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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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供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的答復:「關於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繫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范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於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行,而且不利於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許可權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的答復: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附判例,請鏈接:
⑵ 繳納養老保險判決書
1、既然假釋成功,說明可以出獄。也說明已經交了一部分罰款。那麼,剩下的罰款專,沒有明確界定。是根屬據出獄服刑人員出來後經濟收入實際情況,以及罰款多少,盡量還。如果罰款十萬以下,盡量還。如果罰款是巨款,那麼,是根據出獄服刑人員出來後經濟收入實際情況,,盡量還。根據法律,一天不還,法院隨時可以找你還。不過中國法律目前不完善。
2、還要根據受害人要求的迫切程度。
3、需要什麼手續,當然是憑判決書啦。帶好身份證,判決書,到法院交,會給你收據的。
4、如果判決書丟了,可以找法院復制復印件啊,要客氣點,不要老驢。或者監獄也可以復制復印件啊。要客氣點,不要老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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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法院判決這個養老保險金該單位職工此款是否應放到養老賬戶上
養老保險金分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般情況下單位繳20%個人繳8%,法院判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也會打在你的賬戶上,累計繳費15年,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就可以領退休金了。
⑷ 在職公職人員在刑事拘留期間,刑事判決沒生效之前,養老保險金單位是否應該繳納
只要沒有開除公職之前應該繳納。
⑸ 法院判決企業給55歲女工買十八年養老保險能否成立
這應該是可以成立的,這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吧!應該是老有所養老有所樂。你這個老年人,一直保障。
⑹ 挪用養老保險金判例
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往往發生在社會熱點區域和權力集中的單位和部門,主要呈現出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1、同類犯罪較為集中,且呈現群體性的特徵。從發案的分布情況看,主要集中於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之中。涉案主體以中層幹部和一線業務骨幹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非法拘禁,並呈現出了多人犯罪的群體性特徵。如某市在兩年的時間內先後發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別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案件,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職守致在押人員死亡,有7名民警分別被法院判決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2、大額資金的管理領域失職瀆職犯罪呈多發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有關部門掌管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拆遷補償等巨額資金越來越多。這些領域不僅容易發生貪污、挪用、私分等職務犯罪,而且大額資金損失背後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瀆職失職犯罪的問題。如某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張某濫用職權,私自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幾百萬元的巨額損失,並收受有關公司和人員的回扣不入帳,張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3、涉農領域的行政亂作為問題較為突出。「三農」問題是關乎國家發展穩定的戰略問題。近年來,國家加大了鄉鎮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惠農資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區和部門,常常把惠農專項資金當成一塊「肥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審批監管部門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專項資金非法流失。如煙台市轄區的某鎮副鎮長於某及農業科技部門張某在負責「村村通自來水工程」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水設備供應商的賄賂10餘萬元後,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考察監督職責,致使購進的「村村通自來水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給幾個村造成了近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民生民利,於某和張某分別被法院以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刑3年,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4、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問題較為突出。近幾年來,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佔到立案總人數的18%左右。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在金錢、人情面前經不起誘惑,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有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案謀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證;有的玩忽職守,造成了重大的後果和影響。如某市法院的審判員韓某,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對肇事車輛的保險金10餘萬元進行訴訟保全的要求後,違犯法律規定不採取保全措施,導致被告人其妻將保險金提走,致使經濟賠償無法實現,當事人為此連續上訪,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韓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5、瀆職侵權往往和貪賄犯罪相交織,犯罪動機呈多樣性。在當前的瀆職侵權犯罪中,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私慾、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這在濫用職權犯罪上表現較為明顯;有的是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棄職責要求,盲目隨從領導意圖,導致產生重大後果。據統計,除非法拘禁等侵權類案件外,其他的濫用職權類和徇私舞弊類案件,絕大多數存在權錢交易問題。如某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副局長宋某,在收受了采礦船老闆的幾十萬元賄賂後,濫用職權幫助他們從事非法采沙作業以牟取暴利,並通風報信企圖使他們逃避查處,最後宋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從近幾年查處的案件情況看,大多數案件的發生都存在利益驅動問題,當事人利用手中職權,通過各種方式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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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有法院判決書,養老保險怎麼取出來
什麼判決書,判決內容是什麼?不交代這個,無法回答。
⑻ 法院判決書判決了勞動關系確立從什麼時間到什麼時間單位是必須給交保險給我個
法院的判決書會查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從勞動關系建立時起,用人單位就應該給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參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⑼ 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法院判決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我能否提出補繳社會養老保險嗎
既然法院已經普及不予支持你就不能提出補交養老保險的要求了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了,不能一案多訴
⑽ 請問我的養老保險單位沒有給我買,但是錢也扣了,現在退休要補交,請問單位繳費應該誰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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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1、因剋扣、拖欠工資引起的糾紛。對於企業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時,不僅有權要求企業返還剋扣、無故拖欠的全部工資,而且可以要求企業加發25%的賠償金。依據是勞部發(1995)223號文第3條,此規定帶有懲罰性質,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剋扣或拖欠工資無理的話,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一般都會支持25%的工資賠償金。
這里應當明確的一點是「工資」的含義,很多勞動者誤以為工資就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這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不管是按照國家統計局還是原勞動部的有關文件,「工資」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還包括獎金、加班費、補貼等等。因此,對工資一詞含義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工資性收入,而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這就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仲裁、訴訟前要准備有關工資數額的證據,最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明確約定。掌握了這一點,勞動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權益。
2、因發放加班費引起的糾紛。對於實行標准工時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加點、加班的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的勞動者,在一個計算周期內超過標准工時的工作小時數的,同樣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其中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應當支付三薪。
在計算加班費時主要區分以下3種情況: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沒有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準?具體計算公式是:用月工資總額除以月工作天數或小時數可得出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月工資總額同樣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由6個部分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還有一點,月工作天數和小時數應當按照根據勞社部發(2000)8文的規定計算,分別是20.92天和167.4小時。注意到以上兩點,在計算加班工資時就不會少算或漏算了。
勞動者在進行加班費追索時,如果企業還存在剋扣、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同樣可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為了避免訴訟請求不當,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計件工資沒有完成工作量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種的(主要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3、因用人單位辭退造成工資損失的糾紛。這里的損失包括因誤工造成的本人工資損失和
25%的工資賠償金。如果司法機關認定企業辭退不能成立,一般會支持勞動者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
問題在於此類爭議勞動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賠償金?法院在處理實踐中,主要是把握企業的辭退是否成立、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說,工資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法院可以不判賠25%的工資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企業應當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
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的案件
1、經濟補償金糾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索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時,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放1個月工資,按照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算。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如果地方規定和原勞動部規定不一致的,適用較高標准。應當明確一點,除了企業依據《勞動法》第25條做出的過失性辭退不成立時無需支付而外經濟補償金以外,其他情況下沒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還應當增加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很多勞動者不注意靈活運用這一點,損失了一筆不小的數目。
這類糾紛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別注意:一是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依據的,也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對於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屬於解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屬於解除合同期滿沒有補簽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法院一般視為勞動關系終止,不支持經濟補償金。
2、提前通知金糾紛。企業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實踐中並非各地都執行這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需要看當地法規政策有否要求。
三、要求賠償違約金的案件
1、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案件。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自主意識表示,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則企業違法或者違約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支付勞動者違約金。同時,如果賠償實際損失金額超出約定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
但在實際處理中,一些法院可能會認為,經濟補償金性質屬於法定的違約金,既然支持了法定違約金,就沒有必要在判用人單位支付合同違約金了。
2、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案件。雙方對違約金額沒有約定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比如,企業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訴訟時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賠償停工造成的損失及仲裁和訴訟增加的費用(包括仲裁費,訴訟費,交通費,律師費和證人出庭費等);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經濟損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滿的工資損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有判例。
3、用人單位反訴經濟損失和培訓費的糾紛。在一些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中,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損失,可能會反訴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和培訓費等。司法機關主要也是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劃分責任,進行認定處理的。如果企業辭退不成立,勞動者沒有責任的,那當然不需賠償經濟損失;至於培訓費,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公平原則的,法院也不會支持企業的主張。但是,如果涉及較大數額的經濟損失或者培訓費且勞動者有部分過錯的話,當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過錯大小、培訓費數額及服務期等情況,以便准確、完善的提出請求和相應的理由。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可以參照原勞動部的規定:如果雙方有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合同約定培訓費、服務期的,一般按照約定處理,但培訓費必須是單位實際出資並要求有憑證。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必賠償培訓費;如果是在試用期滿後的勞動期內,合同有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社會保險費案件
1、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糾紛。如果當地已經開展養老、失業、生育、工傷和醫療保險,
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的,勞動者可提出補繳全部社保費。具體繳費時間按照勞動者入職之日起到離職之日至止計算,繳費工資基準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計算,繳費比率按照當地的規定和企業性質確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認同社會保險不受60天仲裁時效限制。還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業都沒有在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此期間也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但是按照國家規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企業也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要求企業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如果企業沒有辦理失業保險,可要求企業賠償解除勞動關系後再就業前根據失業保險政策可取得的失業救濟費,此外還有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等,都可以要求企業賠償。
五、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案件
1、醫療待遇的糾紛。勞動者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在醫療期內可以享受如下待遇:含掛號費、治療費、葯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普通床位費、就醫路費等,由社會保險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如果企業沒有為工傷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上述醫療費用全部由其承擔。企業還應當承擔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費2/3,標准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支付。果由於企業的原因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2、工傷津貼待遇糾紛。從受傷之日起到醫療期終結時止,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工傷工資,
標准按照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果企業還存在剋扣、無故拖欠工傷工資的情形,同樣可以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
3、其他各項工傷待遇糾紛。包括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殘疾退休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辭退費)、安家補助費、遺屬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等,以上各項具體工傷待遇項目的比例按照國務院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的法規政策執行。廣東省范圍內的地方法規政策仍然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處理工傷、工亡待遇糾紛時有幾個問題需明確:要求各項工傷待遇必須先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則應當賠償所有工傷待遇。如果用工方不是勞動法合法主體,則不屬於工傷,其賠償范圍可以參照工傷處理。
六、要求各類補助費待遇的案件
1、患病醫療補助費糾紛。已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的,按照當地規定的標准享受待遇。由於企業原因沒有參保的,其損失由企業承擔。企業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規定支付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重病的還應當增加50%,癌症等增加100%。
2、生育保險待遇糾紛。主要包括產假工資、生育津貼、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及生育出院後產假期內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等等。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企業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因此引發的爭議按照工資爭議處理。其它的產假待遇賠償具體要按照國家或當地的生育保險政策的規定處理,如果因用人單位逃避生育保險義務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同樣可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
3、非因工受傷補助費糾紛。如果地方有規定的,按照當地法規政策執行。值得一提的是,195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規定,非因工受傷待遇含:
(一)醫療費:包括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葯費;貴重葯費、住院的伙食費及就醫路費則由本人負擔。
(二)病傷假期工資:醫療期間連續6個月內的,按月給付病傷假期工資,其標准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三)非因工負傷救濟費:醫療期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為按月給付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准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四)非因工殘廢救濟費: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