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滿釋放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工齡繼續有效,可以視作交納年限計算.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版15年時間,可以多權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⑵ 服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
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地域不同,處理辦法也會有相應變動
(2)服刑人員領取養老金造成的形象擴展閱讀:
⑶ 判刑人員的養老保險會受影響嗎
您好,
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其實還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判刑人員是死刑,如果是被沒收財產的話,其實個人賬戶裡面繳納的養老保險,也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那麼這時候是不能進行繼承的。假如判刑人員如果沒有沒收財產,那麼則是可不可以讓自己的家人繼承養老保險呢?一般現在判刑人員如果判死刑,但是並沒有做出沒收財產的處理,這其中的養老保險在個人賬戶部分的是可以進行繼承的。繼承的順序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第一、二順序來實現。在某種意義上面來說,這對於很多判刑人員來說其實還是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一些統籌企業出來的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其實還是可以繼續繳納的,他們的銀行卡是不能直接交給法院來進行執行的,而是需要由法院保管,並且由個人賬戶每月按時繳納費用,以便以後養老保險的使用。所以,賬戶是不能由法院來封存的,而是和社保綁定,然後進行定期的繳納,直至繳納完畢,或者是銀行卡裡面的錢使用完畢,這對於服刑人員來說還是非常人道的,也是能夠保證以後的養老生活。
如果在服刑期間,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到期了,那麼這時候是不能辦理手續的。一般到了服刑期滿就可以來辦理手續了,在一定程度上面來說,這對於我們很多服刑人員來說也是減少了很多的麻煩。在刑滿之後,人到有關部門去辦理養老保險的手續就可以了,服刑期滿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但是在服刑期間差下的養老保險是不能進行補發的。所以,針對這樣的特點,人在辦理的時候也需要特別的關注這個問題,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現在對於那些在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養老保險是不能發放的,一旦被判無罪釋放,這時候應得的保險還是可以進行補發的,這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來說其實還是起到非常重要的幫助的。
⑷ 有過刑事犯罪的人可享受養老補助嗎
老無所養之憂永遠能戳中大家的痛點。每一個人都會變老,每一天我們都離養老這個話題越來越近。我們老了怎麼辦?靠子女、靠政府還是靠自己?然而,當我們在為養老問題感到憂郁的時候,卻有這么一些人,一邊吃著牢飯,一邊拿著「養老金」,坐牢不「白坐」,還能熬時間「掙錢」,這種「非常待遇」真是令人大跌眼鏡。
根據相關規定,被判刑人員收監執行期間,需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本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對於服刑人員來說,羈押在監、剝奪人身自由,本來是針對危害社會行為的嚴厲懲罰,如果一邊蹲著大牢,一邊還能拿著養老金,豈不是等於服刑還能掙錢?待在監獄裡面「休閑養老」,刑罰制度應有的懲罰和震懾作用,又將如何實現?本該停發的養老金卻依舊照發不誤,這對其他納稅的公民來說也是一種不公平。
且現行法律條文中也無此規定。原勞動保障部辦公廳早在2001年12月發出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當離退休人員發生「被判刑收監執行」等情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不僅損害了社會公平,也妨礙了司法公正。在擴大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范圍、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的同時,還應該盡快打破信息的閉塞,地方監督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畢竟從全國范圍來看,在司法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還沒有建立起常態化的信息溝通機制。因此未來還是要在全國范圍構建起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封堵住違規發放養老金的漏洞。
⑸ 服刑人員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假釋等社區服刑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首先說明一下服刑期間的工齡問題: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社區服刑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實現再就業的,或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區服刑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或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具體的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因為各地的養老保險政策是有差異的,因此,對待服刑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首先說明一下服刑期間的工齡問題: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⑹ 關於已退休服刑人員的退休金問題。
各地的政策會有所不同,具體問題可以咨詢當地市/鎮政府。可以參考一下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如下: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存儲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繼續發放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6)服刑人員領取養老金造成的形象擴展閱讀:
監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發的《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規定:
「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應根據《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發放生活費。
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
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⑺ 服刑人員到了退休年齡,還能跟正常人一樣,領取退休金嗎
現在社保在我們的生活中,可以說是離不開的。在生活中,很多方面都會用到。工作的時候,提供保障。等到退休後,沒有了工作。就失去了穩定的經濟來源,而養老金,在這個時候,就能發揮很大的作用。國家也規定了單位要幫個人繳納社保,對於個人來說,減輕很大的經濟負擔。只要承擔一部分,就可以了。
本來是正常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在退休以後。因為犯了法的,就不能領取養老金。對於個人來是,是個很大的損失。養老金是按月發放的,一旦錯過,就沒有了。對於服刑人員,在養老金方面,會受到很多的限制。還會影響到正常的生活,在平時除了按時繳納社保。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不要犯法了,不然在服刑的時候,是領不到養老金的。對於服刑人員,在養老金方面的規定,你是怎麼看的?歡迎在下方留言,發表你的看法!
⑻ 服刑人員怎麼享受養老保險
服刑人員是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的。
一、工齡肯定作廢,如果有實際交費時間,那麼這個時間可以承認,刑滿後,可以接著交,到退休年齡交費滿15年可以有養老金的。
二、盡管累計繳費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並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能夠享受養老金待遇,但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今後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則少。
補充:
工齡肯定作廢,如果有實際交費時間,那麼這個時間可以承認,刑滿後,可以接著交,到退休年齡交費滿15年可以有養老金,否則,沒有。
(8)服刑人員領取養老金造成的形象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
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
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⑼ 監獄服刑多年的勞改犯拿到了退休金,是什麼原因呢
要想拿到退休金,必須交滿15年的社保,這是最低的年限。可能這個勞改犯在坐牢之前的年齡就比較大,已經交了15年的社保,服刑多年之後就到了退休的年齡,自然可以領到退休金。雖然看起來比較模範,但確實是符合相關要求的,所以勞改犯也有了退休金。除了這個原因,可能是勞改犯有一些特殊的關系,鑽了系統的漏洞。這樣的事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相關部門也對這種行為進行了打擊。畢竟罪犯已經被剝奪了某些權利,要在監獄中好好的勞改,領養老金就是不對的。
不過第一種情況確實有可能存在,比如說這個人在65歲之後犯罪,然後做了三年的牢,可能真的能夠領到養老金。畢竟年齡比較大,之前就一直在領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