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冒領養老金的人已死亡追繳的養老金需要交罰款嗎
摘要 冒領養老金的人已死亡追繳的養老金需要交罰款的,還需要把養老金退回
B. 《社會保險法》里有關於冒領養老金處罰的規定嗎我在《社會保險法》里沒看到有。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C. 部分養老保險行政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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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職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二)城鎮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三)城鎮私營企業的職工,個體經營者的雇員;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屬、省屬、外地駐鄭企業及部隊所屬企業的職工均適用本條例,國家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鼓勵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並與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
第五條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應享受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侵犯。
第六條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支付、調劑和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市轄各區范圍內職工和各縣(市)范圍內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縣(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屬及縣(市)屬以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條財政、審計、稅務、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工會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用於支付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統一籌集。徵收標准由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體改等部門及工會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准繳納。
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企業為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基本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實發工資為基數。
對不能或不易計算其實發工資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第十二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可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低於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基數。
第十三條企業按政府規定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十四條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並時,承租、承包或兼並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
第二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第十七條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特殊工種按國家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只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第三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費、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追加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三部分組成,從職工本人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次月起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條基礎養老金根據職工繳費年限按下列比例計發:
(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職工,按本人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計發;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發;
(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發;
(四)本條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級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退休、退職職工,退休、退職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按本人退休、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發。
第二十二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職工,追加養老金根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百分之一點四的比例計發。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國家、省、市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仍按原規定標准計發。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省、市新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或原規定的生活補貼提高計發標準的,其金額高於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額的,只發差額部分;低於或等於增加額的,不予計發。
第二十四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其中繳納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二個月的標准計發;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標准計發。
對前款規定的退休、退職職工不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金從職工退休、退職後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進行調整。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本條例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職工,原計發辦法不變,每年可按前款規定調整退休費和退職費。
第二十六條退休、退職職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辦法支付。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應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養老待遇。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尚未列入社會保險項目的醫療費及其他養老保險費用,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可以為所屬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和獲得先進、模範等榮譽稱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優先為其辦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的應付福利費或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三十條職工可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自主選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職工所在單位可以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
第三十一條職工轉移工作單位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可轉移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二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職工本人。
職工在職死亡或退休、退職後死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作為職工個人遺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不進行社會調劑。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必要的行政和業務等費用。
社會保險機構所徵收的養老保險基金和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六條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國家有關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殖的規定,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殖。基金增殖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征稅、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增殖部分全部轉入基金。
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應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檔案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應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分別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
第四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逐步實行全市統一提取基數和比例,統一核算、管理,統一使用調劑金和積累金。
第四十二條企業和職工應按照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人員增減、工資變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等有關情況。職工轉移工作單位,應同時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機構有權稽核參加養老保險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情況。
在職、退休、退職職工有權核查本傷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限期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補足應繳款額,按日加收應繳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可按日並處以百分之一的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一)現有企業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新建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拒繳或未經社會保險機構同意拖繳、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為全部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四)瞞報工資總額、瞞報職工人數或採用其他手段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私扣職工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如數退還,並對責任單位處以截留、私扣款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截留、私扣款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退休、退職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喪失,不按規定辦理終止手續,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未按規定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職工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如數發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或擅自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職工與企業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社會保險機構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城鎮私營企業主和個體經營者的養老保險,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離休、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養老保險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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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冒領社保基金追繳流程
1、冒領養老金追回司法程序是怎麼的
如果情況屬實,冒領他人養老金行為是侵財犯罪,是公安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並提供一定的證據。
2、冒領養老金由誰追繳
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來負責追繳: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3、冒領追回養老保險待遇
如何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隨著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全面推進,離退休人員與企業的關系逐步淡化,瞞報、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也日趨嚴重,給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帶來很大的壓力,必須引起企業及社會的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養老金發放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防範冒領養老金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防止社會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項重要工作。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社保政策,養老金領取規定和講解虛報冒領養老金受懲處的案例,既要宣傳防範冒領養老金的重要意義,又要通過報刊、電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業,街道、社區向廣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其家屬宣傳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形成瞞報、冒領養老金可恥的社會輿論。要通過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築防範冒領養老金大堤。
二、建立離退休人員異動報告制度。要求參保單位要准確無誤地掌握離退休人員生活、健康狀況,定期向機關社保處反饋信息,離退休人員死亡,必須及時帶火化證明或戶籍消戶證明向機關社保處申報異動,人員異動時,要向養老金發放部門進行報告。
三、嚴格生存認證辦法。採用信息採集、指紋認定、查訪、索要戶籍證明、上門走訪等方法進行身份確認,生存認證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對限定期限內沒有參加認證登記的離退休人員,將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待參加認證後再予以補發。
四、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通過與公安、民政、社區管理等部門聯網,利用相關信息,對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生存狀況進行核查。
五、加大處罰力度。對冒領養老金的行為,在追回冒領部分的基礎上,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並處冒領金額1——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設立舉報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公民對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舉報,落實專人負責舉報接待工作,受理舉報事宜,嚴格為舉報者保密,並給舉報者一定的獎勵。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追回冒領養老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存入收入戶還是支出戶
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1999]20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因此,追回冒領的養老金存入支出戶是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議存入收入戶。賬務處理如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追回冒領養老金
借:現金
貸: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其他收入
2.繳存收入戶
借:收入戶存款
貸:現金
3.如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則直接繳存財政專戶
借:財政專戶存款
貸:現金
5、哪些行為屬於冒領養老金 冒領養老金怎麼處罰相關規定
以下七種列舉出的行為都屬於冒領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養老金冒領即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它破壞國家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導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劇。
根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冒領養老金的追繳方式和手段(4)關於多冒領養老金追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 社保經辦機構在冒領養老金的查實和追繳中應承擔什麼職責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內,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容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F. 已過追訴期,社保部門還可以對冒領的養老金進行追繳和處罰么
一直追繳。
養老金冒領即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它破壞國家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導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劇。
根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冒領養老金的問題,要一直追繳下去,並追究責任。
G. 老人去世十年了,養老辦公室說養老金多領了要退還,這是誰的責任
根據社保法規定,退休職工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並向家屬發放喪葬撫恤金,具體喪葬撫恤標准各地區各險種有差別。家屬有義務告知社保機構退休職工死亡,如非惡意多領取了養老金,應該退還社保機構或在計算喪葬撫恤金時抵扣。惡意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社保機構可以起訴。要想按時領取養老金,每年需要進行生存認證,超過一年未認證的,社保機構會暫停養老金。(社保機構是不是也不傻?)認證方式很多,社區、社保機構、app、微信認證等都可以,行動不便的家屬還可以去社區要求上門認證。一年沒有認證會暫停養老金,也就是說家屬最多冒領死者1年養老金,而很多時候喪葬撫恤金都會超過這個數。大數據時代,我們社保工作人員都不知道「上面」怎麼知道某些職工疑似死亡了,一個文件下來要我們去調查,一調查,很多人真的死了。所以,家屬還是老老實實申報死亡,准備好資料領喪葬撫恤金吧。真被追繳養老金讓鄰居、親戚知道了會很丟臉的。如果真追上門了,積極配合,否則法院一起訴,百分之百輸,到時退還養老金不說還要被處3左右倍罰款。
作者:狐狸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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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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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冒領養老金由誰追繳
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來負責追繳: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內以欺詐、偽容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I. 冒領的養老金社保已經追回,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你好!騙取養老金有以下幾種: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騙取養老金的處罰:
對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密措施,追回騙保金額,並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騙保者嚴厲處罰。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J. 冒領養老金後社保局如何追繳
法律分析: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繳,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