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次性補交15年養老保險 政策,我是浙江溫州人1958年11月出生,當兵五年,我今天去補交社保,工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內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容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貳』 本人在溫州城市已交養老保險,醫療沒有交,現在能補上嗎怎麼個補法費用是多少 還是直接補醫療就可以了
摘要 你好題主!若是靈活就業人士申請補交醫療保險,若欠交周期在90天以內,允許補交欠款並自交費完畢之日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如欠交90天以上,需在交費完畢之日後180天方可享受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叄』 溫州市社保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參保人員因故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現繼續參保繳費的,可允許其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原在城鎮街道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於1984年7月以後在原工作崗位上被錄用為全民或縣以上集體企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若要求確認原城鎮街道企業工作時間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從1984年8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三)企業以前因使用土地而吸收農村勞動力,但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1986年10月後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補辦征地手續,勞動部門按勞土比例辦理招工手續的,若要求確認職工從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用地之日至1986年9月之間的工作時間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從1986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第四款 勞動保障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調解、判決,責令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根據具備法律效力的相關法律文書,允許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繳手續。
『肆』 溫州 養老保險 補
可以轉移過去。
同城轉移社保流程:
社保現在不用轉移,只要原來的單位,把社保做停,不用辦手續,現在的單位憑身份證號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異地轉移社保的流程: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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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溫州養老保險補交的問題
樓上講的是農保農村合作保險,比社保領到的錢低多了,社保現在不能補繳了
『陸』 溫州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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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也稱非正規就業人員,是指諸如鍾點工、個體戶等沒有用人單位或與用人單位間沒有正規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於沒有用人單位為他們繳納社會統籌部分的保險費,對於靈活就業人員不能適用正規就業職工那樣的繳費制度,而是需要根據他們的特點設計出相應的特殊繳費制度。早在2000年國務院公布的《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就規定,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005年,根據各省的實踐情況,國務院作出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加%,其中8%記人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法》延續了這樣的繳費方法,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較正規就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在基本模式上沒有變化,仍然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但在籌資方式上則存在區別,原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現在全部由靈活就業者自行承擔,繳費費率也相應地調整為20%,比正規就業職工的總繳費額下調了8%。而其繳納的20%保險費中,8%仍然記人個人賬戶,剩餘的12%歸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而在繳費基數方面則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標准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