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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01 17:31:45

❶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與個人負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負擔,單位按繳費工資的20%繳納,個人按8%繳納,是根據基金需要確定的籌資比例,雖然國家財政也在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但沒有剩餘72%由政府承擔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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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發文字型大小】粵人社發〔2011〕237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我省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
(一)直接納入。目前仍未參保,原所在單位為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單位所在地正式實施《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已在原單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直接納入單位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
(二)繳費納入。除直接納入以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自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一次性繳費辦法繳清費用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辦法
(一)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依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國家幹部(固定工)身份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關系通過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本人曾有過的工作經歷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定。
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實施83號文之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
(二)一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所在市」)執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三)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為20%。
(四)繳費指數。
一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辦理繳費時所在市社會保險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繳費費用。
一次性繳費的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一)繳費年限。
繳清全部費用後,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繳清全部費用的時間為申請人的首次參保時間。
(二)視同繳費賬戶。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由一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的規定為其補記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三)個人賬戶。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直接納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月標准:以當地實施83號文時的標准,按83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辦法計算初始值,再按照當地實施83號文以來當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至本通知實施之月的標准。
基本養老金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按實施之月的標准發放,之前不補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之月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96號文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計發基數為繳清費用當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可按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在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條件時,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之月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96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一次性繳費受理地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在工作時間最長的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七、待遇核發地
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規定,最後參保地為待遇核發地。按本辦法辦理一次性繳費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一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即為其省內的最後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繳費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執行。
九、辦理程序
(一)繳費納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一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受理申請人員的一次性繳費手續和徵收養老保險費。
(二)直接納入人員。
直接納入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經公示7天無反對意見後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資格確認。經確認資格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待遇核發手續。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辦理資格審核,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
經辦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起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
十、其他
(一)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符合第一點其它規定,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各地已經出台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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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是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記發辦法的通知,現提供給你,請參考。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50/195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2/125
43/223
53/180
63/117
44/220
54/175
64/109
45/216
55/170
65/101
46/212
56/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69/65
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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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社會養老保險中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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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金鉬集團退休職工去世後享有以下待遇:
一、喪葬費
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遺屬困難補助金
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
三、撫恤金
以死亡前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一次性發放20個月。
陝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8〕82號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3〕65號)
二、已退休人員死亡的,撫恤金標准以死亡前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一次性發放20個月。其他參保人員死亡的,撫恤金標准以死亡前最後一個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分檔發給:繳費年限滿10年的,全額發給,一次性發放20個月;滿9年不滿10年的,發給90%;滿8年不滿9年的,發給80%;滿7年不滿8年的,發給70%;滿6年不滿7年的,發給60%;滿5年不滿6年的,發給50%;滿4年不滿5年的,發給40%;不滿4年的,發給30%。
《關於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1〕31號
一、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350元。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人員遺屬,在此標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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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發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
《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關待遇政策和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發前死亡,未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或按原標准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文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發。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湖南省國有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3〕44號)參保人員也按本文規定執行。
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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