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於臨時工來說,在單位幹了15年以上了,退休之後會不會有退休金呢
我認為:不管你是什麼工,只要買有社會養老保險,退休時就人不有退休金。這好比去銀行存錢,沒存有錢你去取得了錢嗎?只有在銀行開了戶,存入了錢,要用錢時才可以取得錢出來。又好比農村俗語養兒防老,兒都沒養防什麼老。社保就是同一道理。
首先去勞動局反映單位違法,然後去社保局反映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不給員工交社保。並要求社保局責令單位為你補繳。因為法律規定,單位不為員工交納社保,社保管理行政部門可責令繳納,並作出處罰。
如果此方法不去效咱辦?去找紀檢委投訴,同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單位為法給你造成的損失,要求單位承擔你退休後按社保所得的退休金,並發到死為止。
結束語:在單位幹了十五年以上的臨時工,如果單位為你買了社保,到退休時就能拿到養老金,沒買就沒退休一說,如果沒買社保,可要求單位補繳,或向法院起訴。
『貳』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職工(包括臨時工)的養老保險繳納時間的
規定如下:
1、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2)臨時工干夠幾年單位需交養老金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叄』 在銀行臨時工工作多少年給交養老保險
入職的30日內繳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肆』 臨時工用交養老保險嗎
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養老保險,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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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我在一單位干臨時工有十幾年,請問單位該不該給我上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當然要上了!
所謂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國務院1989年10月指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企業需要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確需從農村中招用時,應報勞動部門批准。從農村中招用的臨時工,不轉戶口和糧食關系。企業招用臨時工,從城鎮招用的應當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的繳納和管理,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在尚未施行勞動法之前,企業分別從城鎮和農村招用的臨時工在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上是有所差別的。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施行,企業內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相對於正式工而言臨時工的用工形式不再存在,臨時工和合同制職工在企業中享有的權利也是相同的。勞動部1996年作出的《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請示》的復函和《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均對此予以明確,強調了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受有關的福利待遇,從而使臨時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了依據。
當然,執法的滯後性可能會帶來一定影響,而且不同省份會有不同規定,向你這種問題,你可以向市縣勞動局反映,他們一定會支持你!
『陸』 在單位幹了十年臨時工,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幹了10年早就不是臨時工了,所有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定後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勞動保險,這是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也是強制性的。
可以勞動仲裁,帶著你所有勞動關系證據,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
『柒』 用人單位應該給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嗎
當然要為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回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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