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與戶口所在地
1、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與戶口所在地沒有太大的關系。
2、將來退休領取退休金有兩種情況可以選擇:
A:如果你在沈陽工作累計繳納社保滿10年,將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你可以申請在沈陽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沈陽市民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B:如果你在沈陽工作累計繳納社保不滿10年,將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你不可以申請在沈陽辦理退休手續,只能遷移回戶籍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戶籍地市民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3、社保是繳納年限越長,繳費越多,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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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在北京上社保好,還是在戶口所在地上社保好呢
兩點:1)在哪裡上班,哪裡的公司就有義務為你繳費;現在工作單位在北京,其實就應當此段在北京繳費;(在京繳費並不意味著你一定要將以前部分轉移,社保轉移建議你了解相關政策後慎重決定,不要盲目隨意轉移。)2)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是多繳多得,也即是說,除了地區社平影響之外,繳費基數高低、繳費年限長短等都會對你的養老金產生影響。你說的「在北京上社保,以後養老金還是按戶籍所在地的水平發放」說法過於籠統,似是而非,會誤導你的決策。如果有必要,建議你閱讀一下05年38號文和09年66號文。或者你看一下社保紅寶書里的養老保險待遇解析篇章。而且如果你在京工作,但是不在京繳費,醫療、生育、工傷等待遇的享受都會遇到很多麻煩。
⑶ 在北京領養老金,還是在戶口所在地,哪個合適嗎
這要看最後繳納社保的地方在哪裡。
如果最後繳納社保的地方不是退休後居住的地方,可以將社保異地轉移到所居住地。
⑷ 養老保險和戶口所在地什麼聯系
養老保險與戶口所在地,檔案的關系:戶籍所在地同就業地允許相分離,養老保險費是在本人就業地繳納的,農民工戶籍在農村,進城打工也的在所變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原理是一樣的,所以只要你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就要為你繳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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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在北京繳納養老保險和醫保,以後享受的待遇是北京的還是戶籍所在地的
1、在北京必須連續繳納10年以上(同時在其他城市也繳納了5年,要將其他城市繳納的專轉移到北京,屬滿足繳納15年以上的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限),才能在北京領取。
2、如果其他地方(包括北京)累計的不滿15年,必須將其他地方的繳納的社保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在戶籍所在地繳足15年以上,才可以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其他地方累計不足15年的,個人無法補交,這一點很重要。)
⑹ 北京養老保險與戶口所在地
有關系的,養老保險是按照工作所在地的標准交的,而最後領取的是按照戶口所在地的,這就是為什麼戶口這么重要了,以北京為例,在北京工作但是沒有北京戶口的話,交的養老保險是北京標準的,通常比較高的,但是退修時領的卻是戶口所在地的標准,如果那邊標准低的話,就會少領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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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北京養老保險想轉回戶口所在地怎麼辦
找這幾個文件看看
總的來說,也不復雜 大體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拿身份證、社保編號(或證件) ,到所在地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台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在你離開前 到社保列印那個繳費憑證就行了 然後拿著這個回去到當地申請辦理轉移 離開前忘了打那個繳費憑證 也沒關系 可以在當地申請時由當地社保跟他要
至於電話 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網站查詢 各科室的都有 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 就沒准了 這種事最好還是親自去一趟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國辦發2009 66號
第八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這個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號 文的附件 網上一般沒有 但各省人社廳都有發布自己的經辦規程 內容跟人社部發的這個基本一樣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87號
這個正文沒什麼內容 主要是附件
附件: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開,兩個附件不公開)
附件1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附件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農民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已與該系統聯網的,通過該系統進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交換(具體規則另行發文規定)。通過紙質方式辦理轉移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可先通過傳真傳送相關材料,但同時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第五條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第六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第七條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第八條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九條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條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對於根據《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需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應書面告知其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據,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通知書》)。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通知書》後,為參保人員建立專門標識。
第十二條 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再次跨省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將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至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辦理賬戶轉移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以下簡稱「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附件6)。
第十四條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附件7,以下簡稱《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傳至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
第十五條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但仍需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六條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續手續,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出國(境)定居或在職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領人」)辦理一次性領取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手續。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申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審核無誤的,一次性支付參保人員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繳費賬戶其餘資金並入當地統籌基金,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
第十八條 本規程從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件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附件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附件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附件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附件5:《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
附件6:《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附件7:《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
主題詞:社會保障職工 養老保險 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9年12月30日印發
⑻ 在北京辦的養老保險,如何轉回戶口所在地
1、住房公積金不能辦理轉移手續,可辦理退款;
2、請戶口所在地單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接收函,憑此到北京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其它險種不能轉移。
⑼ 社保 戶口 北京戶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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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你戶口本上的戶籍所在地就可以
四險、醫療保險的個人信息是分別錄入的,戶口所在地應該按戶口本上實際登記地址,另外一個應該是你現在居住地,讓同事當戶口所在地給錄入了
讓單位人事部門負責社保申報的同事,在北京人社局的「社會保險」平台,填一個個人信息變更表,直接網上提交,就可以把信息改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