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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梅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3-20 07:25:42

⑴ 廣東梅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怎樣承擔費用
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准: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餘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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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⑶ 跪求《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0〕305號文件的全文

《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0〕305號)文件查不到,市政府網站上只有公文,這種公函沒有掛在網上,需要的話最好聯系市政府辦公室索取。
如果是想知道具體實施辦法,最好梅州下轄各個地區的如「興寧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操作辦法」

⑷ 求!!!粵府辦[2010] 41號文(有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謝謝!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

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

(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

(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

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

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

(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

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

(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

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

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

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

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

⑸ 廣東梅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你好!朋友!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有:(韶關曲江區、河源東源縣、梅州平遠縣、惠州博羅縣、陽江陽東縣、湛江坡頭區、茂名茂南區、肇慶德慶縣、清遠連山縣、揭陽揭東縣、雲浮新興縣、汕尾陸河縣、潮州湘橋區、珠海斗門區),這個首批試點名錄中沒有清遠連州市,你爺爺也就暫時參加不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參保時間要看國家和廣東省的實際推進情況,廣東省經濟實力雄厚「新農保」完成全省全面覆蓋的時間很有可能會早於國家規定的2010年。你爺爺已經80多歲了,在可以參保的時候辦理了參保手續是不需要繳費就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具體情況參見以下資料: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2009〕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立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分類試點、典型示範、分步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使農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養老保障。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基本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縣(市、區)開展試點,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以前基本實現全覆蓋。
二、主要內容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具有廣東省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學生),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二)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准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
(2)參保人原則上應按月繳費,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的參保人,可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最長不超過15年。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3.政府補貼。
(1)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助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根據國發〔2009〕32號文規定,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鼓勵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4.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三)待遇領取。
1.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距領取待遇的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各地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2.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
(四)繳費和待遇調整機制。
參保人繳費基本標准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責。
三、管理與服務
(一)統籌層次。
新農保試點期間實行縣(市、區)級統籌,以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統籌。
(二)個人賬戶管理。
1.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三)基金徵收、管理與監督。
1.基金徵收。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規定執行,徵收機構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2.基金管理。
新農保基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在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出台前,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
3.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新農保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內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新農保基金進行管理監督。
(四)經辦管理與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會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運用現代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在鄉鎮普遍設有網點的國有銀行或國有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作用,方便農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
四、相關制度銜接
在國家出台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之前,我省新農保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由省另行制訂。
2.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與農村現行各種養老保障辦法的銜接。
按照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的原則,各地應從本地實際出發,逐步將原來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等其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本辦法計發待遇,原有的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繼續享受。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要求。
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各地工作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並將新農保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制訂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周密組織試點工作。
各地要全面調查本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對新農保基金收支情況和本級財政補貼情況進行精細測算,及時研究制訂試點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加強宣傳動員,及時總結經驗。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深入地宣傳新農保工作的重大意義、基本政策和參保辦法,動員農民積極參保,引導農民子女為父母繳費和社會各界資助困難老人參保。要認真分析和研究解決試點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為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四)落實工作條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務。
各地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要建立覆蓋全省、連接經辦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加強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建設,將服務網路延伸到村,為農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參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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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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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徵收也無可避免。不少的農民朋友就想知道,那麼農村土地被徵用後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辦?政策制度有哪些?怎麼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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