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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養老金調整發放

發布時間:2022-03-27 01:08:12

① 湖北上調養老金方案

法律分析: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4.49%。對今年1月份以來調待增加的養老金予以一次性補發,惠及全省近60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3.適當傾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2019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依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② 湖北省今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根據湖北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第一步定額調整增加37元。第二步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養老金增加1.2%,第三步高齡退休人員70歲不滿80歲多漲40元,滿80歲多漲60元。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多漲15元。還有建國前的老工人,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也在傾斜調整的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③ 湖北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出台了嗎

法律分析:一是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是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三是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具體到每位退休人員,由於在職時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平高低、現在年齡大小、參加工作時間早晚的不同,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每個人增加的金額有所差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④ 湖北養老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部分,是與往年相比變化最大的地方。過去的時候河北省一直加退休人員按照退休退職時間劃分為三檔,以199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兩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點為基礎,退休時間越早增加的標准越高,去年增加的標准分別是45元、40元和35元。

今年定額調整的統一標准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7元。

2、掛鉤調整部分,跟其他地區一樣,主要是採取按繳費年限掛鉤和按養老金水平掛鉤兩部分。目前,全國只有上海只按照養老金水平掛鉤。

按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對於繳費年限較長的人是一種激勵,不過激勵的標准並沒有提升。繳費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不包括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按繳費年限調整的標准,和去年一樣沒有變化。

按養老金水平掛鉤,主要是根據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比例增加1.2%,與去年調整相比下降了0.4個百分點。

實際上,今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總體幅度湖北省是4.49%,比去年下降了約0.5個百分點。

3、傾斜調整,主要是針對四類人員。

第一,7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對於上年度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額外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和60元,和去年標准完全一樣。

對高齡老人的傾斜照顧,主要是因為當年他們退休時的社會平均工資較低,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待遇也較低。再加上年紀較大,需要更多的傾斜照顧。

第二,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額外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標准和去年一樣。

第三,對於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按照上述規定調整養老金以後,養老金不足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以予以補齊。這是全國都有的政策。

第四,對於參加革命工作較早的退休人員和原工商業者,按照有關標准規定,每人每月額外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到30元。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二條 調整水平 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⑤ 湖北省養老金調整方案出台沒有

法律分析:出台了。此次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一共是提高了七元。之前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每月是108元,提高之後就漲到,每月115元。照此來計算的話,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漲幅是大約有6.5%,比職工養老金的人均4.49%的漲幅還要高。但是客觀來講,絕對金額還是很少的,不過蝦米再小也是肉,基礎養老金漲了就是一個好消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⑥ 養老金發放時間調整

從2021年1月開始,部分地區養老金的發放日期有所調整,比如說江蘇和湖北,
都發布了通知:從2021年的1月1號開始,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統一調整到每個月的15號發放。
(6)湖北養老金調整發放擴展閱讀:
所以要全省統一養老金的發放日期,最關鍵的原因就是,當地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也就是全省統收統支養老金。
統籌層次提高了到省級,之前各縣市發放時間可能還不一樣,有早有晚,現在全省都一個時間發放養老金,能有效緩解地域性的收支不平衡,從而保證全國各地的養老金按時發放、足額發放,也向全國養老金統籌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當然關於養老金的領取時間,有的省市在2020年已經做過調整,而根據人社部的要求,31省份要在2020年底實現養老金省級統籌,所以最晚在2021年初,就能完成全國的養老金省級統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印發《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總體增幅為4.5%,將惠及全省524萬退休人員。
此次調整的時間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統一,繼續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三結合」調整辦法。其中,定額調整指各類退休人員統一增加相同額度的養老金,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指增加的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這一調整辦法在實現退休人員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同時,能夠適當調整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體現了二次分配更加註重公平同時兼顧激勵的原則。
據悉,今年是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也是繼2016年以來連續第6年同步安排適當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

⑦ 湖北今年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調整

法律分析:湖北省的養老金調整後,具體的發放標准為:

1、定額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7元。

2、掛鉤調整部分,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法律依據:《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三)適當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⑧ 湖北上調養老金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7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⑨ 湖北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

法律分析:具體調整辦法為:

一是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是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三是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5、具體到每位退休人員,由於在職時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平高低、現在年齡大小、參加工作時間早晚的不同,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每個人增加的金額有所差別。

6、今年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第一年,為確保調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含補發今年1—5月)在7月1日前發放到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提前部署,在6月份基金支出用款計劃中已包含了調待資金。仍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上線運行的機關事業單位,由所在單位對其退休人員代調或預調。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第一條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條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第三條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第四條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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