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蒙古自治區社保局2021年11月5月關於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文件
摘要 您好經查詢,「2021-2022年內蒙古養老保險金領取計算方法與公式,2021-2022年內蒙古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2021年內蒙古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內蒙古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根據相關規定,其中明確,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一降至16%。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後,單位補繳4月30日之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⑵ 養老保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1992年建立社保制度,在部分地區試點,1993年在全國各地國營企業,大集體開始實施,1995年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單位開始實施,1997年全社會實施。
⑶ 內蒙古社保6號文件
1、如果想在新單位參保我可以新開戶嗎,就是我原來那單位的社保不要了,再開一個新賬戶開始交?
不可以新開戶,只能在原來的社保賬號上需繳納。
原來的而社保已經在賬號上,你可以讓單位到社保局辦理解封,繳納手續即可。
2、不能新開戶的話原來的社保怎麼遷過來?
北京的社保可以轉回來。
先到北京開一個「社保繳費憑證」,在到內蒙古社保局「申請轉移」。
3、如果繼續在原來的社保上續交我需要補交這一年的社保(2013年3-至今的)嗎?
如果你戶口在內蒙古,可以自己繳納社保的。最好在新單位續交前先辦理好補繳手續。不然,新單位開始繳納後,就不好補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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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內蒙古養老保險條例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五條
養老保險政策由自治區統一制定,全區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比例、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調整辦法;使用統一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級集中管理。在完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明確各地區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基礎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第六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自治區社保局負責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並指導全區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辦本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各相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財務相關政策,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4)內蒙古養老保險6號文件擴展閱讀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下列單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一)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實行分類改革後確定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第十條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單位發放離休費,並按規定調整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駐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原則上由自治區社保局負責管理。
⑸ 內蒙古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五條養老保險現行政策由自治區統一制訂,我區推行統一的繳費基數測算規格、交費佔比、計發方法、綜合新項目和調節方法;應用統一的經辦人員技術規范和管理信息系統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流程,數據資料由自治區級規范化管理。
定編外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公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針對編制管理不標準的企業,要先依照相關要求開展清除標准,確立工作員真實身份後再列入相對應的養老保險規章制度。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企業派發退休費,並按照規定調節有關工資待遇。第十一條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執行范疇的企業以及繳納社保工作人員,依照屬地化管理方法標准和現行標准財政局體系各自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駐自治區中間我國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員。
⑹ 內蒙古自治區養老保險政策
內蒙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全面實現「六統一」
為了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范養老保險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自治區政府於近日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試行)》(內政發[2009]78號文件)同時廢止。
《新辦法》規定,下一步,我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全面實現六個「統一」。
一是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如高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則可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二是統一繳費比例。全區范圍內所有的參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是統一個人賬號。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的個人賬號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並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息計算利息。
四是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號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准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號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號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五是統一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今後,我區范圍內參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均由自治區政府制定,全區統一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也將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六是統一全區職工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各盟市、旗縣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辦理業務。
《新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對我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與內政發【2009】78號文件相比,我區全面實現自治區級統籌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將有「四大」變化:一是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單基數」轉為現在的「雙基數」,即參保單位繳費由原來的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變為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繳費和待遇計發由原來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轉變為以全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三是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的范圍,由原來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提高到60%-300%;四是全區所有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直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由自治區統一管理和使用。
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不斷完善,是我區養老保險制度步入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六統一」的全面實現,對於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都將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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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內蒙古行政事業單位退休職工,2016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增加辦法如下:
一、調整對象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准
1、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養老金低於700元的,可先調整到700元後再按本項進行調整
2、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按照本人2015年12月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不足22.5元的,按22.5元進行調整。
3、傾斜調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4元。
法律依據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通知》
內人社發[2016]40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幹部(人事)處,各大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人事)部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現將我區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養老金低於700元的,可先調整到700元後再按本項進行調整。
(二)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准)。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進行調整。
(三)傾斜調整
1.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4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群體傾斜調整後,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3.企業退休人員按上述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群體傾斜調整後,月調整金額低於本人2015年月調整金額65%的,按照本人2015年調整金額的65%調整。
三、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2.5%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調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幹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四、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二)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暫由原渠道支付,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後再進行結算。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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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國發1995年6號文件是否有效
國發[1995]6號文件(《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被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涵蓋(將這一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因為無論是「國發1995年6號文件」的主要內容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進行了與時俱進的充實、並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所以實際上國發[1995]6號文件(《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已經失效。
⑼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准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以上標准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准執行;按上述辦法計算的離休幹部遺屬生活費低於內人險字〔1996〕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6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
(9)內蒙古養老保險6號文件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調出死者檔案後,拿著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3、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