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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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答:可以,你可以看看下面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四、個人賬戶計息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亡時止。2、基礎養老金標准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二)一次性養老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⑵ 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
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九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下列部分構成: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財政補貼;
(四)滯納金;
(五)其他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
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2)北京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北京市凡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累計交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除了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經參保繳費且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至滿15年,其他情況不能一次性補繳剩餘的年限。
現規定只能延長交費到滿15年再申領養老待遇。所以,現在社會養老保險一般是不能一次性交滿15年的保險費。這個規定將會在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⑶ 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條例
一、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將整個工程期間施工的所有需繳納的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費,由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而在出台這項措施以前,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建築業農民工約有90萬人,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21.8萬人。
二、為了保證北京市建築業所有外來務工人員都參加到工傷保險中來,北京市建委已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築企業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必備要件。
三、解決養老保險的流動問題
1、把外來務工者納入工傷保險,解除了很多農民進城打工的後顧之憂。不過,在很多方面他們畢竟與城市居民有些不一樣;
2、他們居住地點、工作單位的流動性比較大,而且往往會跨越不同的省份,這給保險的收繳、管理和發放都帶來了不少難題。
3、外來務工人員由於跨地區的流動,只好退掉了自己積累的養老保險,然而根據北京市目前的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必須在北京累積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將來才可以在北京辦理退休並在退休後每月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所以一旦現在退了保,繳費年限達不到要求,就意味著他們失去了這份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研究初步擬定了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准備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上報國務院審批。這一辦法,有望給外來務工人員設定專門的繳費比例和轉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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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准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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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北京市農村養老保險查詢
有如下幾種查詢方式:
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電話查詢:
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拓展資料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⑹ 北京城鄉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北京城鄉養老保險計算方法是:
養老金分兩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由政府財政支出,目前的規定是280/月, 個人帳戶養老金,也就是自己交的那些錢一直積累到退休年齡,包括利息,然後這些錢的總額/應計發月數,這樣就是個人帳戶養老金了 ,兩部分相加就是參保人最後可以得到的錢了 。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6)北京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
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⑺ 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近來,有網友留言咨詢關於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如何區分的問題。相信這是很多農民工以及企業都並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將對此做一個全面的解答。如何區分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二者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有哪些區別的,鑒於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為便用人單位及農村勞動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關權利或義務,筆者將對此做一簡要分析。一、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的區別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將農民工定義為:「本辦法所稱外地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外省市農業戶口,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中將農民工定義為:「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具有本市或外埠農村戶口的勞動者(簡稱: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根據《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農村勞動力主要是指:「本辦法所稱農村勞動力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具有勞動能力,已經就業或目前無業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可以看出,農民工和農民勞動力兩個概念本身,只是稱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農業戶口,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二、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繳納社會保險方面的異同目前,在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北京市不僅區分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而且對北京市農民工、農村勞動力與外埠農民工、農村勞動力也加以區分。詳見下表:北京市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一覽表項目人員類別文件依據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備注標准上限下限單位個人養老保險本市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0%8%失業保險本市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本市農村勞動力市政府[2001]68號令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10%2%+3元必須參加;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別本市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5]136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2%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本市農民工市政府[2004]140號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行業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必須參加生育保險本市農民工市政府[2005]154號令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0.8%個人不繳費養老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0%8%失業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外埠農村勞動力京勞社保發[2004]32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10%2%+3元必須參加;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別外地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2%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上年月社平工資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行業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外地農民工市政府[2005]154號令外地農民工不參加生育保險備註:1、工傷、醫療保險有單行文件(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2005]136號)出台,在繳費比例、醫院選擇、報銷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規定。2、農民工保險繳納辦法具有可選性。一是可「先行辦理工傷、醫療險」只上兩險;也可以五險全上,養老、失業、生育保險比例與城鎮職工一樣,但農民工失業保險個人不繳費;二是醫療可以按照單位9%+1%個人2%+3元的「本市/外埠農村勞動力」繳納,也可以按照單位2%個人不繳費的「本市/外埠農民工」繳納。三、具體以哪種身份參加保險農村勞動力究竟以農民工身份,還是以農村勞動力身份參保,國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關的標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所以主動權是掌握在單位手中的,單位選擇參保的方式,勞動者無法有效的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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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農民工
關於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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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勞社養發[2009]24號
20090209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經實施。根據《指導意見》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招用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可以按照183號令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以其全部本市農村勞動力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的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本市農村勞動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中的復員退伍軍人,其在軍隊工作的年限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參加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繳費年限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參與Z實指數的計算。已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五、本市農村勞動力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執行183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六、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另外全國各地有多類養老保險24號文件,你是指哪個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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