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個人、單位繳費比例各是多少
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貳』 養老保險繳納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如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納工資的百分之八,公司繳納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叄』 社保繳納個人和企業的比例是多少
企業和個人保險繳費比例,對於不同的參保者來說,單位和個人保險繳費的比例是不同的,而且,由於不同城市的經濟水平不一樣,社保繳費比例也是不一樣的。下面為一般繳費標准: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9%+1%,個人繳納比例2%+3。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2%(農業戶口個人不需繳納)。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5、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3)個人養老金徵收比例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企業基數:
1、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上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2、工傷、生育、醫療保險
上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繳費比例
『肆』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多少
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等費用。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伍』 社保養老金繳納比例
社保養老金的繳納比例一般是單位交納20%,個人交納8%。法律對此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即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而要領取養老金的話必須交納滿15年,即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由此可見,社保養老金的交納比例是分為單位和個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陸』 養老金單位與個人比例是多少
各地繳納的比例也不相同,以北京為例:個人是繳納基數的8%,企業是19%。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單位負責參保並代扣代繳個人部分,單位繳納單位部分。
『柒』 個人養老金交費比例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員工參保的繳費比例如下: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需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