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辦理從省社保轉到市社保的手續
職工調動工作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可按規定隨同轉移至新單位繼續參保。
1、如果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轉移,本人帶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中心填寫《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轉移窗口辦理轉移;
2、如果在統籌地區內或同一市內,當從某單位辭職後,只需該單位辦理退工停保手續,新單位辦理用工參保手續,社保關系自動轉入新單位。
(1)福建省省養老金轉市擴展閱讀;
社保轉移是指在對於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參保者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Ⅱ 福建省的醫保、社保要轉成福州市的醫保、社保,分別要辦理什麼手續呢 社保和醫保都要去轉嗎
一、養老保險:在福州市社保中心參保繳費10個工作日後,可前往該中心個帳科辦理轉入手續,您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省社保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及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有工作單位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福州市社保中心地址:晉安區五里亭後浦路6號勞動保障大樓3層。 二、醫療保險:辦理靈活就業參保和轉移時請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復印首頁和本人頁)、養老保險手冊(含本年度社保流動窗口繳納養老保險費憑據原件及復印件或正在領取失業金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一寸彩照一張、外省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同時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由單位辦理參保和轉移需提供:《單位參保人員增減變更申報表》(一式兩份)、身份證復印件、《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登記表》(貼一寸彩照,一式兩份),同時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辦理地址:古田路128號勞動大廈。
Ⅲ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內容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一〇年四月)
為做好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的,應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二、廈門市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其他地區(含駐閩中央屬行業單位)就業的和我省其他地區(含駐閩中央屬行業單位)參保人員流動到廈門市就業的,比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三、參保人員在我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范圍內(不含廈門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地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依據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轉移材料,按規定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做好個人賬戶銜接和管理工作。
四、省外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城鎮各類企業就業,需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各級社保機構在收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的轉移信息並確認應轉資金到賬後,應根據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提供的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政策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五、各地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時,統一按參保人員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12%予以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標准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以後的(含1月1日),按轉出時上年度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轉移時當年的個人賬戶記賬部分,轉出地只轉本金,不轉利息;其利息由轉入地負責計息。
六、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符合在我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繳費工資指數應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我省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其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七、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保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時其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重復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基數未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00%的,予以合並計算,超過300%以上的部分相應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且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保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八、參保人員流動轉移前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在流動轉移前繳清欠費,不補繳的,其欠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手續。
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臨時賬戶中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十、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原則上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市養老保險轉省養老保險,怎麼轉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福建省省養老金轉市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辦人員審核後,符合轉移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經辦人員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收到原社保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接續手續。
Ⅳ 急問,由於換工作了.養老保險的賬戶怎麼從福建省的賬戶轉移到寧德市的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社保賬戶跨省轉接,取決於省際社保機構的合作、協調機制是否已建立。在同一城市內,在不同時期,參保人有兩個養老金賬戶的,依法應當可以合並計算繳費年限,但是不一定會合並賬戶。如果是同一城市內,在同一時期,參保人有兩個養老金賬戶的,依法只能按其中一個賬戶計算繳費年限,另一個賬戶應當注銷。參保人注銷某個養老金賬戶後,可以要求社保機構退回個人賬戶內資金。
(1)轉出:由原參保單位填寫特定格式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專用介紹信(由社保中心統一印製),其中包含有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參保的有關信息。在專用介紹信中需註明轉移人員的截止繳費時間、及調入單位名稱、社保編號等有關信息,同時攜帶養老保險手冊(如果有的話)或台帳(必須有,由單位紀錄)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如果是跨統籌范圍轉移,還需提供轉入單位所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名稱、開戶全稱、銀行賬號及開戶行全稱等資料
(2)轉入:是上述過程的逆過程。將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單和台帳到社保中心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如果是跨統籌范圍轉移,需經查詢轉移基金到帳後,再辦理轉入手續。跨范圍轉入必須由轉出方社保機構提供詳細、明確的繳費基數、時間記錄,便於准確錄入。否則在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將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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