齡不足
15
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至
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也可選擇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
15
年。對躉繳部分的
財政補貼,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前,由各級財政逐年撥付,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後,剩餘
躉繳年限的繳費補貼按躉繳當年各級財政負擔的標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逐年繳費期間出現中
斷繳費的須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四、關於待遇領取問題
(一)
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
60
周歲不足
1
年的參保人,選擇按月繳費的,繳費至年滿
60
周
歲的當月為止,政府繳費補貼按月計算,並在達到年滿
60
周歲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二)
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年滿
60
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領待遇的時間作為待遇計發時
間,對以前月份不予補發。
(三)
參保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但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待遇手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
從其到齡的次月起全額補發養老金。
五、關於待遇計發月數問題
年滿
60
周歲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參照國發〔
2005
〕
38
號文件規定為
139
。如果待遇
領取人員年齡大於
60
歲的,其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發〔
2005
〕
38
號
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關於建立激勵機制的問題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提高政府繳費補貼標准、建立分檔次繳費補貼辦法、設立繳費年限養老金等
方式,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中青年農民早參保,長繳費,多繳多得。
七、關於參保人服刑期間的繳費和待遇領取問題
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
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
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並享受財政補貼。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
繳納;被無罪釋放的,可以補繳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並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參保補助的標
准給予補助。
對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服刑期滿後,
養老待遇繼續發放。對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待遇。因
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的,養老待遇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待遇予以
補發。
八、關於喪葬費問題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參保人死亡後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由各地制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
區人民政府承擔。
九、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與新農保的銜接問題。
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統一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新被征
地農民和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轉為按照新農保規定參保繳費和計發待遇,並
加發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對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的人員,在原待遇基礎上,
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於享受老年生活津貼的人員,停發老年生活津貼,改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和
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關於縣級統籌、屬地管理問題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
2009
〕
124
號)的有關規定,認真貫徹縣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試點縣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保發放的職
責,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待遇核算和發放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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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廣東省退休人員社保發放標准
廣東省退休人員社保發放標准如下:
1、基礎養老金,全市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10元,市政府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10元,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
2、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國家安排,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農村幼兒教師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隨全市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等額同步調整,所需資金從農村幼兒教師養老金統籌基金中支付。
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⑷ 廣東省農村老人養老金標准
法律分析: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改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參保員工每多繳1年,繳費比例增發1個百分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⑸ 廣東農村基礎養老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金一般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個人基礎養老金,個人基礎養老金完全是由你們當地來進行財政補貼的,廣東地區,據我了解大概是175元左右,並不是很高,當然今年如果增長的話可能會接近於200元,我們姑且按照200元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⑹ 廣東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
引言:由於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也存在著一定的貧富差距,所以這些地區的養老金也就不同,也可以反映出他們的養老金基礎不同。近些年來經濟社會都有著不同的進步,而且物價水平也不斷上漲,這也就要求了各個地區要相應的將養老金上調,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社會。從而保障受益人的相關權益,同時,也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上調養老金的最低標准,其意義不僅在於保障受益人日常生活所需,也在於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上調相關標准可以使受益人增加各個方面的消費,提高生活品質的同時,也提高了幸福生活指數,推動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為其他國家建立相應的福利制度提供借鑒,在國際社會上也有了更好的立足之地。
⑺ 廣東英德農村70歲老人基礎養老金加高齡補貼總共多少錢
摘要 稍等,正在查詢中
⑻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8)廣東城鄉基礎養老金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⑼ 2021廣東農村養老金發放標准
廣東農村養老金發放標准如下:
1、參保人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
2、從7月1日起,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為每月360元,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3、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
根據相關規定,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農村養老金政府補貼如下:
1、政府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
2、對按時繳費的參保人,政府在其個人繳費的基礎上加以補貼,其中個人繳費120元的,補貼30元,個人繳費240元的,補貼40元,個人繳費360元的,補貼50元,個人繳費480元的,補貼60元,個人繳費600元的,補貼70元,個人繳費960元的,補貼80元,個人繳費1200元的,補貼90元,個人繳費1800元的,補貼100元,個人繳費2400元的,補貼110元,個人繳費3600元的,補貼120元,參保人未按本通知規定按時繳費、事後補繳的,政府對補繳部分不予補貼;
3、對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在補貼基礎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標准,補助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為其個人繳費檔次金額減去100元補助。
4、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市、區財政共同承擔,除中央財政補貼外的其餘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