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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發布時間:2022-03-18 04:22:36

①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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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社廳關於貫徹實施人社部令第13號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豫人社法制[2012]6號)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費已滿15年的,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滿15年的,需延期繳納至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如延期5年後仍不夠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1月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繳費辦法、待遇標准計算等與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相似,工作人員將根據該辦法的實施時間劃定「老人」、「中人」、「新人」,實施不同的參保辦法,而因為參保人員在退休之後,可以享受到職業年金,待遇標准要比企業退休人員高。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的錢和企業比有差距嗎?
繳費辦法、待遇計算,與企保大抵相同
「繳費方式、繳費比例,以及最低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算,都與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大抵相同」,在看過國務院發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後,南京市一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首先拿繳費方式來說,與企業養老保險參保情況相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8%,單位繳納比例為單位工資總額20%。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而今後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如何計算養老金待遇標准呢?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比如60歲退休時,計發月數為139,這些都與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相同。
就拿一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例,每年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繳費,他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就是1。從現在開始繳費到退休,繳費年限為35年,即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比例為35%,假設退休前一年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那麼他的基礎養老金為8000元×35%=2800元。假如到他60歲退休時,個人賬戶裡面有69500元,用來除以139,即可得出個人賬戶養老金,即500元。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2800元+500元=3300元,便是他退休後拿到的基本養老金。
2、兩者待遇一樣嗎?另外享受職業年金,待遇標准高過企保
從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上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沒有多大分別,那麼兩者的待遇是不是就一樣呢?該負責人表示,在退休後的待遇方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有額外的補助,即職業年金。在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裡面確實有關於職業年金的條款,即「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職業年金,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在繳納,也是一塊重要的退休收入來源」,因為企業養老保險沒有對職業年金有強制的規定,所有大多數單位都沒有主動為員工繳納這部分錢,退休之後自然享受不到這部分額外的收入,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除了拿到基本養老金之外,還有一部分企業年金收入,總體的待遇標准要超過企保,就拿前面的例子來說,如果這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有500元的話,那麼他的最後退休工資能拿到3800元,比跟他同樣繳費的企業退休人員要增加不少收入。
3、會「一刀切」嗎?「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
針對不同工作年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務院發布的參保人員也是區分對待的,根據該辦法的正式實施時間,將工作人員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實施不同的參保辦法和待遇標准。
「老人」是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中人」是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將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而該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新人」是指在該辦法實施之後,進入機關單位工作的工作人員,將直接按照辦法中公布的參保辦法按比例繳費,退休後按照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測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在此基礎上享受職業年金補助。
4、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動咋辦?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可轉移接續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系該如何轉接呢?據介紹,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另外,國家還將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並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5、養老金余額如何繼承
如未領夠139個月養老金死亡余額可繼承
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以繼承。而此前,2012年4月20日,江蘇省人社廳曾下發通知,就江蘇省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通知明確,個人賬戶余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累計本息。參保人員死亡時沒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如個人賬戶有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結息至其死亡當月,其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員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並按月領取定期救濟金的,如個人賬戶有餘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前暫不予以繼承並繼續按規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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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貴州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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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己上網查嗎?「懶貓」。是以下的內容嗎?
關於進一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廳發[2011]23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精神,為切實保障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參保對象及條件
具有本省城鎮戶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與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至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原國有企業「五七工」、「家屬工」),本人自願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人員辦理補繳參保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所在企業經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原始證明資料:
1、本人原始檔案及企業工資發放花名冊等。
2、在企業工作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招用工手續、《勞動合同書》、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及登記表、冊等。
3、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資料,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4、其他能夠說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如在企業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明書、獲獎證書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曾在企業工作經歷的戶籍底案。
(三)本人《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二、參保辦法及繳費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在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
(二)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
1、具有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正式辦理招用工手續的人員,按照本人原始檔案資料記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分檔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繳3萬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繳3.4萬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補繳3.8萬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繳4.2萬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補繳4.6萬元;滿35年不滿40年的補繳5萬元,滿40年及以上的補繳5.4萬元。本人連續工齡難以准確認定的和連續工齡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萬元,繳費年限按10年認定。
2、未經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辦理招用工手續企業自行招用的人員,本人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萬元,繳費年限一律按照10年認定,參加工作時間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檔案資料認定。
(三)對補繳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每增加一歲,繳費標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過30%。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戶口簿》記載為准。
三、個人賬戶管理
(一)補繳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補繳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人員,補繳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補建個人賬戶,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年限從參保繳費之月起往前補建,建賬時間不得早於1998年1月1日。
1、參保人員補繳年限早於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補繳年限作為按照《關於印發<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6]20號)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2、補建個人賬戶期間,應以各年度對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同期個人賬戶比例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其餘補繳資金進入統籌基金。
3、個人賬戶補建時段不計利息,補建個人賬戶後按規定開始計息。
四、繳費年限認定
(一)具有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正式辦理招用工手續的人員,按照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的連續工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其審核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認定為繳費年限。
1、企業關閉、破產、注銷,連續工齡最長認定到企業關閉、破產、注銷之日。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連續工齡認定到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3、連續工齡的認定最晚不得超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不具有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招用工手續企業自行招用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一律按照10年認定。
(三)補繳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其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日期認定為退休時間。
(四)補繳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人員,辦理補繳參保手續後,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和今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五、養老待遇計發
(一)補繳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計發,從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480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590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700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810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920元;滿35年不滿40年的1030元,滿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補繳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後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照《關於印發<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6]20號)規定的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後至辦理補繳參保手續時的歷年繳費指數統一按照0.6計算,補繳參保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指數據實計算。
(三)補繳參保後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參加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相應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種定期待遇的人員,符合本通知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種定期待遇。
(六)各地區原已出台的集體企業補繳參保政策從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停止執行。原已按照各地區出台政策補繳參保的退休人員,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從2011年7月份起,基本養老金補足到本通知規定標准。
六、組織領導工作
(一)進一步做好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舉措,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嚴肅政策,嚴密程序,切實把好事辦好。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設立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服務,開辟參保繳費綠色通道,優化經辦業務流程。明確工作紀律,嚴格審核程序,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對審核符合條件的補繳參保人員實行為期一周的公示,並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對工作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責任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明確目標任務,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時間和人力,確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
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原則上在2011年內基本完成這項工作。各地在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④ 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暫行)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
每年3——6月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鄉鎮人社中心負責本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規定具體的認證時間、認證方式、由鄉鎮人社中心工作人員和村(居)協辦員到各村(社區),對上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人員進行實地生存認證,填寫《貴州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表》,並請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人員留指紋確認。
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戶籍地縣級社保機構寄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異地居住待遇領取資格協助認證表》,經待遇領取人員現居住地鄉鎮人社中心或縣級社保機構蓋章後,按期寄回戶籍地縣級社保機構。
至每年6月30日止,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社保機構從7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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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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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最新消息
盡管年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要實行全國統籌,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規劃也明確提出了「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標,但最終未能如期實現。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規劃繼續提出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但截至目前,全國統籌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以下簡稱養老金中央調劑制度)。
中央調劑制度終於要出台了?這是不是說全國統籌有望了?
為什麼大家對養老金並軌這么期待呢,小編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養老金雙軌制相信大家就了解為什麼大家這么盼望並軌了。
雙軌制,顧名思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企業工作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
按現行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資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業職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職每月工資的60%,從金額總數上來看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見雙軌制對作出同等貢獻的企業職工嚴重不公。機關事業單位豐厚的養老退休金也嚴重影響著人才的合理流動,由於公職人員一旦中途離職就會失去一大筆養老金,就導致公職隊伍能進不能出,此外,隨著老齡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長,雙軌制也給我國財政造成巨大負擔。
所以,雙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10年就一直有風聲了,但是截至到今天還沒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提出並軌政策了,但是地方卻一直沒有動靜。
而此次出台的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對均衡調節各地養老金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雖然基於各種現實原因,我國養老金全國統籌一時還難以實現,但是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推動各地市養老金並軌的進程。
由於當前國內還缺乏統一的基本養老金信息系統,且各地養老金統籌層次不一,碎片化嚴重,因此短期內確實難以達到全面統籌的目標。但是應藉由推進中央調劑制度的契機,探索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經辦機構體制,要實現垂直管理,明確國家與各地方的負責劃分,這也是為日後養老金全國統籌打下基礎。更多的好消息,我們拭目以待,相信養老金並軌,促進養老金公平已經指日可待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方案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台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在此基礎上,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並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范圍、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支付等作了細化。
安徽省規定,機關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之和。同時,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廣東省公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在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浙江、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廣西等省份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中。

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發布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文件)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執行《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確保新農保試點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深刻認識建立新農保制度的重大意義,深入了解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農保試點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范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學習《規程》的各項內容,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新農保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涉及農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關系轉移、信息咨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村組,上門入戶,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幫助農村居民增強參保意識,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業務流程,自覺配合和監督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落實。
二、准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眾為著眼點,准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程》明確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業務環節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序、標准和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注意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為廣大參保農民提供熱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務。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保證新農保試點工作有章可循。要強化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范、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三、切實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上,通過整合資源、調整補充等措施,加強經辦能力建設。縣級以上原則上要有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鄉鎮勞動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各行政村要明確新農保協辦員的工作職責。同時,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緩解人員不足的問題。沒有完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協調,盡快完成農保經辦機構人員、檔案、基金的整體移交。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條件,盡快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地設施「四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新農保經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和經辦業務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大力推進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設成果,在全國統一軟體基礎上,建設數據向省集中或省、市兩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網路向鄉鎮延伸,實現省、市、縣(區)、鄉鎮四級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與村(居)委會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努力實現新農保業務處理計算機化、基金管理網路化、咨詢服務人性化、決策支持科學化。
四、加強統計調度工作。統計調度工作是推進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農保統計工作的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把農保統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農保統計工作要明確分工、專人負責,健全工作制度,確保工作順暢。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農保統計工作職能,按照時限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運用統計數據,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和調度;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對統計數據質量不高或遲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幫助指導,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規程》的施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反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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