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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三大支柱

發布時間:2022-04-20 01:59:52

㈠ 中國養老保險三大支柱

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大支柱組成,他們分別是:企業年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養老計劃,他們互為補充關系,所以我們更為關注其覆蓋率及替代率。
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那怕在發達國家(如美國)覆蓋率也不高,其原因主要企業自原興辦為主,一般只有效益好,業績穩定,規模較大的企業才會考慮為員工提供企業年金管理計劃,而在中國,其覆蓋率更為低下,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會高於社會養老保險,可達到退休工資收入50%,或更高,不同的企業提供的企業年金計劃替代率也會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
每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都是不同的,由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目的是提供養老保障,因此覆蓋率一般較高,有的高達100%,即基本所有勞動人口都被社會養老保險所覆蓋,其中就有英國,瑞典等高福利國。但在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並不高,社會養老保險僅覆蓋一部分城鎮就業人口。正是因為社會養老保險僅為參加者提供退休後基本的養老保障,因而支付的退休金水平並不高,即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高。
個人養老計劃
個人養老計劃是自己繳費、自己退休後消費,是一種自我保障,既不存在其他繳費者,也不存在再分配的問題,是個人理財規劃的結果,是指個人或家庭,為了自己或家庭成員年老後的消費,在其具有勞動能力時,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以各種方式進行儲蓄和投資的一種養老計劃。某些國家,為了鼓勵居民或公民為自己養老而儲蓄、投資,往往會給予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養老計劃一定的稅收優惠。
為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解決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問題,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無論是社會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投資於共同基金的比例都在上升,同時也呈現出委託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資產進行管理和投資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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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什麼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回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答、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2)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Endowment Insurance)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_網路

㈢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什麼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系共有三大支柱:作為第一支柱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政府為主導;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為企業及職工自願建立,但僅對企業繳納部分進行一定比例的稅前列支,個人繳納部分無稅收優惠;第三支柱為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即屬於「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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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什麼

養老金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金,自願參加。內總體上看,在我國三支容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獨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第一支柱負擔非常重。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4)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養老金的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㈤ 養老的三支柱分別是指什麼

1、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採用現收現付制,由當期工作人口納稅融資支付給當期的退休人口作為養老金;

2、第二支柱則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

3、第三支柱基於個人意願和完全積累制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可為需要更多支付的人提供追加性保障。

㈥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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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指的是什麼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國家稅收等政策支持的個人養老金和市場化的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即人們常說的養老金,第二支柱即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目前,第三支柱在整個養老保險體系中還是短板。近段時間,中央和有關部門多次提出「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分工意見也明確,人社部、財政部、銀保監會牽頭,9月底前出台相關政策,年內持續推進。

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司長符金陵此前透露,財政部正配合人社部研究制定支持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的措施和政策,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等手段,進一步布局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提高廣大參保人員的養老待遇水平。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總的考慮是,建立以賬戶制為基礎、個人自願參加、國家財政從稅收上給予支持、資金形成市場化投資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制度。

(7)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試點政策

2018年5月起,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已經開始在上海、福建和蘇州試點。

試點明確,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投保人,可以在稅前列支保費,等到退休後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月最高可稅前抵扣1000元。

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險公司參與試點,19家公司出單,累計實現保費收入3億元,參保人數4.76萬人。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進展平穩,但總體規模不大,市場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其中一個原因在於遇上個稅改革,受益群體進一步收窄。

㈧ 中國養老三大支柱

法律分析:1、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

2、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

3、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㈨ 我國養老保險三大支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現在我國六十歲以上的老人數量增加迅速,養版老壓力越來權越大,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國的老人生存條件將會很差,為了老人們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所以一定要發展養老保險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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