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7年高工退休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專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以及養老金個屬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B. 43年工齡高工6級2021年退休,能拿多少養老金
算不了。數據太少,不知道你的個人賬戶余額和當地的各項社保指標,無法計算。
微信生活服務里有個養老金測算,不妨去試試。
C. 高級工程師養老金計算辦法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版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為了便於計算,假設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養老保險繳費期限為10年,假設10年後北京市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那麼退休後,他在政策變化前後各能領到多少養老金呢? 按現行的養老金制度,王先生退休後每月可領到的養老金=3000元×15%+4000元×11%×12×10÷120=890元(「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部分忽略不計,下同)。 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將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後,王先生退休後每月可領到的養老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D. 養老金雙軌制 本人是企業的高級工程師,工令42年,2014年退休,當年退休金僅2800元,敢
政策所致,誰也沒有辦法,正因為這樣,國家從2014年10月開始實行並軌,機關事業單位也繳納養老保險,和企業逐步同步運行。
E. 現在退休按2014年工資標准算養老金吃虧
拿著企業退休人員多得多的養老金喊吃虧,面對企業人員情何以堪。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於2014年10月改革,還拿著2014年工資標准,屬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國家對「中人」,實行十年過渡期,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繼續比較,實行限高保低。計算的結果,低於老辦法標準的,按老辦法享受基本養老金;高於老辦法標準的,高出部分按每年兌現10%遞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15]28號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F. 企業退休高工的調整文件是什麼
退休人員按繳費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G. 2015年企業退休高工是否繼續發放津貼
為何不再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單獨增發養老金,以下供參考。
北京市從2014年開始,高級職稱人員不再「多發」養老金
今年本市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取消高級職稱人員傾斜政策
今年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已於2月底發布,一些退休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時發現了一個細節問題——以往的調整方案當中都有一項是向高級職稱人員傾斜,怎麼今年這一項傾斜政策被取消了?
調整
高級職稱養老金傾斜今年取消
記者了解到,本市自2001年開始,基本養老金調整已連續十多年向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傾斜。比如2013年的養老金調整,在按繳費年限和絕對額普遍調整的基礎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高級政工師及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而今年對於各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國家有關部門提出了一項要求,提出各地調整時應重點向低收入群體和高齡群體加以傾斜,並進行相對力度較大的調整。同時,國家有關部門取消了各地必須向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再進行單獨的政策傾斜。
在今年北京市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當中,沒有單獨針對高級職稱人員設定傾斜政策,只是規定: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調整後不低於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即按照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和按絕對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調整後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解讀
數年調整退休待遇已大幅提升
對於這一政策調整,相關負責人表示,過去國家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專門要求向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單獨進行政策傾斜,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考慮到應該專門為這些退休早,具有高級職稱,且為國家、社會做出貢獻較多人員單獨提高一定的養老待遇。同時過去由於體制等問題,具有高級職稱人員的養老待遇卻相差不少。例如有些老大學生,參加工作和退休時間都相差無幾,也都具有高級職稱,但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其待遇和從企業退休者還有一定差異。
近年來,情況有所變化。養老金調整政策已經連續數年向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進行傾斜,而這些人員同時還能享受到其他普調和面向高齡人群等調整政策,這些退休較早、當初待遇相對較低的高級職稱人員,現階段退休待遇已經得到了較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來在企業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都進入了企業中高層崗位,或者成為企業領導層成員,甚至拿著幾十萬乃至更高的年薪。同時,其繳費水平也都相對較高,一些人在按繳費基數上限繳費,退休後待遇自然不低。
目前人社部已經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列入頂層設計,本市也將統籌考慮完善養老金的調整政策。
H. 為什麼2017年退休還是按2014年的退休工資標准
2014年10月1日國家推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現在的退休工資改革「中人」過渡期,2014年開始改革到2024年這10年是過渡期,所以「中人」計算退休時候有過渡性養老金的說法。
為了使廣大中人退休後的待遇不減少、不吃虧,國家把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並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這10年作為過渡期,對中人以過渡性養老金進行補償。
這樣,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就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並對中人的養老金採取新老兩種計算方式進行對比計算,實行「限高保低"。
例如隔壁老王是2017年退休的,用舊辦法計算退休金是2000元,養老金並軌改革後新辦法計算的退休金1800元時候,這個時候為了減少機關事業人員的利益不受到損害,按退休金高的舊辦法繼續領取養老金。
如果養老金並軌改革後的新辦法計算退休金是3000元,高於舊辦法計算的退休金2000元,這時候就選擇退休金高的計算方法退休,也就是用養老金改革後的新方法領取養老金。
(8)2014年養老金高工擴展閱讀:
2014年10月1日國家推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並在退休工資的發放上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
並軌前的老辦法計算養老金即2014年9月,然後再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如果老辦法養老金高於新辦法,那麼就按老辦法的養老金發放。
如果新辦法高於老辦法,高出的部分以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的10年過渡期內,每年以百分之十給予補發。如果你是2020年退休,當年就補發百分之六十。
再加上由於中人養老金計算中數據計算採集等各方面的復雜性,致使各地自2014年10月以後陸續退休的中人一直發放的是以2014年9月工資標准計算的預發性養老金。
到目前為止,全國除上海、江西、貴州等幾個省、市已先後出台養老金正式方案,並陸續按計劃有步驟地發放和補發外,大多數地方仍然沒有出台方案。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地的方案巳日趨成熟,估計正式方案很快就會進入「出台季"了。到時候,各地會一分不少地把廣大中人的養老金如數補發的。
I. 浙江省企業退休職工高級職稱的這次(2014年)養老金調增多少元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告攜跡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隱逗)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襪並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