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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出台養老金細則2019年

發布時間:2022-03-20 02:15:22

⑴ 2019遼寧退休金上調細則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日前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遼寧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

⑵ 2019年遼寧省退休金調整方案出來了嗎

截止日前全國還沒有一個省市公布今年的養老金上調方案。按照國家要求各省市要在5月31日前將方案報人社部審批,批完後再進行具體運作盡快發到退休人員手中。去年上海是第一個於5月15日即發到退休人員手中的省市。今年還都沒有消息,下個月或會相繼發布消息,發到手大部分會在6月份以後了。遼寧省去年是6月27日才公布了方案,7月份才發到手的。耐心等待吧!

⑶ 遼寧退休養老金細則

法律分析:遼寧退休養老金細則中的規定主要有四方面內容,分別是人員范圍和時間、調整辦法和標准、資金渠道和工作要求

法律依據:《關於遼寧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有關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按照本通知前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職)人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增加到2500元。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20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⑷ 遼寧省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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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⑸ 遼寧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調整辦法和標准具體為:定額調整,仍按照退休時間先後劃分為5檔。掛鉤調整,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再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遼寧省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第四條:定額調整,仍按照退休時間先後劃分為5檔。掛鉤調整,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再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養老金。

⑹ 遼寧省補交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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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的養老保險可以補交。
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養老金領取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⑺ 遼寧省本溪市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養老金的三種調整方式
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方式是通過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種方式來進行。
(一)定額調整,貫徹的是人人平等的原則,人人增加相同的錢數。不過,遼寧省將退休人員還分為五類。
第一,符合勞人險1983年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第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第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第四,1954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第五,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遼寧省這是按照從事工作時間和退休時間,對於一些老工人進行額外的傾斜。遼寧省是東北老工業基地,這樣的老工人很多,這也體現出國家對這些老工人的額外傾斜照顧政策,這是遼寧省的特色。
(二)掛鉤調整,主要分為按繳費年限掛鉤和按養老金水平掛鉤。
第一,按繳費年限調整,是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繳費年限包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包含特殊工種工齡的折算年限。當然特殊工種工齡折算年限,並不是所有省份都有,折算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
如果繳費年限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這實際上對於大家來說也是一個意外。也就是說如果我們15年零一個月也會按照16年計算繳費年限增加養老金,這種情況對於靈活就業人員非常劃算。不要恰好繳夠15年,多出一個月才是最劃算的。
這種情況下15年工齡只會增加15元,但是40年工齡會增加15元+(40-15)×2元,結果是65元。很明顯,繳費時間越長越劃算。
第二,按養老金水平調整。按照2019年12月退休人員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0.8%的比例增加。
這一部分是貫徹的,長繳多得、長繳多得,養老金水平越高增加的錢數越多,當然具體佔比例不是很高,畢竟養老金調整平均水平是5%。
(三)傾斜調整,主要是針對高齡老人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退職)人員傾斜照顧。
第一,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57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發50元。年齡在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發100元。
遼寧省對於高齡老人的傾斜照顧力度還是非常大的。我們也看出領取養老金,實際上活得越久越劃算,長壽才是養老保險最需要應對的根本。
第二,對於國家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第三,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按照以上規定調整以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人群,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每年繳費年限額外再增加基本養老金一元。這是今年新增加的一項內容,也是相對於2019年唯一一項新變化的內容。對於養老金水平較低的人員是一種傾斜,但是也是對長繳多得的一種鼓勵。通過這種方式,鼓勵引導大家在繳費15年以後繼續繳費,繳費時間越長,退休養老金越高,增加的養老金也越好。

⑻ 遼寧退休金細則

法律分析:(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⑼ 遼寧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從2020年1月1日起,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9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惠及全省800餘萬退休人員。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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