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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遺產

發布時間:2020-12-01 19:02:02

㈠ 職工死亡其養老保險是遺產嗎

任何人死亡後,其留下的財物都是遺產。
職工死亡也是一樣。
不一樣的是職工死亡後,除其版生前留權下的財物外,還要依法領取15個月的工資,這份財產如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分配這份遺產,沒有遺囑則安法定順序和法定比例分配這份遺產。
所以職工死亡後,最後領取的養老保險是遺產。

養老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你是指在社保機構繳存的養老保險吧?
社保中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不能繼承,如果在退休前去世,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繳存部分的金額及利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是退休後去世,賬戶余額可以由繼承人繼承,還可以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

㈢ 老娘和兒子生活在一起百年後她的養老金能作為遺產嗎

可以作為遺產,但是母親必須留有書面文件或者有證人在現場證明。

㈣ 遺囑補貼和養老金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業或參軍的;(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我認為,只要你父親去世時,你的母親滿55歲,都可以享受遺囑補助

㈤ 請問死者的養老保險是否屬於遺產

死者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余額和撫恤金是屬於遺產的,由其親屬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如未立遺囑,則要按照繼承順位來進行分配,即同順位平均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養老金遺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㈥ 夫妻雙方都有養老金住房公積金。一方死後是做為遺產還是共同財產

1、夫復妻婚姻關系存制續期間取得的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亡的,其享有的份額作為遺產在其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養老金、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亡的,需要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出一半,作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死亡一方所享有的一半財產即為其遺產,根據遺囑或者法定繼承順序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㈦ 父母有養老金,能否繼承兒子遺產

父母的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以父母有沒有錢為前提,父母不管有沒有養老金都有權利繼承兒子的遺產。

㈧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遺產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金具有工資屬性應納入夫妻公共財產范圍之內。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養老保險金是國家為解決企(事)業單位職工在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對企(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進行改革的產物(在此之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退休金制度)。養老保險金的資金來源即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由國家、企(事)業和個人三方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擔而繳存的,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通常是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進行扣繳或統籌。因此,從養老保險金的來源上來說,它與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密切相關。再從養老保險金的本質上來講,養老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主要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養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其實質就是職工在退休後領取的工資,只不過是國家根據形勢需要而實行的一種取代退休金的工資轉化形式。因此,從理論上講,具有工資屬性的養老保險金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隨著社會的日漸進步和人民群眾生活的日益豐富,在我國無論是財產的種類還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類化發展。如果再用傳統意義上的工資收人形式來定位夫妻共同財產已遠遠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從該規定我們不難得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結論。該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是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執行的法律依據,既然該規定已明確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對此就不應存疑。

㈨ 人死了但是有一部分養老保險沒用完還退的錢屬於遺產嗎

個人賬戶中的錢屬於遺產
養老金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要分開,如果參保人養版老金賬戶權中的錢還沒領完人就去世了,那麼個人賬戶中的錢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是統籌賬戶中的錢就要充公了,也就是說單位給你繳的錢全部都白繳了。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遺產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額是夫妻共同財產。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專額,屬於應得養老屬金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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