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省29號文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現在還可以交嗎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流程(山東省29號文)
溫馨提示:
1、提供資料須真實有效,復印件須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名。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重復繳納,不得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3、檔案袋需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電話。
4、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工作,嚴格按全省統一政策執行。
榮成市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流程(一)
符合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一次性補繳15年的人員。
所需材料:
補繳申報人每月24日前到勞動就業辦公室繳費大廳3、4號窗口遞交申請材料,補繳材料用檔案袋裝訂。所需材料內容包括:①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戶口簿及復印件1份。②2011年6月前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及復印件1份。③符合個體工商戶辦理條件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1份。④提供以上資料,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並如實填寫。
窗口工作人員接收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關於補繳15年養老退休有問題的可以咨詢我,可以點擊我的頭像,查看我的帖子與聯系方式,希望可以幫到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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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京人社養發2021年29號文件
摘要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2021年調整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⑶ 我是上月29號發的追加退休金,13號發的基本養老金,到10月以來1分錢也沒收到,現在已經是10月底
看來是社保中心出什麼差錯了,我們在10月10號都按時收到了,你可以撥打統一服務熱線12333查詢,或者可以帶上身份證和社保卡直接到社保中心去查詢,爭取早日拿到10月份的退休金。
⑷ 河南省養老保險
豫勞社養老〔2006〕42號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企業的職工,應補辦參保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按豫政辦(1995)74號文件規定,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實行個人繳費以來應繳納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新單位要你從1992年9月開始補繳養老保險,有政策依據。現要你從1987年起補交,不合理。
不必投訴,到當地社保局咨詢一下就解決了。
⑸ 養老賬戶本息累計對29號文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工資有影響嗎
你可以去勞動路去問下比較好,畢竟他們對這方面是專業的,在這里問不一定能得到滿意的答案。
⑹ 豫政 2006 29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政[2006]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擴大覆蓋范圍,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各地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達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上,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女性參保人員,從事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以選擇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和領取養老金手續。
(三)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四)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對持《再就業優惠證》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給予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2燉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執行(詳見附表)。
(二)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另行制定。
(三)本意見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累計每滿 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標準的生活費,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後,如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本人自願,可以向後延長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其離退休時國家和我省的政策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本著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統籌兼顧責任分擔和基金安全並保值增值的原則,從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六、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五統一」要求,抓緊做好市級統籌的規范完善工作。同時,進一步健全省級調劑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為省級統籌創造條件。
七、發展企業年金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八、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一)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征繳獎勵機制,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按徵收基金額度以及比上年度超額完成部分,由同級政府分別按一定比例進行獎勵。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征繳力度,努力提高征繳率。
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繳費個人發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實現保值增值。各地要認真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九、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切實把養老保險政策落到實處。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本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⑺ 29號文基礎養老金指數化工資的演算法
法律分析: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⑻ 什麼是29號文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舉例:
鍾某1967年1月參加工作,1990年調入本市並按規定繳交養老保險費,2006年9月退休。其1990年的繳費工資為400元,1991年為500元,1992年為700元,1993年為800元,1994年為1000元,1995年為1150元,1996年為1300元,1997年為1500元,1998年為1700元,1999年為1900元,2000年為2100元,2001年為2400元,2002年為2800元,2003年為3100元,2004年為3600元,2005年為4000元,2006年1~9月的繳費工資為4200元。則: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自1967年1月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指數: 1967年1月至1992年7月共307個月繳費指數均為1; 1992年8月~12月5個月的繳費指數=700/494=1.4170; 1993年各月的繳費指數=800/679=1.1782; 1994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000/881=1.1351; 1995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150/1023=1.1241; 1996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300/1209=1.0753; 1997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500/1378=1.0885; 1998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700/1532=1.1097; 1999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900/1726=1.1008; 2000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100/1920=1.0938; 2001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400/2162=1.1101; 2002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800/2352=1.1905; 2003年各月的繳費指數=3100/2162=1.2963; 2004年各月的繳費指數=3600/2661=1.3529; 2005年各月的繳費指數=4000/2706=1.4782; 2006年1~9月的繳費指數=4200/2706=1.5521;
(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 平均繳費指數=(1×307+1.4170×5+1.1782×12+1.1351×12+1.1241×12+1.0753×12+1.0885×12+1.1097×12+1.1008×12+1.0938×12+1.1101×12+1.1905×12+1.2152×12+1.3529×12+1.4782×12+1.5521×9)/477=1.0715
(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706元×1.0715=2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