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民收入統計包括退休金嗎
國民收入統計包括退休金,退休金是屬於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環節的。國民收入統計是對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1年)投入的生產資源所產出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價值或由此形成的收入的統計。國民收入是一個流量概念,其衡量方法有支出法與收入法兩種。當存在著生產要素的國際間流動時,進行國民收入統計勢必遇到一個問題。
基本養老金:BasicPension,在中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
養老金構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90年代才開始逐步建立,因此過渡性養老金作為一種過渡性安排,不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只有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38號)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才享有過渡性養老金,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 收入和養老金有啥區別
我認為,收入指工資和其它經濟來源。工資就是勞動報酬,其他經濟來源可以包括炒股票、購買理財產品、租房等收入。
養老金,指人退休後,按月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的退休待遇。
3. 北京平均退休金一覽表
根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20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69521元,月平均工資為5793元,比上年增長10.9%。也就是說,北京市2020年養老金計算的基礎社平工資就是每個月5793元。
知道了2020年社會平均工資以後,如果2020年退休的話,那麼具體計算養老金的時候,基本上是可以參考以下的計算方法來計算的。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符合國家規定辦理退休後有四部分組成:
1、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是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被保險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3、過度性養老金:以被保險人1992年年至1997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998年6月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乘以1%,待退休時再乘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1997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4、綜合性補貼:按本市現有規定發放的各項價格補貼、生活補貼及過度性補貼。
(3)國家養老金支出與收入表擴展閱讀:
從2020年北京市平均工資來看,北京市可能企業退休職工退休金可能平均在在三四千元的樣子,機關事業單位可能高一些,有可能平均能夠達到四五千的樣子。
但是,養老金不能只看發放多少,還要注重相對經濟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差距,不同地區的物價水平、生活成本同樣會影響居民獲得感。大城市雖然收入高,但消費水平也很高。
4. 全國各省份養老金排名一覽表
全國各省份養老金排名一覽表可以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發展的年度報表顯示。其中關於2016年各省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情況中,廣東省以累計結餘7258億元排名第一,其次是北京,其後依次有江蘇、浙江、山東、四川、山海、山西等城市。在30多個省份中,黑龍江數值最低,為-232億元,資產成為負數。
養老金,又名退休金、退休費,是中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養老金定義為: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5. 2001社會養老保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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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問題太寬泛了,不過不管任何國家任何地區,制度不會那麼完善,從我國來講,我們是在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來完善我們自己的制度體系,相信我們的制度會越來越好。
以下是有關養老保險制度缺陷的一些理論,僅供參考:
在我國構建「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中,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養老保險體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然而,養老保險覆蓋面廣、成本高,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公共財政的一大負擔。在我國,光憑征繳養老保險稅的收入並不能滿足養老保險支出,財政每年都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補貼,並且這種補貼還在逐年增長。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得不面對這一世界性難題。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在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後,以企業為主的養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會化的轉變,初步形成了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結合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國的養老金制度表面上採取了混合養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於歷史積累的巨大養老金隱形債務,迫使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義賬戶,實質上沒有按照混合制度的養老金制度運作。這種以名義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為標志的養老金制度存在較大的缺陷。
目前中國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養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缺失
再分配功能是養老金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我國養老金制度雖然實際上是一個現收現付制度,但並沒有起到應有的再分配功能。
這是因為改革開放後我國由於把精力集中於經濟發展,過分強調效率,忽視了社會公平,走上了一條強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國經過了改革開放後,貧富差距日益擴大,中國的基尼系數1991年為0.282,到2000年已達0.458,增長幅度較大,目前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1。中國養老金制度沒有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補償的傾向。
就城鎮居民來講,根據國家統計局1995年對2.5萬戶居民的調查,富裕戶得到的養老金待遇與貧困戶的相差4.2倍,加上醫療保險和住房等方面的補貼,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經過二次再分配,我國居民收入的差距是加大了而不是縮小了。這說明包括養老金制度在內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原則和制度設計上存在問題,再分配功能沒有得到正確的體現。
養老金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缺失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從公平角度看,過大的貧富差距、未來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和一部分人當前生活的陷入困境,部分地傷害了社會公平感和改革所依賴的社會共識基礎。從效率角度看,貧富差距的擴大和對於養老金制度改革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對將來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已對居民消費起到抑製作用,於是消費者花錢更少而存錢更多。這些造成了中國國內需求不足和經濟增長更多的依賴對外出口,強化了中國經濟的脆弱性。一旦中國的對外出口面臨波動,將會導致國內市場供應的增加和商品價格的下降。屆時很多養老負擔較重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就會惡化,反過來又使國有企業改革更加緊迫。國有企業改革帶來更多的工人下崗和消費信心的進一步削弱,從而更加不利於經濟增長和發展。
養老金收支赤字問題
中國的養老金基金正面臨出現赤字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特殊的人口問題。從2001年開始,中國老齡化人口的增長持續加大。據測算,2001年中國年齡在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的7%,而40年後這一比率可能會達到20%。這一特徵導致養老金的支出不斷加大。在人口老齡化的同時,由於中國政府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從本世紀六十年代的5%降低到八十年代的2.5%,目前大約2%。根據測算,今後25年的生育率基本保持不變。由於現收現付制度本身的代際再分配特徵是從工作的一代向上一代再分配養老金。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工作一代的人口減少,而退休一代人口正在增加。工作一代人已經不能為退休一代人提供足夠的養老金,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
造成養老金收支赤字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偏低,由於不同統籌層次的基金無法調劑使用,就嚴重製約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功能的發揮。由此所帶來的問題是:各地區社會統籌養老金結余與赤字並存,財政補貼負擔沉重。據統計,2000年中央財政用於基本養老赤字的補貼已達300億元。這種補貼還會造成新的不平衡:支付標准高、赤字大的地區,往往可以從中央政府獲得較多的補貼;而支付標准低、赤字小的地區,則從中央政府獲得補貼卻較少。
養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和儲蓄功能混同
國務院1995年發布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確立了養老金制度的個人賬戶的儲蓄功能。
養老金制度實行部分積累,實現再分配和儲蓄功能的具體操作方式是:為每個職工設立一個個人賬戶,實行個人和企業共同繳費;企業的繳費一部分歸為社會統籌,另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但是由於在養老金制度改革過程中沒有具體規定對已經退休和臨近退休的老年職工的養老金安排,他們在過去的傳統制度下沒有養老金繳費積累,所以他們無法憑借現在的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於是在實際操作中就不得不依靠當前基本養老金制度中的繳費進行支付,這樣就會破壞了現在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儲蓄和積累。這種分配和儲蓄功能的混同,同時又降低個人和企業對於繳費的激勵,造成了大量的養老金繳費的逃避。
繳費率偏高直接影響居民的現期消費
目前世界各國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一般為10%,國際警戒線為20%。按國務院1997年頒發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我國企業總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職工自己向個人賬戶繳費的比例從4%起步,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企業向職工個人賬戶劃入的比例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相應下降,即由最初的7%下降到最終的3%。企業和個人向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之和應達到11%。在實際中,由於企業參保率不高和轉製成本沒有落實等原因,按現行標准執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不能滿足其支出的需要。許多地區不得不提高參保企業的繳費率,致使國有企業的繳費率居高不下。
目前,我國企業的平均繳費率為23%,高於世界平均水平1.3個百分點,高於國際警戒線三個百分點。30個省、市、區中,平均繳費率在20%以上的有24個,超過25%的有5個省市。繳費率偏高必然導致職工收入增長速度放慢,從而會直接影響居民的現期消費。1994年我國全部職工工資增長速度曾高達35.4%,1995年和1996年分別為12.7%和12.1%,但1997年以後,我國職工工資增長速度急劇下降為3.6%,1998年進一步下降為0.2%。
相關改革思路
當前實施的以現收現付為基本特徵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可以說是一種難以令各個階層、各個方面滿意的模式:政府承擔了過大的財政成本;企業的稅費負擔太大,不利於企業改革的深入;退休職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在職職工也需要承擔很沉重的社會保障成本。因此,這一制度模式必須進行改革和完善。重新規劃和設計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我們不能忽略現實國情和曾經的經驗教訓。因此,改革應把握以下的原則: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再改革不是對現行制度的全盤否定,而是在其基礎之上所實施的制度修正,現行制度向未來制度的這種平滑過渡,有助於保證現行制度對受保人所作的先期承諾以及其中重要的制度參數在未來制度中得以連續。第二,鑒於我國國情,未來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相當長時期內還會是多層次或者多支柱的體制,新的制度應該在包括一個強制性的全國基本養老保險結構外,還應將自主部分設計得更有彈性,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乃至不同階層的特殊需要。第三,未來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要同時包含再分配、儲蓄和保險的功能。未來的保險制度將包括多層次或者多支柱的制度結構,而各個不同的制度結構可能只是負責其中的一項功能。這種通過功能分解以安排養老保險制度結構的做法正在成為國際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新趨向。
構建養老保險的三根支柱
未來的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包括三個層次或三根支柱,它們分別是:
第一層次――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養老保險計劃。該計劃是一個規定受益額但工資替代率較低的現收現付計劃,建議採用工薪稅融資並由財政部管理。由於公共養老保險計劃是純粹的政府行為,因此其管理費用要來源於財政預算。
第二層次――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基金部分獨立出來,使其成為由政府監管、強制性的、規定繳費額的養老保險計劃,我們稱之為繳費性養老保險計劃。繳費性養老保險計劃的治理結構是多個相對獨立的養老保險基金會,可以考慮將現在省一級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構內的投資營運機構改造成為由政府監管的養老保險基金會。
第三層次――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投保,以及企業開辦的職業年金計劃。由於這一層次計劃屬於微觀主體的自願行為,故稱其為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以上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計劃可以達到將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養老保險制度之中的目的。
擴大養老社會保險覆蓋面
在現階段,非正式就業者與城鎮職工養老社會保險體系接軌存在一定困難。鑒於目前實際狀況,決定了我們擴大養老社會保險必然要經歷多元化制度安排的漫長過渡。出於中國國情的需要來探討新的思路,筆者認為,以下步驟不失為可行方案。
1.分層保障。分層保障是將各類國有部門的職工進行分層,按照他們的需要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例如,當前對於農民工來說,最迫切的是盡快確立工傷保險制度。而那些長期在城市國有部門工作的人員,工齡長且工作穩定,對於這層人員,養老社會保險的實行則是完全必要也是完全可行的。
2.分類保障。對非正式部門職工群體實施養老保險,要對其進行分類,從而制定不同的保險方案。例如,憑借自己的技術和資金進行個體經營,政府應給予享受相當於本市居民、較為正規的社會保障待遇。對於經常處於流動狀態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管理難度最大,對其就要實行更為靈活的方案。
3.分地區保障。根據勞動經濟理論的原則,勞動力流動的主要誘因是資源和收入的差異。例如,大量的農民工主要是集中在經濟發達的城市及省市,這就為我們分地區逐步實施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創造了條件,可先在這些地區開始對農民工試行社會保障。
4.靈活機動的社會保險政策。對非正式部門職工一定要實施靈活的養老社會保險政策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①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可選擇性,②繳費形式多樣性,③允許暫停並補繳保險費等等。
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再分配功能
社會保障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追求的是公平或至少是某種程度的公平,是政府幹預市場分配結果的一個手段。現代政府的主要職能或活動都是圍繞為社會成員提供福利和服務或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這一目標展開的。那麼,政府究竟應該如何正確發揮其再分配的功能呢?
首先,應正確處理再分配功能與儲蓄的作用,通過個人儲蓄功能的加強減輕政府在再分配上的負擔。
其次,應堅持適度再分配的理念和政策,使保障水平同經濟水平相適應。
第三,要發揮政府在財政政策方面的再分配功能,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力度。
最後,確立政府在社會福利中的主導作用,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法律監控作用。
推進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1.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需要明確的幾點原則
首先關於社會保障的定位。市場經濟體制是一種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的最優機制,而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則是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因此,社會保障的性質應是滿足人權發展的需要。尊重人的基本權利,維護人的尊嚴,按照以人為本的保障原則,根據人的各種動態、生存狀況設計相關的保障政策、保障標准及保障體制,使社會保障貫穿勞動者的一生。這應該是我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否則,我們的政策目標就會不協調。
其次,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應充分考慮經濟和人口條件在長期內可能發生的變化。同時,還要在有關技術方面加強其科學性。
2.在推進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過程中政府應關注的兩個問題
(1)向財政的部分統一轉化。雖然國務院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要求省級統籌,但現在大多數赤字的彌補仍舊依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對地方赤字的負責將會統一不同區域的繳費率,使賬戶能積累起來。但它面對著兩個重要的政治經濟障礙:第一,中央必須擁有必要的財富,它不可避免地要將收入從高增長地區轉移到低增長地區,而利益受損者會有抵制行為;第二,養老保險的管理仍舊是地方的責任,盡管財政上越來越統一。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養老保險的管理雖仍在地方,但中央政府應逐漸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2)提高統籌層次。統籌層次過低己成為目前社會保障體制健康發展、體現全體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公平公正原則的桎梏,統籌層次難以提高根源於財政分灶和社保分割的管理體制。在目前全國統籌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嘗試把社會統籌分為國家級統籌和地方(省)級統籌兩部分,即實行分級統籌的體制。
3.一元化目標,多元化過渡――目標與現實的矛盾
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無疑是實現公正的收入再分配的最優模式,但中國社會的多元化又造成了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異常復雜的特殊問題。在目前的經濟狀況下,把社會各層、各類勞動者全部納入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是不現實的,因為無論從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還是目前的制度安排都還不具備相應的條件。因此,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只能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長期發展目標。目前較為實際又可行的辦法就是,根據各階層勞動者的需求與目前的條件,按照分層保障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
6. 近十年養老保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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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公眾關注的養老金問題,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6月30日在2012論壇上表示,養老金缺口「非常大」,應通過市場機制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運行效率。他透露,近十年,中國對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已經超過了1萬億元。
這已是中國連續第10年為企業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了。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公布的數據,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平均水平約為1900元。按10%的增幅計算,今年的養老金平均待遇將超過2000元,全國7400多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將因此受益。並且,政策還會向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
國家的政策,體現了多繳多補的原則,可以引導符合條件的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我國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加,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亟須破解的問題:保險待遇低,對老年城鄉居民生活保障作用有限,以及社會上不停討論的養老金缺口的問題。
2012年,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透露,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不大平衡,養老金缺口「確實非常大」。他說,近10年來,中國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已經超過了1萬億元。2014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突破2億名,2025年這個數字將突破3億。「未富先老」帶來的「養老之困」,持續引發各方關注和憂思。
人社部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4733億元,比上年增長13.3%,其中征繳收入19270億元,比上年增長12.9%。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19819億元,比上年增長18.6%。
與養老金收入增速放緩相對應的是,全國領取養老金的人數正在不斷擴大。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3》顯示,2012年有19個省份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缺口較2011年擴大約240億元。
參考:
補貼上調養老不能單靠財政一家
7. 養老金 哪一年 收入 支出 平衡
退休能拿多少,有一個公式。您可以自己算: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版工月平均工資權+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月、55歲為170月、60歲為139月)
這里要提一下,單位交的放統籌賬戶,個人交的放個人賬戶。辦理退休時,會從統籌賬戶轉3%到您個人賬戶。
8. 社保收入與支出嚴重不對等,養老金為什麼還在上漲呢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個大類。不同的養老保險,其繳費標準是不一樣的。你這里所指的每年上漲,應該是指的繳費標准或是繳費基數,對於繳費比例一般是比較固定的,不會每年調整。
除了職工養老保險以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相對是比較固定的,都是從最低的繳費標准到最高繳費標准。但是由於經濟在發展,物價在增長,所以很多地方將每年最低繳費100元的標准取消了,改為最低繳費標准為200元或是300元,其他的繳費檔次基本上都是保留了的。但由於最低每年繳費100元的標准取消了,原來按照最低每年繳費100元的人來講,現在要按照最低每年200元或是300的元的標准來繳納,所以感覺就是上漲了。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繳費每年都在上漲,主要還是要看是屬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於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人來講,在崗職工如果本人實際工資上漲,那繳費基數就會上漲;靈活就業人員如果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上漲,繳費基數也會上漲;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取消了最低繳費標准,實際上也是一種變相的上漲。
9. 我國養老保險收支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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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按照統籌推進、重點突破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好發揮改革牽引作用。其中,要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老有所養,是重大民生工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給人們生活帶來哪些變化?對經濟發展又會產生什麼影響?老齡化程度加深,養老保險能否兜得住?
並軌擴面
養老改革啃下硬骨頭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關系著每個人年老後的生活,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社會保障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肩負著維系國家長治久安與人民世代福祉的重大責任。而養老保險又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支柱性制度安排。養老保險改革無疑是全面深化改革中關鍵性、基礎性重大改革項目。」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認為。
把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放在「更好發揮改革牽引作用」的重要位置,如何理解?
鄭功成表示,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牽引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化解養老後顧之憂,維護老年人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公正與文明進步。二是優化制度結構與功能,均衡並適度降低法定勞工成本,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三是平滑個人收入,提振居民消費,持續助力經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惠民生、促公正、穩預期、助發展,既是穩中求進的重要基石,又是穩中求優的重要方面。」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全面深化改革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3年來,養老保險領域多項改革措施出台,啃下了不少硬骨頭。
——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的法定養老保險體系正式形成。
——養老保險覆蓋面取得新飛躍。2014年,啟動實施全民參保計劃;截至2016年9月底,領取養老金人數達到2.4億人。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機制明確。
「最近,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把『社會保障傑出成就獎』授予中國政府,是對近年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肯定。」鄭功成說。
改革提速
堅持統賬結合不變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這引發不少人暢想:養老保險改革舉措推出不少,還會有哪些改革?
「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形成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從單項突破向總體優化轉變,最終使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成熟定型。」鄭功成表示。
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應該圍繞什麼?鄭功成說,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5個部分。一是明確發展目標,即養老保險要追求制度統一、均衡責任負擔、保障適度水平、完善多層結構、維護公平公正。二是確定多層次架構及其功能定位。即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根本,輔之以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積極發展商業保險,建立起多層次的保障體系。三是均衡責任主體的負擔,即政府、用人單位與參保者個人的負擔相對均衡,同時逐步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四是盡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以更高層次社會統籌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五是設計合理過渡方案,為實現頂層設計目標提供操作依據。
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和根基。一段時間以來,基本養老保險採取什麼樣的制度、是否要在此輪改革中調整,一直存有爭議。「穩中求進是當前經濟工作總基調,也應當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基調。我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點不會變。那種主張大賬戶或全賬戶制的觀點,不符合法定養老保險制度常識與規律,只會導致制度異化。」鄭功成說。
據了解,我國養老保險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在基金籌集上採取傳統的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模式,實行社會共濟,在養老金計發上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激勵因素。經過20多年發展,這項制度運行平穩有序,效果總體良好。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進一步完善個人賬戶制度,但堅持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前提沒有變。
迎接挑戰
通過改革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正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1.77億人,已佔總人口13.26%。公眾對於養老保險高度關注,格外擔心可能出現的風險。特別是近兩年,「養老保險不保險、一半省份靠財政補貼」「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擴大」等說法時時冒出來,更讓參保者緊張。
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可靠?改革將如何增強養老保險可持續性?
「老齡化的確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巨大挑戰,但並非不可應對。」鄭功成解釋,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可靠,不取決於一時一地之基金多寡,而取決於責任分擔機制是否合理、取決於能否根據人口結構等變化對制度進行合理微調。我國5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餘5.9萬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節余約4萬億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還管理著約2萬億元戰略儲備基金。這些數據表明,養老保險基金狀況良好。此外,我國還有2億多青壯年勞動者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平均退休年齡54歲左右,第二、三層次養老保險發展空間巨大。這些因素對於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都非常有利。
鄭功成認為,對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澄清3個認識誤區。
——財政是否應當補貼養老金支出?「回答無疑是肯定的。這不僅是國際慣例,更是確保老年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正常途徑。我們可以探討財政補貼方式,但不能否定政府財政對養老金制度應當承擔的法定補貼義務。」
——眼下局部地區出現收支缺口是否必然導致全局性風險?答案是否定的。這只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採取地區分割統籌導致的結果,未來應通過改革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會不可持續嗎?「這種悲觀看法沒有根據。包括德國在內許多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現收現付制,都在穩步持續發展。我國有數以萬億元計的戰略儲備基金與滾存結余基金,還有巨大政策調控空間。只要加快改革步伐,構建起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一定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值得信賴,是可靠的制度安排。隨著改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為全體人民提供晚年生活穩定安全預期,也將為整個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10. 全國平均退休金一覽表
法律分析:國家統計局公布了2020年上半年全國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數據。使用這個統計表,我們可以大致整理出中國31個省和自治區的養老金金額。全國退休金排名最高城市2020是西藏,人均每月4865元,也是唯一一個超過4500元的省份。所以以4500為線,做了一些梳理,發現從實際情況來看,全國真正能領取4500養老金的人不多,機關單位佔40%。一、全國平均養老金。目前最新數據顯示,2019年城鎮退休員工12310萬人,養老保險支出49228億元。總額除以人數簡單計算外,每個城鎮員工的平均養老金約為3300元。我們探索的4500元比平均水平高35%。根據以上比例,我們可以大致得出,全國養老金超過4500元的人不會超過20%。二、全國各地平均養老金。我國各省、自治區在養老金支付方面仍然相互獨立,不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金額,因此不同省份的退休工資差異很大。從下表可以看出,西藏已經超過北上廣,成為養老金第一的省份。全國只有四個省的養老金超過4000元,而廣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的人均養老金也在3000元左右。目前,我國真正能領取4500元以上養老金的人數保守估計為2000萬人,機關事業單位至少900萬人,相當於40%左右。事業單位占參保人員總數的12.8%,但4500人以上養老金人數可佔40%。這個數據太羨慕了。前三十年看嘴,後三十年看編。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