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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養老金制度出現時間

發布時間:2022-04-04 09:22:07

⑴ 國外都有哪些養老金制度

由於人口不斷減少和老齡化不斷加劇,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長退休者的年齡也難以避免,很多國外的養老制度也不斷的在改變。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國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所謂逐步過渡是指將延長的2年分為24個月。前12個月,用12年的過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的工作時間,這樣在2024年即可過渡到66周歲時退休。後12個月分6年過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多工作2個月方可退休,這樣到2031年時即可執行67歲退休的制度。

總之,大多數國家都是讓你在年輕時創造更多財富,老了之後才會有好的養老保險,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了延長退休年齡

⑵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間

1、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2、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⑶ 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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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各國退休年齡分別是多少世界各國退休年齡介紹

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
歐美國家和地區,90%以上的退休者不單純依靠領取政府發放的那塊基本養老金來養老。這些國家還有一個非常發達的保障老有所養的輔助網路。比如,美國在稅收政策上實行間接的財政轉移,支持養老金制度;德國則是每年要拿出幾百億歐元支撐其龐大的養老保障系統運轉。
而退休金的來源,各國有許多不同之處。在美國,僱主和雇員各拿出工資收入6.2%的稅收,形成專用「社安金」。其中85%用於支付養老金,15%則用來支付殘疾金、遺屬遺孤撫恤金等其它社會保障基金。在法國,基本養老金由僱主交8.2%,雇員交6.55%;法國對遺屬遺孤補助的資金來源於由僱主按雇員收入的5.4%交納,作為困難家庭補助
很多國家的退休職工領取的退休金並沒有一個固定額,要視退休年齡、工作年薪和年限、供職崗位等情況的不同。少者,領不到原工資的50%;多者,可以領到原工資的100%以上。
瑞典的養老金分成兩塊,一部分是基本養老金收入,令一部分是「養老附加金」,這是瑞典特有的。「養老附加金」據退休前的收入狀況和納稅情況而定,工齡越長,工資越高,「養老附加金」積累的就越多,退休後就能領到越多的退休金。
而在法國,情況就不一樣了。法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實施社會福利比較「慷慨」的國家。一般職工退休後可以領取原工資50%的退休金,公務員則按退休前工資的75%計算。法國法律規定,必須交滿160個季度的養老保險金並滿65周歲以後申請退休,才能全額按比例享受退休金。法國對一般退休者原工資收入的計算基數是由當事人收入中最佳25年的平均值構成。比如,某人一生中最好時期的月收入達4000(約4萬元人民幣)歐元,最差時期的月收入僅1000歐元,而最佳的25年的月收入平均為2500歐元,那麼他能領取的退休金就是1250歐元。對於年齡到了65周歲但沒有交足養老金的人來說,退休金要按比例扣減。比如,假設一個到了65周歲但只交了90個季度的養老金,25年的月收入平均值為2000歐元,他就只能領取562.5歐元的退休金(90÷160×2000歐元×50% )。看來,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對退休金收入的影響還是很大的。

⑸ 中國養老金制度 是哪年執行的

社會養老保險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行。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5)各國養老金制度出現時間擴展閱讀: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力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⑹ 養老保險制度起源國家

在工人階級斗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於1889年頒布《老年和傷殘保險法》,標志著現代社會養老保險的誕生。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先後都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經濟危機,許多退休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於1935年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員保險制度,目的在於保證所有台法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開始著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政務院於1951年公布、1953年修訂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對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等項社會保險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企業按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70%存於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年,又統一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樣,中國城鎮勞動者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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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世界養老保險的歷史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礎。基本保險的資金來源於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國家立法或通過行政手段要求企業必須強制參保,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證勞動者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是其中的一個層次。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或是完全由企業負擔,是企業按照其經營效益自願參加的,政府給予參保企業以一定的優惠政策,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是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之後的附加保險,它主要是企業根據其自身經營情況為職工出資投保的旨在解決企業職工退休後在基本養老保障外取得的養老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個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自願投保,保險費由投保人全部負擔。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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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國家是哪一年開始實施養老保險的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回度改革的通知答》國發(
1995

6
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2、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
1997

7

16
日以國發(
1997)
26

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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