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關於河南省民辦教師有什麼補助政策
你好,戚家軍為你答題:
《河南省關於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實施意見》,決定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以保障為河南農村基礎教育快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民辦教師可共享發展成果。符合條件原民辦教師按教齡每滿1年每月可領10元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原民辦教師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意見》下發當月。其中,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如何籌措?《意見》指出,河南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凡年滿60周歲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均可享受如何認定?《意見》指出,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其中,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意見》明確規定,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該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其中,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不列入適用對象。
希望能夠幫到你。
㈡ 河南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年
原民辦代課教師能否得到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確實非常難。
現在山東、版河北、河南權、青海、江蘇、陝西、黑龍江等絕大多數省份都是給予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待遇。補貼待遇的標准,絕大多數是經認定後的教齡,一年教齡發放每月20元教齡補貼。有的地區只有十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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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教育部對原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有新規定嗎
沒有。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㈣ 2019年原民辦老師養老保險有新政策嗎
原民辦代課教師能否得到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確實非常難。
現在山東、河北、河南、版青海、權江蘇、陝西、黑龍江等絕大多數省份都是給予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待遇。補貼待遇的標准,絕大多數是經認定後的教齡,一年教齡發放每月20元教齡補貼。有的地區只有十元左右。
㈤ 民師養老保險補助問題
最近,經常接到讀者有關民教師養老補貼政策方面的咨詢,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據了解,2012年,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對我省原民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實施意見》,之後,省教育廳又下發了《關於原民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截至目前,我省有關民教師養老補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這兩個文件。按照政策規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關工作應該已經進行得差不多了,但現在還有不少讀者詢問相關問題,所以有必要再對相關政策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介紹一下。民教師是我省教育特殊時期的特殊群體,上世紀從農村走出來的學生應該對這一特殊群體的音容笑貌記憶猶新。當時,這一特殊群體對我省農村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作出了貢獻,可如今他們大多已經是上了年紀的人了。為了使他們能夠共享發展成果,我省專門出台了相關政策。政策規定的認定依據主要是:1.參加1989年民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教師名單和原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2.參加1982年民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教師,但未通過1989年民教師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進行認定;3.其他計劃外原民教師認定依據,由各地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4.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那麼,如果你曾經是民教師中的一員,你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養老補助條件呢?請看下面有關政策的具體問答。1.問: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機構?具體職責是什麼?答:按照《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領導機構,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信訪局、省委維穩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公室(公室設在教育廳)。主要任務是把握工作進度,指導和協調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該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地原民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2.問: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的發放時間是如何規定的?答:《實施意見》規定:原民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無論認定時間長短,一經認定,發放的起始時間均為2012年10月。3.問:哪些物證可以作為認定原民教師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據?答:縣、區教育局保存的原民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縣、區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縣、區和鄉鎮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教師身份和從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教師證、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問:哪些人員不在養老補貼申報范圍?答:《實施意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在農村公中小學民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已納入計劃內退養的原民教師、本方案實施前已死亡的原民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教師、被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教師、農村掃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員、學校的工勤人員、技校成人學校的教師等,不列入適用對象。5.問: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師,後來又在民教師崗位上工作了一段時間,該如何申報?答:按照《實施意見》,下放教師每人每月發放養老補貼150元。下放後又擔任民教師的,符合條件者再享受原民教師教齡補貼。6.問:曾任原民教師,後轉為城鎮戶口而沒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報嗎?答:如其他條件符合,可以申報。7.問:原民教師不滿60周歲,可以申報嗎?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到戶口所在鄉鎮教育部門進行申報,確認身份、教齡,公示後備案。待年滿60周歲(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8.問:計劃外民教師可以申報嗎?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9.問: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後的教齡如何計算?答: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後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後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後的教齡不再計算。10.問: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時間不到一年,有資格申報嗎?答:沒有資格申報。《實施意見》規定「在農村公中小學民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教師」才有資格申報,連續工作不滿一年者,不符合申報條件。11.問:部分申請人有起始時間,無物證證明其離崗時間,其找3個證明人可否認可?對證明人有哪些要求?答:應進一步補充物證,確實沒有物證的,出具3人以上證人證言,並形成調查筆錄,公示無異議後可認可。證明人需為原任教學校的時任領導或同鄉鎮其他學校領導、時任學校同事。證明人須是公職(含離退休)人員,證明人必須與被證明人沒有親屬關系。證明人對出具的證言需負法律責任。12.問:學前教育的教師有資格申報嗎?答:原則上設在小學的學前教育班級的教師可以申報。13.問:沒有工資表和其他物證材料,只有證人證詞,如何認定?答:由組織對證人證言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筆錄,經公示無異議後再認定。14.問:原民教師在任教期間由學校派出進修的,進修時間是否計入教齡?答:若由學校派出進修,進修時間可計入教齡。15.問:原民教師因病等原因不能親自或簽字的,家屬是否可以代代簽?答:可以由親屬代,簽字可由家屬代簽,但要本人手印。16.問:原戶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現戶籍轉至我省的原民教師如何認定?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後,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在外省有民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後,未再擔任民教師工作的,不屬於此項補貼范圍。17.問:原民教師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如何認定?答: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18.問:各地原民教師身份及教齡認定是否有時間要求?答:認定工作原則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19.問:在身份和教齡認定過程中,如果弄虛作假,對本人和參與作弊的工作人員應如何處理?答:在進行資格認定審核時,要嚴格按照認定法和程序進行,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審核結果在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接受社會監督。每個公民都是監督員,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權利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養老補貼的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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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有哪些
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以下參考河南省的政策: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
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制改革。2015年,我省已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2016年,在全省啟動試點。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依據,以非營利性辦學為前提,以教師為參保對象,健全完善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使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堅持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引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依照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成果共享機制。
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保試點積極穩妥實施。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 網路
㈦ 原民辦教師的最新政策
加強監管,好事辦好,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確保社會穩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信訪穩定的責任主體。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五、部門分工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供您參考:
各省轄市,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鄉(鎮)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同級人社部門,並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認真實行「屬地管理、加強組織領導。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地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嚴肅工作紀律、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1、計發時間;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並及時將認定結果抄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資金籌措、村、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按照穩定工作的要求。為了使原民辦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辦公室設在教育廳。各省轄市,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校進行公示、區)、鄉(鎮)要有相應機構;縣級人社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放渠道,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市、區),統一政策口徑,規范操作。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2、補貼發放,現決定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省市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所需資金列入預算並於年初下達到縣級財政,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現復制粘貼河南省的政策;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
3,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省直管試點縣、重點擴權縣(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縣(市;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
二,按月計發養老補貼。
六、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1、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除省級包干補助外,不留後遺症。
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
㈧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出台
您好!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現復制粘貼河南省的政策,供您參考: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重點擴權縣(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為了使原民辦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現決定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並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1、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2、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五、部門分工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並及時將認定結果抄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省市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所需資金列入預算並於年初下達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市、區)、鄉(鎮)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同級人社部門;縣級人社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放渠道,按月計發養老補貼。
六、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廳。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有相應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嚴肅工作紀律。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統一政策口徑,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好事辦好,不留後遺症。
3、確保社會穩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信訪穩定的責任主體。按照穩定工作的要求,認真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㈨ 原民辦教師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辦教師能領養老補貼嗎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領取對象的條件,不同地區的領取對象不一樣。
譬如說河南,補貼發放對象為: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以職工身份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民辦教師,可以先進行教齡認定,待本人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自願申請,在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中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
通知要求,養老補貼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在認定工作自查、復查結束後,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養老補貼。各地最晚應於2014年春節前啟動養老補貼發放。按照規定,養老補貼標准按教師教齡發放,教齡每滿1年每人每月可領取養老補貼10元。
此外,對於個別漏報、補報原民辦教師的認定申請,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後,可在當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認定公示。
(9)河南原民師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放養老補貼。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意見指出,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參考資料:
我省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春節前發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農村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貼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