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廈門社保交15年和交16年退休金有沒有一樣
肯定不一樣、
2016年養老金在實際調整中,將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從多省往年調整實施方案來看,定額調整是每人每月統一標准增加同等金額;掛鉤調整主要根據繳費年限相應增加養老金;適當傾斜則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因此至少三類退休職工群體將在此次調整中明顯受益:
--繳費年限長的退休職工。多省2015出台的調整方案均明確,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應額度養老金。比如廣西等省區市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別增加養老金5元,湖北省相應增加3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職工。湖南省在去年養老金調整政策中,對桑植、新晃等14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10元;廣西對在58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職工每月增加4元。
業內人士介紹,長期以來艱苦邊遠地區經濟欠發達,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因此養老保險整體繳費水平不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對偏低,同樣的增幅金額相對較少。對這些退休職工在調整中予以傾斜,有助於養老保險發揮二次分配的調節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齡退休職工。各地對高齡退休職工增加發放額度。如廣東省2015年對年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湖北省對年滿70歲不到80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貳』 怎樣計算2015年退休職工增加的養老金金
退休人員漲工資2015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叄』 福建三明2015年退休養老金具體是怎麼個加法,有誰懂得算
福建省政府23日發布《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福建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本次調整范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據了解,本次我省各地調整的標准並不完全相同。按照《通知》,本次調整的月增加標準是由4部分構成:定額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與福建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詳見表格);與個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本人月發養老金標準的3%調整增加;與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
又根據《通知》,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含在2014年度新納入統籌並於當年已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2014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23元的,補齊至2023元後,再參加201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
《通知》明確,以上增發對象均不包括統籌企業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納入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上述各項待遇增發所需資金,由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
『肆』 廈門市2016養老金上調什麼時候發
人社部、財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還沒有明確。福建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養老金增加部分均從2016年1月起補發。
『伍』 廈門社保養老金每月繳290元,繳15年。60歲退休後,每月可以領多少錢
60歲退休後滅月領取多少錢的計算公式,看看吧
計算公式: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 ×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參加工作至退休上一年歷年繳費指數之和/計算指數年限x退休上一年省月社平工資。
『陸』 廈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
據相關消息報道,全國各地養老保險都發生了提升。我對於廈門基礎養老金,他的最低標准上調是規定是什麼呢?經過進一步了解,我們得知,他的規定是這樣的,也就是說,難了五年以上,上漲20元,五年以下的,上漲七元。這樣的話,整體都有所提升,雖然提升不多。對於我們來說,這也是一個好的信息。因為意味著,我們國家每年都在發展,我們的養老保險每年也在提升,我們的老年生活質量也在慢慢的強化。是啊,對於我們來說,老年生活質量是我們最擔心的問題,因為,我們即將面臨老齡化的時代,那麼對於我們來說,老年生活會存在什麼問題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簡單了解一下。
為了改變這一個結果,國家做出了相關調整。推出了各種優於老年人的生活的政策,為了就是提升老年生活的質量。所以對於我們來說,我們一定要極力配合,堅決落實這項政策的實施,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障我們的未來。
『柒』 廈門知青這次提高養老金補貼多少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日前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福建省、廈門市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
『捌』 廈門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
7月底前補發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閩政〔2017〕2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對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的批復意見,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准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退休人員每人按35元調整。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16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3.33%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201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330元的,補齊至2330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其他調整政策
(一)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准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二)「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三)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准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本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級統籌基金統一撥付(廈門市企業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當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分級統籌分別撥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他特定人員,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六、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於2017年7月底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後,於2017年8月15日前將工作總結報送省人社廳、財政廳。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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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2015年福建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是按照調整後的計算退休金嗎
福建新聞網4月28日報道,福建2015年上調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最新消息
從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這是記者昨日從省政府下發的《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獲悉的。
本次調整范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據了解,本次我省各地調整的標准並不完全相同。按照《通知》,本次調整的月增加標准由4部分構成:定額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與我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福州市每人月均增加35元;與個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本人月發養老金標準的3%調整增加;與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
《通知》明確,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准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又訊省政府昨日發布《關於增發企業退休人員中部分群體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於2014年12月底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中部分群體(不含廈門市,下同)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根據《通知》,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含在2014年度新納入統籌並於當年已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2014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23元的,補齊至2023元後,再參加201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
《通知》明確,以上增發對象均不包括統籌企業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