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
99年下崗,養老保險一直都沒有繳了,再等幾年過後繳可以嗎?需要些什麼?
我在的回單位是答重慶市一個縣城的供銷社。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是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
你需要辦理轉移手續即可續交。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二)或者在新單位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
『貳』 下崗職工如何自己交養老保險金
1、當地城鎮戶口,可以轉成個人方式繳納社保,持本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當地社保中心辦理繳納手續。一般繳納養老和醫療,繳費基數可根據規定的不同檔次(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60%范圍)確定,比例一般為養老20%,醫療8%左右。
2、具體繳費形式及金額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
下崗職工養老金繳納:
一、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不需要在另行辦理中斷繳費手續。
失業人員因種種原因未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相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再就業人員
失業人員事業之前和再就業後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
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自己從商人員
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在該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叄』 最新下崗職工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下崗職工是一個比較龐大群體,對於那些不幸屬於下崗職工的人來說他們的養老該怎麼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歡迎閱讀!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補貼優惠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下崗人員提前退休只能是特殊工種和因病不能勞動人員,其他人員只能達到女50周歲、男60周歲才能退休。現在國家實行的是退休年齡和退休金雙軌制,公務員可以,工人不行,下崗的也不行。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下崗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方法為當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可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平均工資的60%至100%之間自由選擇並確定繳費基數,下崗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
繳費=繳費基數*20%*12
例: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2000,按照基數60%繳費
一年費用:2000*60%*20%*12=2880
因為各地經濟水平和政策不同,具體繳多少需要詢問當地社保局。咨詢電話12333。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怎樣計算?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仍需繼續繳費15年、達到退休年齡才能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當地歷年的職工平均工資等都是未知數,無法為你計算準確的養老金月領取額。所以,只能告訴你計算方法啦。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以下是計算方法。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2、「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執行。
3、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肆』 城鎮下崗職工養老保險
關於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問題: 1、關於生活困難問題:對於失業的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會救助有關政策規定,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業職工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村委會申請。對於解除勞動關系職工中的低保人員,憑有關證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請暫時封存養老保險關系。2、關於無力交繳養老保險金問題:國家、省有關文件對社保費交繳和封檔停繳等養老保險政策都有明確規定,應按政策規定執行。考慮近年來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較快,2009繳費年度,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仍可按不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申報繳費基數。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除國家政策規定可以封存養老保險關系外,其他人員仍應繼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辦理了失業證的人員,在原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未封存養老保險關系的,可申請順延封存時間。但辦理封存手續時,應繳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費、利息,所欠社保費的滯納金,由社保部門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考慮。今後如果國家對改制企業出台了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養老保險的相關知識: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伍』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
既然單位給予參保,就應該在單位參保繳費,畢竟職工本人繳費比例較少,才繳費工資的8%,是比較劃算的,你爸爸之前的繳費不作廢,到退休年齡合並計算,
『陸』 城鎮居民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有哪些規定
城鎮居民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就是失業就可以領取最多24個月的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則個人自理,失業險依個人工齡長短決定所領月數。
『柒』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能補交嗎
以下情況可補繳
一、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二、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三、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