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社會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是指退休後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余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則需要根據每個人不同情況單獨計算,比較復雜,費用也比較少,此處忽略不計。
從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因此,再計算用其工資乘以8%,就是其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費用。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
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
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Ⅱ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具體內容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Ⅲ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誰
法律分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Ⅳ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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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首先,職工包括各類企業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僱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其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最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養老保險出台新政策
全國31省份完成今年養老金上漲,1億多退休人員養老金提高;養老金投資入市已進入倒計時。
近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企業職工並軌。今年,企退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實現養老金同步調整。為了協調各地養老負擔,保障養老金足額發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也有望近期出台具體方案。
據人社部消息,今年調整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全部到位,全國1億多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提高,部分地區還提高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
小編近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明年我國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仍有望上漲,但目前漲幅尚未確定,需要根據財政支付能力、物價水平等影響因素綜合計算。
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人社部明確今年養老金將啟動投資運行,首批2萬億養老金的30%將進入股市。近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發布公告,公布了21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證券投資管理機構。這也意味著,養老金入市進入最後的倒計時。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2017年養老金新政策終究出台,這一次將如何發放養老金?
按月付出根基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前提: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事;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退休人員繼續遵循原規范發放養老金,《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任務人員養老保險軌制改革的決定》舊日發布。決定懇求,決定實施前曾退休的人員,繼續遵循國度法則的原待遇規范發放根基養老金,同時實施根基養老金調劑編制。
1.你每個月養老金交若干?
根據政策,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賬戶辦理,由社會兼顧和小我賬戶相連絡,養老金在交納比例上,企業繳20%,職工繳8%。社保繳存單位/小我比例表(北京)小王在北京任務,我們以他為例,他養老金繳存了15年,每個月工資都為5000元,那麼他每個月養老金為5000×20%+5000×8%=1400元。15年上去,他養老金將繳存25.2萬元。
2、養老金付出需要哪些前提?
參與養老保險的職工編製取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前提才調每個月付出:
1)達到法定退休年事;
2)積累交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我們退休時,根基養老金和小我賬戶養老金的金額決定付出養老金的若干。
每個月退休金=根基養老金+小我賬戶養老金
養老保險領取地視4種情況而定
依據此次印發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1、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當地領取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年限不夠,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多地年限均不夠資金歸集戶籍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如何計算繳費年限有新說法
據介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
人社部這次明確,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於重復領取養老保險金實行清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增強調整辦法的激勵性導向。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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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就此問題提出以下參考性意見:
(1)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按照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各地可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劃分若干繳費檔次,由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選一檔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般為18%左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其中個體工商戶幫工按其選定的繳費檔次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餘部分由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一般應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2)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應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個人賬戶。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的,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與企業職工相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返還個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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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為:新品平安健康險e生保【保證續保版】產品購專買地址:網頁鏈接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Ⅷ 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以下哪些人群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框架,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勞動保障部發布的規章、文件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蓋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一些地方將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20%,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入社會統籌基金。
(四)養老金待遇。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
(五)管理服務社會化。
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養老金,積極創造條件將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
(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
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徵收,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