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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5

發布時間:2022-04-02 13:53:42

① 廣東實施養老保險制度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文件標題是:《關於貫徹落實回<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答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文號是(粵府〔2015〕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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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廣東省社會保險徵收條例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統一全省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容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規定,廣東省2017年7月1日起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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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摘要】養老保險的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對參保人將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有很重要的影響,員工的養老保險信息是如何維護的呢?職工的養老保險信息要是出現差錯怎麼辦?連續工齡、繳費工資等信息如果出錯了可以修改嗎?修改需經過什麼程序?關於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維護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其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是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等,繳費信息包括繳費工資、繳費額、繳費月數、繳費年限等。由於社會保險經辦工作需要參保單位、個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配合來完成,在申報處理信息時,出現些許差錯在所難免,參保單位若發現職工基本信息出現錯誤,應按規定及時申請修改。繳費單位申請修改職工基本信息時,必須填寫《職工信息維護申報表》(一式兩份),同時根據修改內容,分別提供資料,如修改身份證號碼時,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時,需提供最早記錄出生年月的檔案記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證號碼重復而修改身份證的,需提供身份證所屬派出所的書面證明。對重要參保信息如連續工齡、繳費工資等的修改,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修改。關於如何辦理連續工齡核定問題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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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廣東省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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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廣東省養老保險政策

養老保險轉移相關制度
一、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
(一)適用對象。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
(二)轉移辦法。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持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並存檔。
(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並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二、養老保險關系全國范圍內轉移
(一)適用對象:
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轉移規定: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基金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於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時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三、待遇領取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轉移流程
1、目前政策,社保異地(跨省、跨地區)轉移,僅養老保險可向戶口地轉,而且只轉個人賬戶金額,公司交的不能轉,同時還需要是城鎮戶口。
2、符合轉移條件的,先去戶口地社保機構開戶,開具接受函及獲取相關社保轉移資料(當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等),再到轉出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然後回戶口地辦理轉入。[3]
申請表格式
XX社保中心:
因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申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希望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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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頒布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 條例所列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從事過井下、高溫、低溫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被保險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
(二)調節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發。 養老保險待遇由被保險人退休前最後繳費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給付。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所在繳費單位(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
本人在異地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已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養老保險待遇由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給付。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應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轉移的養老保險關系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基本情況:社會保障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單位、職務、工資等級、工資額。
(二)繳費情況:臨界指數、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工資。
(三)個人帳戶情況:單位繳費記入個人帳戶累計總額、個人繳費累計總額、累計利息。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格式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轉移的個人帳戶基金包括:單位繳費記入個人帳戶累計總額、個人繳費累計總額、累計利息。 暫時沒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以財產權抵押,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檢查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後,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單位不得轉移已抵押的財產。緩繳期滿後單位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免交滯納金。緩繳期滿後仍不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在緩繳期間轉移已抵押財產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按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強制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83號)

不行刷新一下一、有關政策規定
(一)國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2、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
3、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字〔1987〕31號)。
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4、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
第3點明確指出: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的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二)省的規定。
1、廣東省勞動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粵勞計〔1988〕8號)。
我省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暫不參照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2、廣東省勞動局《關於普遍實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通知》(粵勞薪〔1978〕811號)。
第三條第(1)款關於工齡計算規定:因個人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後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3、《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
第三章「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規定: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②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以上。
第十一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規定: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第十六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三)本市規定。
《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穗府〔1989〕54號,1989年6月1日頒布)。
第十六條規定:富餘人員經企業批准,可以辭職或調出。
第十八條規定:對暫留企業內待崗的富餘人員,若半年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辭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辭退的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就業的富餘人員,受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結論
根據上述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1、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一定年限的繳費義務,符合有關規定。
2、參加養老保險後,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市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2年7月,區街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無論什麼原因、以什麼方式離開企業的(組織調動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連續工齡的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國營企業在1987年12月17日後,按勞人字〔1987〕31號文的規定辭退的人員,重新就業後,被辭退前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1989年6月1日後,經企業(國營或集體企業,下同)批准辭職或被企業辭退的,重新就業後被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程序
對於具有符合國家規定連續工齡的參保人員,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前三個月,可以向企業或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申請(具體見《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辦事指南》)。
對於未獲批準的申請,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關於工齡審核決定的通知》六十日內向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或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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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不可以。城鄉社保指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該保險屬於補充性保險,是在不能夠參與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在戶籍地參與,你的戶籍地並不是廣東省,而是港澳地區,所以不能夠參保。這和持有港澳居住證的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並不沖突,你可以參與社會保險,但不代表你可以參與所有類型的保險,可以享受和內地居民同等待遇,但不代表可以享受一切相同的待遇。
建議:在不掛靠單位參與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可以以個人身份參與靈活就業人員社保。
參考資料:1.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3.《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二條: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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