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指的是什麼
第一支柱:公共年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市場化投資運營
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個人自願投保
『貳』 養老的三支柱分別是指什麼
1、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採用現收現付制,由當期工作人口納稅融資支付給當期的退休人口作為養老金;
2、第二支柱則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
3、第三支柱基於個人意願和完全積累制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可為需要更多支付的人提供追加性保障。
『叄』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什麼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系共有三大支柱:作為第一支柱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政府為主導;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為企業及職工自願建立,但僅對企業繳納部分進行一定比例的稅前列支,個人繳納部分無稅收優惠;第三支柱為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即屬於「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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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什麼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回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答、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養老保險(Endowment Insurance)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伍』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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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什麼是養老3大支柱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柒』 「三支柱」養老體系具體指的是什麼
養老金、醫療保險、養老機構。
『捌』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三支柱」的體系。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即人們常說的養老金,第二支柱即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玖』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指的是什麼大家會為30年後的「焦慮」買單嗎
不得不承認人口老年化是我國人口主要主要發展趨勢,同時也是全球人口發展趨勢!為此國家也一直在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據國家「十四五」和遠景目標規劃指出:為更好的提升退休養老待遇,解決大家退休養老問題,國家應該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做大做強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那麼今天就老聊聊關於第三養老保險的那些事情,其內容如下:
1、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什麼?
2、我國目前養老體系是什麼局面?
3、做大做強第三養老支柱養老保險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什麼?
眾所周知,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主要由社會養老保險、企業公司年金以及商業養老保險構成。一般來說,商業養老保險就是我國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它是以保險公司對其進行承保,按照約定支付養老金,它為我國的養老保障提供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目前養老體系是什麼局面?
在過去的十多年裡,我國始終是以社會保險作為核心進行發展的,因此在養老上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同時也是因為太重視社會養老保險而忽略了其他養老的發展,造成了現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在養老體系中一家獨大的情況。但是社會養老保險只能保障大家在退休後最基本的生活,因此為了提供高質量、高水平的養老保障,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就不得不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