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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養老金怎麼補

發布時間:2022-03-25 02:29:18

1. 退休後去世,繳納的養老金怎麼辦

根據社會保來險法規定,個人賬源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2. 沒到60歲人死了,繳納的養老金怎麼辦

最好不要退費,這樣劃算不來。
把他賬戶里的全部,轉移到子女的養老金賬戶里,是不吃虧的。

3. 死亡後退休金怎麼辦

養老金個人賬戶還有結余,你和母親可以做為繼承人把人個賬戶的錢取走
低保內是看你家庭容收入是否達到當地的標准來確定的,和你父親去世沒有關聯
喪葬費由單位先從社保部分領取,再發給你們
是否有撫恤金要看單位的福利,如果你母親沒有工作、沒有養老金可以向你父親單位申請

4. 退休職工,不幸去世之後,養老金怎麼辦

退休職工死亡之後,當月養老金正常發放,次月起停止發放。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大多數地區規定,在職職工醫保返還與社保繳費基準掛鉤,通常不超過2%;退休職工醫保返還與個人基本養老金或者當地社平工資掛鉤,通常介於4%~6%。

目前,個人醫保卡賬戶余額可以在參保地看病、買葯,少數地區可以取現或者用於購買商業保險。

職工去世之後,家屬是可以繼承醫保卡賬戶余額的。當前,領取的前提是賬戶余額不為0。查看的方法很多,通過APP、或者到葯房,都可以。

3、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

根據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1)喪葬補助金。主要用於補助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具體金額、因地而異。比如,大連是當地上一年度3個月社平工資、南京市一次性補助6000元。

(2)一次性撫恤金。現有政策中,公務員最多發放40個月基本養老金、事退職工最多發放20個月基本養老金;企退職工,各個地區不一,比如山東是10個月基本養老金、重慶市15個月基本養老金。

綜上所述,退休職工去世之後,當月養老金正常發放、次月起停止發放。同時,還能領取其他三筆權益,如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醫保卡余額、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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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退休前去世交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未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到時候到社保中心提取就可以了。可以領取喪葬費4對於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年邁父母,有每月的補助。

退休前死亡的繼承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

亡者最後1個繳費單位攜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亡者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個人賬戶金額繼承資格證明》一式2份;

6)繼承人委託繳費單位辦理手續的委託書。

2、核對及領取

社保險經辦機構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繼承手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審批表》。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後,由繳費單位攜此表至社保經辦機構復核並出具《財務收據》至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領取手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參保人員在職死亡的,應由法定繼承人提供死亡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關系證明資料(如戶口簿、結婚證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參保社保經辦機構窗口辦理,即時辦結。

6. 未到退休年齡因病去世 其養老保險怎麼算

未到退休年齡因病去世,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無法提出,社保會在養老保險基金給予其遺屬一定的喪葬費和撫恤金。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因病去世養老金怎麼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構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在本市統籌范圍內或者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7. 在職員工因病死亡社保怎麼辦理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直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憑參保人死亡證明,家屬帶身份證明到社保局窗口辦理領取個人賬戶本息手續,領取完成後,會在社保系統內自動減員。

(7)因病去世養老金怎麼補擴展閱讀:

社保的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依據:社保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關於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8. 因病去世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賠償

根據規定,社保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另外,符合條件者社保同時發放喪葬費、撫恤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9. 人退休後死了養老金怎麼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而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也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1、可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

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分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一般是社保基數的20%左右,直接進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社保基數的8%,進入個人的賬戶。

當參保人退休後,開始領取養老金,分為兩個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來自於統籌基金,具體多少和當地工資水平、繳費年限等參數有關。

個人養老金即個人賬戶積累的部分,分N個月領取。若是只領了一個月就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如果是職工參加單位的社保,則繼承人可以繼承該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和利息;如果是個人參保,就可以讓繼承人拿走之前交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2、基礎養老金不可繼承

一個人如果交滿15年以上的社保,退休後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而如今,明確規定可以依法繼承的只有後者——個人賬戶養老金,並不包括基礎養老金,也就是說社保的參保人如果突然去世,基礎養老金這部分是不能被依法繼承的。

其中,單位繳費會被統籌,只有個人繳費的部分不會白交,能夠繼承。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個人交的錢不會白交,但職工養老保險中的單位繳費部分,還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部分,這些都是不能繼承的。

這些錢要繼續用於其他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這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原則。

雖然只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被繼承,但是死者的家屬可以從養老基金中拿到兩筆錢,根據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也就是說,只要你參加社保了,不管你是還沒有退休領取養老金,還是已經退休開始領養老金,去世後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都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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