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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農村養老文獻綜述

發布時間:2022-03-13 09:43:47

Ⅰ 如何認識農村城鎮化的戰略意義

1.加快農村城鎮化的條件和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經歷了三次改革與發展的「浪潮」:第一次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這場生產關系領域內的大變革極大地激發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生產連年增長,解決了絕大多數地區的溫飽問題,也為城市企業改革創造了良好的初始條件;第二次是80年代鄉鎮企業異軍突起,通過「離土不離鄉」的鄉村工業化模式,轉移了1億多農村剩餘勞動力, 扭轉了明清以來中國農業高土地生產率和低勞動生產率緊密結合的「農業內卷化」傾向。國外有的學者甚至稱之為80年代中國發生的「一場靜悄悄的產業革命」;目前中國農村正面臨改革與發展的第三次「浪潮」,即農村城鎮化。隨著80年代農村工業化的迅速發展,中國城鎮化水平已明顯滯後於工業化,這種「沒有城鎮化的工業化」盡管避免了許多國家曾出現過的「城市病」,但卻使鄉鎮企業布局分散,信息不靈,交通不便,經營成本高、效率低,甚至帶來浪費耕地、污染環境等「農村病」,阻礙了鄉鎮企業上規模、上水平。以工業化推動的經濟增長勢頭在80年代末開始減弱,直到1992年在政府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加快農村城鎮化發展後,中國經濟才開始了新一輪的由城鎮化推動的高速增長。有的學者認為這意味著中國經濟增長軸心發生了轉移,即從工業化推動型經濟增長轉移到城市化推動型經濟增長的新階段(周振華,1995)。

可以看出,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三個階段是相互依存、依次演進的,正是由於前兩個階段農業生產的大發展和農村鄉鎮企業的崛起,使中國農村城鎮化具備了加快發展的條件和基礎。這些條件和基礎主要有:

1.1農民已具有從事非農產業的經驗和適應城鎮生活的能力,城鎮化的主體已經成長壯大起來

從80年代起,中國一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採取「亦工亦農」和「離土不離鄉」的就地轉移模式進入鄉鎮企業從事生產;一部分農民以自理口糧形式進入中小城鎮務工經商;還有一部分農民則以流動人口的形式進入沿海地區和大中城市就業。他們在這種地域轉移和職業轉換過程中,積累了從事非農產業生產的技能。一部分人還有了在城市生活的親身經歷。他們嚮往城市生活,迫切希望成為城鎮中的正式一員。他們作為農村城鎮化的主體已經成長壯大起來,為加快中國農村城鎮化提供了直接的動力。

1.2鄉鎮企業的崛起使農村非農化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為農村城鎮化創造了堅實的產業基礎

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始於農村,在城鎮國有企業仍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束縛時,農村鄉鎮企業發揮了其機制靈活的特點,在全國各地異軍突起,農村非農化取得突破性進展。據統計,1992年全國農村工業總產值達到1 217.9億元,占農村社會總產值的50.09%,所佔比重首次上升到50%以上。在蘇南等鄉鎮企業發達地區,農村工業更是早已從「半壁江山」發展為「三分天下有其二」。這些鄉鎮企業在農村地區生根以後,直接帶動了農產品交易市場和其它非農產業的發展,使小城鎮的興起具備了二三產業的基礎。

1.3農村改革的成功使農產品出現剩餘, 一部分農民家庭已積累了相當數量的民間資本,為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奠定了基礎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後,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1978年到1984年,中國農業生產連年增長,絕大多數農產品已出現剩餘,城鎮非農業人口憑票購買糧食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這就撤除了阻礙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務工經商的藩籬。同時國家大幅度提高了農產品價格,改善了農業貿易條件,農民收入水平得到迅速提高。1979~1994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34元增長到1 224元。一部分農民家庭已積累了相當數量的民間資本,給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城鎮提供了初始資本。

1.4中國農村城鎮經過近20年的發展, 已形成「縣城—縣域中心鎮—鄉集鎮」等多層次的農村城鎮體系,農村城鎮化具有了一定的城鎮體系基礎

改革開放以後,農村小城鎮開始恢復活力,全國范圍內出現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鎮。1979年時,全國建制鎮只有2 600個, 到1994年末就發展到16 433個,為1979年的6.3倍。包括縣城、建制鎮、 鄉政府所在地集鎮的小城鎮已有5萬多個,平均每個縣有6個建制鎮,14個鄉集鎮。大約每5.6萬農村人口的區域內就有一個建制鎮(國家體改委,1996)。這使中國以前城鎮體系中大城市比重過高、小城鎮發展不足,「頭重腳輕」的狀況有所改善,為進一步加快城鎮化奠定了城鎮體系的基礎。

1.5農村小城鎮建設所需要的必需品供給充足, 城鎮化的成本大大降低

當前中國工業產品總體上供過於求,農民進城建房和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鋼材、水泥等建築材料價格平穩,這就減少了農民進城建房、購房和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本,使積累了一定資金的一般農戶也能到城鎮購建住房,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進城的熱情。

2.農村城鎮化的戰略意義

從近期中國宏觀經濟形勢來看,市場上已出現產品相對過剩的狀況,有效需求嚴重不足。特別是隨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逐步加深,通過出口帶動經濟增長的作用越來越有限。政府迫切需要採取措施刺激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而農村城鎮化在增加農民收入、改變農民消費模式從而增加有效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從近期來看,加快農村城鎮化,可以啟動農村市場、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扭轉中國宏觀經濟「偏冷」的趨勢。從長遠來看,農村城鎮化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中國農村實現現代化的必由之路。農村城鎮化的發展對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市化和工業化協調發展,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土地、勞動力、資金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有著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

2.1在新的歷史時期, 農村城鎮化能有效地克服農民收入徘徊和停滯的局面,拉動農村居民的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成為啟動中國農村市場乃至整個國內市場,解決需求嚴重不足問題的「切入點」

中國要扭轉宏觀經濟「偏冷」的趨勢,保持經濟快速增長,必須立足於國內需求的增長。當前國內需求不旺,出現所謂的「過剩經濟」,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由於農民收入長期徘徊不前、農民消費觀念落後,使農村市場增長緩慢。據統計,1997年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已達到26 643億元,但縣及縣以下農村市場消費品零售額只有10 449億元,僅佔全國的38.9%(《人民日報》,1998)。8 億多農民實現的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已由80年代前半期的35%降到90年代以來的20%,農民人均消費額只相當於城市居民的40%左右(《人民日報》,1998)。因此,啟動農村市場成為擴大國內需求的關鍵。

加快農村城鎮化可以成為啟動農村市場乃至擴大整個國內需求的切入點,這是因為:

第一,加快農村城鎮化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自1985年以來,農民收入一直處於緩慢增長和徘徊階段,農民增產不增收。這主要是由於人多地少,在大量剩餘勞動力沒有轉移出去的情況下,平均每戶經營的土地已不足半公頃,農業經營缺乏規模,農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經濟效益日益降低。為了解決農民增收的問題,傳統的思路是提價減賦。但目前中國主要農產品的價格已達到國際市場上的水平,而且,在中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很高的情況下,國家有限的財力根本無力對農業實行過多的保護,這意味著通過農產品提價來增加農民收入的辦法已達到極限。因此,增加農民收入需要轉變思路,探索新途徑。當前最現實的選擇就是加快農村城鎮化進程,把部分農民轉變成市民,通過減少農民的辦法增加農民收入。這樣,一方面,農民轉移到城鎮成為市民後,徹底割斷了同土地的「臍帶」,耕地可以向種田能手集中,從而擴大農戶的經營規模,提高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另一方面,轉移到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成為農副產品的購買者,可以擴大農副產品的需求量,有利於解決當前對農產品需求不旺,農副產品「賣出難」、「賣價低」等問題。

第二,城鎮化將吸引大批農民進入城鎮生產與生活,農民進入城鎮轉變為市民後,「脫了草鞋換皮鞋」,不僅本身成為農副產品的消費者,而且,其消費方式也將發生質的變化。目前,中國一個市民的消費水平高於農民3倍以上,這就意味著全國城鎮人口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將相應上升1.4個百分點。

第三,加快小城鎮交通、供水、供電、通信、文化娛樂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引導農民進鎮建房、買房,可以直接帶動建築、建材、輕工裝飾、機化、家電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四,小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完善,可以有效地消除以往農民買洗衣機當糧缸、買電視機當裝飾、買電冰箱當衣櫃等制約農民消費的障礙因素,把農民的潛在購買力轉變為現實的有效需求。

2.2農村城鎮化為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緩解了農村人口壓力與土地承載力之間的矛盾,成為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蓄水池」

自90年代以來,隨著鄉鎮企業有機構成的提高,鄉鎮企業吸納就業者的能力已明顯減弱,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開始「離土又離鄉」,從農村跨省、跨地區流徙到沿海地區和大城市,不僅給大城市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且,隨著城鎮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大量富餘人員將會象擠水一樣從國有企業這塊大「海綿」中被逐步排擠出來,城鎮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因此,依靠現有大城市來吸納和消化農村剩餘勞動力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小城鎮的快速發展,可以就近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這是今後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的主渠道。中國現有2 000多個縣, 可以設想把每個縣基礎設施較好、具有吸引力的縣城或縣域首位鎮作為農村城鎮化的「龍頭」,把它們分別建成規模不同的中小城市。如果每個縣城平均吸納5萬人,就可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近1億人。另外, 在全國的建制鎮中選擇2 000個交通發達、城鎮基礎較好、 有一定規模的中心鎮重點發展「農民城」,吸引農民務工經商,至少可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1 億人左右。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小城鎮後,一方面可以緩解流動人口對大城市造成的壓力;另一方面,農村人口從土地上轉移出去後,留在農村地區的人口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可以緩解農村人口壓力和土地承載力之間的矛盾。當然,鄉鎮企業及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勢必會增加城鎮建設用地,但不能認為農村城鎮化就是一種「浪費土地」的過程。非農產業在城鎮集聚比「天女散花」式地分布於廣大的鄉村更能共享基礎設施、節約基建和項目耕地佔用。而且農村人口城鎮化通過城鎮與鄉村住宅用地的置換,能節約更多的農村人口建房用地,從總量上減少住宅佔地。根據管理部門90年代初期的分析匡算,每增加一個城鎮人口需要佔用的土地面積(包括就業和生活用地)80~100平方米, 而農村人均宅基地加上鄉村建設用地,北方地區超過160平方米,南方地區超過100平方米,明顯高出城鎮建設和住房佔地(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1994)。

2.3農村城鎮化推動著鄉村工業的集聚發展和結構升級, 成為轉變農村經濟增長方式、推動鄉鎮企業向集約化發展的「突破口」

80年代那種「村村點火,戶戶冒煙」式的分散的鄉鎮企業,在提高農民收入、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避免出現「城市病」等方面確實起了重要作用,但也浪費了大量的自然資源,引發了「工業鄉土化、農業副業化、離農人口『兩棲化』、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等「農村病」。從增長方式上來看,基本上還是一種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以耕地資源為例,目前鄉鎮企業人均佔地面積比城市大中型工業企業高出3倍以上, 許多鄉鎮企業廠房的佔地大大超過工業用地的正常標准。僅1979~1984年,全國鄉鎮企業累計佔用耕地8 000萬畝。 特別是由於鄉鎮企業布局過於分散,每個鄉鎮企業都不得不獨立地解決交通、通訊、供電、供水、倉儲等問題,不僅難以獲得規模效益和集聚效益,而且使農村各個地區間出現產業結構同構的現象。

中國經濟在經過近20年的快速發展,供求總量不平衡的矛盾基本得到解決後,迫切需要提高經濟運行的質量,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的方式。目前全國鄉鎮企業職工人數已經超過國有企業職工人數,在社會總產值中已佔據一半,如果鄉鎮企業的增長方式不轉變,也就談不上整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而鄉鎮企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根本出路又在於農村城鎮化。首先,將分散的鄉鎮企業向交通方便、基礎設施較完善的小城鎮適當集中,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城鎮的集聚效益,集中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減少對耕地資源的佔用,從而提高鄉鎮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鄉鎮企業邁上新的台階,推動農村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其次,鄉鎮企業向城鎮集中,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可以帶動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結構的進一步調整和升級。第三產業的發展與城鎮化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第三產業的發展必須以人口一定程度的聚集為基礎。撇開城鎮化,試圖單純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將事與願違。而如果將分散的鄉鎮企業適當聚集起來,吸引農村人口到城鎮務工經商,就可以為第三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再次,小城鎮作為農村之首,城市之尾,是溝通城市與鄉村的橋梁。小城鎮的快速發展,使農民能夠方便地獲得農業生產技術和市場需求信息,從而引導農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組織生產,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克服農業生產的盲目性。

2.4農村城鎮化拓展了農業產前產後發展的空間, 為孕育和培植大批龍頭企業和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創造了條件,成為農業產業化向深層次發展的載體

實踐證明,要解決分散經營的小農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的矛盾,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是發展社會化的農業生產服務體系,延長農業鏈條,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實現「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產業化經營。在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過程中,關鍵的一條是要建設好上聯市場、下聯農戶的龍頭企業,龍頭企業活了,才能帶動一大批農民致富。過去,為農業產前產後服務的龍頭企業由於沒有城鎮作依託,企業經營環境惡劣,市場信息不靈,資金技術不足,經濟效益欠佳,難以帶動農村經濟發展。

小城鎮作為農村地區資金、技術、信息的聚集地,是龍頭企業天然的載體和依託。通過大力發展小城鎮,加強小城鎮連接大中城市和輻射農村的功能,可以促進各種市場中介組織和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為龍頭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孕育和培植大批龍頭企業和農副產品交易市場。許多地區正是通過「城鎮興龍頭,農村建基地」的方式,充分發揮城鎮在拓展農業產前產後發展空間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果。如襄樊市依託城鎮而興起的龍頭企業已有300 多家,固定資產總額達到50多億元,年創產值60億元,利稅5.5億元, 依託城鎮而建的交易市場有450個,年交易額達40多億元(《襄樊日報》,1998)。這些依託小城鎮發展起來的龍頭企業,上聯國內外大市場,下聯當地的種植、養殖業大戶,實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分散了農戶在農副產品銷售方面的風險,直接帶動了當地糧、棉、油、林、果、茶、煙、水產等農副產品生產的發展。

2.5農村城鎮化打破了原有城鄉隔絕的格局, 使農民既發生職業轉換,也實現地域轉移,農村由封閉走向開放,成為轉變農民生活方式和觀念、激發農民創新精神和冒險精神、塑造一代新農民的「催化劑」

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便一直致力於消除城鄉對立和差別,實現農村的現代化,然而,由於實行了嚴格控制農村人口進入城市的戶籍制度,使大量人口被滯留在鄉村。80年代,政府提倡「離土不離鄉」的工業化模式,盡管許多農民實現了職業的轉換,但他們仍然過著農民的生活。可見,農村的現代化離不開農村城鎮化,具體表現為:

第一,農村城鎮化可以打破原有城鄉隔絕的格局,使農村由封閉逐步邁上開放發展的道路。與現代城市社會相比,目前中國農村社會還是一個相互接觸少、相對分散和孤立、缺乏流動的社會。在孤立與分散的鄉村社會里,容易使人墨守成規、固步自封、安土重遷、小富即安。人們的思想觀念往往落後於時代的發展。與之相反,城鎮卻把人口、資金、技術、信息等各種要素聚集在一起,交通便利、信息靈通、新思想、新觀念層出不窮,並能賦予人開拓進取的精神。加快農村城鎮化步伐,讓流入小城鎮務工經商的農民取得城鎮戶口,不但實現了農民的職業轉換,也實現了地域轉移。而且城鄉間勞動力的流動還可以帶動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的流動,從而打破城鄉相互隔絕的格局,使農村由封閉逐步邁上開放發展的道路。

第二,農村城鎮化是轉變農民生育觀念和生活方式的根本途徑。加快農村城鎮化,讓大量農民進入城鎮生活後,他們很快就會拋棄一些農村粗俗的生活方式。如一些邊遠封閉農村地區的農民進城後很快改變了不刷牙、不洗澡、污水亂倒、垃圾亂扔等不衛生的行為。特別是在農民生育觀念的轉變上,農村城鎮化的作用更為明顯。目前的農業生產,以勞動力投入為主,對勞動者體力要求高,素質要求卻低,加上農村缺乏社會保障,年老的父母完全依賴子女贍養,對於那些年老後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育齡夫婦來說,必然會多生育子女。而農民進城後,其生產方式發生改變。在城鎮里,家庭收入更多地依賴於家庭成員的素質,而不是數量,年老的父母也不再單純依靠子女贍養。這些都會潛移默化地改變傳統「多子多福」的生育觀念,使農村人口控制由被動的強制行為日益轉變為農民主動的自覺行為。

第三,城鎮是現代文明的載體,是新觀念、新技術、新信息的輻射源。農民進入城鎮後,會極大地增加彼此的交往和接觸,開闊自己的視野。特別是城鎮社會是一個彼此競爭的社會,人們只有不斷超越自我,不斷學習新的知識和技能,才能在城鎮立足。農民一旦被捲入現代社會生活的旋渦中,他們就會不滿足現狀,也不安於現狀。因此,城鎮化實際上是激發農民創新精神和冒險精神、塑造一代新農民的「催化劑」。

3.加快農村城鎮化的對策思路

由上可見,農村城鎮化已成為關繫到中國下一個世紀社會經濟發展的大戰略,中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必須做好農村城鎮化這篇大文章。具體對策思路為:

(1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農村城鎮化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加強政府在農村城鎮化中的引導作用,適時把由農民自發推動的城鎮化轉到由政府引導和規劃的城鎮化方向上來,實現由自下而上城鎮化向自上而下城鎮化的轉變。

(2)進行小城鎮建設投資體制的改革,實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調動民間投資建設小城鎮的積極性。當前特別要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村城鎮化的財政支持和金融支持,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小城鎮的城市化水平,增強城鎮的吸引力和輻射力。

(3 )小城鎮要大力發展服務於農村社會的第三產業和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加工業,突出資源優勢,做到「一市(鎮)一品」,把農業產業化與農村城鎮化有機結合起來,既奠定小城鎮的產業基礎,又帶動農業「龍頭」企業興起和周邊農村地區的發展。

(4)遵循城鎮發展規律和城鎮區域布局規律, 克服城鎮規劃與布局上的分散性、隨意性和無序性,規劃出功能互補、協調發展的城市體系。當前特別要集中力量建設基礎設施好、有區位優勢的縣城或縣域首位鎮,穩步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心鎮,防止一哄而上的小城鎮化傾向。

(5)進行戶籍制度、城鎮企業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改革與創新,促進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大力加強城鎮與鄉村之間的「商品鏈」、「資金鏈」、「信息鏈」、「人才鏈」、「交通鏈」,將城鎮發展成為城鄉一體化網路的「鏈結」或結合部。

(6)培植農村城鎮化的主體,鼓勵農村「能人」、 「富人」率先走農村城鎮化道路,讓農村「精英」成為農村城鎮化的發動者,並通過他們的示範作用,由點到面地推進農村城鎮化。

(7)要克服「重建設、輕管理」,「重經濟、輕文化」, 「重局部(個人)、輕整體」,「重硬體、輕軟體」建設的不良傾向,進行小城鎮管理體制的創新,防止出現「新城鎮、舊體制」的現象。

Ⅱ 中國農村城鎮化和美麗鄉村的區別

城鎮化強調農民市民化,居住生活街區化。
美麗鄉村強調環境生態的美麗宜居且有鄉村特色。

Ⅲ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論文提綱

論文摘要]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我國失地農民日益增多。目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各地也對一些失地農民杜會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探索,為制度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可街接性。政府要承擔制度建設的責任,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步伐明顯加快,大量土地被徵用,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在2006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及2007年4月28日(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指導下,全國許多地方已經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是,制度在實施過程當中不斷顯露弊端。如何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使其今後的生活無後顧之憂,並順利地被城市化,分享城市發展帶來的利益,是農村社會穩定的關鍵,也是確保城市化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
1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1.1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狀況
20世紀80年代、1992年前後和2003年前後,中國先後興起了三次轟轟烈烈的圈地浪潮,全國各地數以千計的開發區、工業園侵蝕了大量的耕地。據資料顯示,1987年至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佔用耕地3 394. 6萬畝,2002年中國耕地面積凈減少2 529萬畝,2003年中國耕地面積再次凈減少3 806萬畝。截至2004年底,全國開發區佔地3. 54萬平方公里以上,已經超過現有城市建設用地總量。這場運動正在製造著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失地農民。
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 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izl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佔用耕地將超過5 450萬畝。一般每徵用一畝耕地,就伴隨著1.5個農民失業,這意味著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從目前約4 000萬人劇增至2030年的1.1億人,失地農民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在對他們的土地徵用過程當中,各級政府和部門主要採用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的辦法,試圖在短期內解決征地所帶來的問題。由於該辦法簡單易行並給有關部門帶來較大收益,所以被許多地方普遍採用。但最近兩年這種辦法的弊端不斷顯露,在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指導下,一些地區出台了各種各樣的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這些制度的出發點都是為了解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在具體的做法上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一般來看,經濟發達地區,可以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政府全面負責的社會養老制度;中等發達水平地區,可以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或者其中兩方繳費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不發達地區,則可利用失地補償金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例如:
(1)大連模式。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將失地農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凡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范疇,完全由政府或集體出資,個人不必交納任何費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地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2)青島模式。青島市嘮山區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區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充分體現三方共擔的原則」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的籌集,以青島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繳費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區政府按照繳費基數的6%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費補貼,個人和集體按照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地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3)重慶模式。政府依託商業保險公司推出失地農民商業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障。重慶市探索出「政府+保險公司+農民」的補償金發放新模式。政府把原打算直接補償給農民的錢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資本管理及運作,每月固定發給失地農民180多元錢。
(4)四川模式。政府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社會養老保障。2004年初,四川省出台的省委一號文件規定,從政府土地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從2004年起,對因國家征地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民,全部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
這些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探索出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新途徑。然而,由於目前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這些制度只能是在一些地區推行,並不具有廣泛性,還有絕大多數的失地農民無所依靠。
1.2目前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針對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嶄新的嘗試,所以這些新生的制度難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只有進一步認清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才能使我國失地農民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
1.2.1缺乏權威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性指導文件,對全體失地農民而言,缺乏國家法律規定和政府權威文件的支持。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瘴工作的開展,完全依靠各級政府領導自身的認識,「肯定」則全面推動,「否定」則否定一切。
1.2.2阻礙失地農民的正常流動。失去土地的農民,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要走出農村,到城市中尋找工作機會,但是由於各地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政策不統一,一旦發生社會養老保障的糾紛,就會由於缺乏通暢、公正的解決糾紛的機制,而導致失地農民流動困難,限制了他們的自由流動。
1.2.3制度缺乏前瞻性。各地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運行了一段時間以來,已經逐漸表現出了某些落後性。制度設計沒有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對接。各地政府大都從目前的經濟狀況出發,為了解決問題而解決問題,採取政府保障、商業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模式,而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失去土地後,早晚要被城鎮化,其社會養老保障也勢必要與城鎮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接。
1.2.4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缺乏強制性。調查顯示,在目前各地實行的各種社會養老保障中,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僅佔8.3 %參保人數過少,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大部分失地農民都存在著短視行為,他們更注重即時消費,而忽視未來消費。另外,由於他們受到多種因素制約,如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後等影響,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政府不強制他們現在就為其老年生活作出理性安排,那麼他們進人老年,生活水平將無法保障。
1.2.5基金增值渠道不暢,運營風險較大。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的持續保值、增值,直接關繫到基金的壯大和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現行的政策,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一樣,其增值渠道被限制在存銀行、買國債的范圍內,基金增值在正常的情況下很難達到預定的增值標准。再者,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物價指數波動較大,銀行利率的變化也較為頻繁。在年利率較低、投資渠道單一的現實情況下,要想使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有效增值很困難。
2為失地農民建立與城鎮職工相對接的社會養老保障
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障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最初的國家保障到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參與;從各地政策不統一,到全國政策統一等,這些使得我國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日趨完善,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失地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將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逐漸被納人到城市人口中,那麼在為他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的時候,就必然要借鑒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障政策,避免走彎路。我國應建立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接的、水平略低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建立與失地農民情況相適應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資金來源問題。我國人口眾多,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處於起步階段,國家的負擔很重,完全靠國家出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勢必要從土地收益中來考慮如何解決。有調查顯示,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結構中,地方政府和村級組織得到大部分,失地農民獲得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就決定了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要由地方政府、集體及個人三方負擔。有地方政府和集體參與的繳費,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就有了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將更高,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前途將更加樂觀,我國今後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建立完善制度,加大推進力度。
2.1社會養老保障對象的選擇
社會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應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來區別對待。年齡在15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他們達到就業年齡以後,按照城市新生勞動力,進人城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年齡在巧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沒有就業的,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就業的強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年齡在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一次性交足養老保險費用,從交足費用的次月起領取社會養老金。社會養老金的水平不能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2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
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是整個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失地農民本身並沒有多餘的資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可支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土地的補償費。如果把土地的補償費一次性發放給農民,那麼有的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把它用光。另外,集體和地方政府部分的補償費和收益,如果不採取相應的措施,也有可能被挪作他用。為了保證征地補償款不被挪用,實現專款專用的目的,資金應直接從國土資源部門劃撥。
資金的籌集模式應借鑒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三位一體」的部分積累制,即由三方繳費「統賬結合」的資金籌集模式,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保障費總額的30 %,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這部分資金全部進人統籌賬戶;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保障費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集體和個人的繳費以個人的名義存人個人賬戶。考慮到失地農民收人不穩定的特殊性,繳費時間應具有一定的彈性,他們可以按月繳納、按季度繳納、按年繳納,或者是根據自己的收人情況,決定繳納時間。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必須在個人賬戶中交費,夠巧年以上的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3社會養老保險墓金的管理
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對失地農民的負債基金,是參保農民日後養老的「活命錢」,是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運行的基石,其管理和運營的質量直接關繫到這項事業的成敗。在管理上,政府要積極參與,社會養老保險資金首先必須由政府專職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其次,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風險基金,用於應對緊急情況或根據物價漲幅適時調整保障水平,確保失地農民領取的社會養老金不「貶值」。同時,對基金的正常運行要執行嚴格的監管,採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進行管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與經營機構分開設置,前者負責對後者的監管和對社會保障市場的調控,後者負責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營等,而且必須保障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公開性、科學性和獨立性。
2.4社會養老保津基金的運營
基金的運營要設法把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投資經營的方式實現增值。鑒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我們未必要將全部社會養老基金交由私營機構經營管理,可以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在引進投資機構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這些公司的資質、經營狀況和信譽水平等各方面進行認真地考察,同時引進多家投資公司,並引人竟爭機制,通過多元經營,分散經營風險。要保證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順利保值、增值,不能僅限於存銀行、買國債,必須實現投資方式多樣化,應適當涉足實物投資、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各種債券、股票、投資基金、抵押貸款、外匯、期貨和國際投資等,但是這些投資領域的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必須加強投資的監管。
基金運營的監管要採取「社會監管」的形式,也就是要通過強化監管,最大可能地降低運營風險,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監管主體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政府要設置專門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加強對經營機構的監督,重點應集中於金融、財務和業務方面,督促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為了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市場准人制度,規定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最低法定準備金和相應責任,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二是設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組集體代表和代表村組與個人利益的管理專家組成的監管理事會,理事會既監管經營機構的運作,又對政府監管機構進行監督。這既有利於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有利於防止政府監管機構的失職行為。
2.5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支付
由於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了「統賬結合」的模式。養老金的支付也應分為兩個部分。養老金二社會統籌部分+個人賬戶部分。社會統籌部分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算公式計算,養老金的水平經常根據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定期調整,與當地的生活水平相適應。個人賬戶部分失地農民能夠領取多少養老金完全取決於個人賬戶基金的繳納水平和增值狀況。繳費達到15年以上,年齡達到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失地農民可以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的發放,由社會保障部門委託指定商業銀行按月將養老金直接存人受益人的銀行賬戶,此賬戶的設立和更改完全與受益人的身份證信息掛鉤。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老年人,只要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即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開這一收益賬戶。同時,由於銀行聯網制度的存在,受益人不管在何處居住,都可通過居住地的銀行取得這筆養老金。

Ⅳ 目前農村養老服務現狀及突出問題有哪些

一、農村養老現狀

農村老人的養老金來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給。家庭供給部分與家庭經濟收入、子女狀況等密切相關。中東部發達地區、發達鄉鎮農村老人家庭供給相對充足,西部及少數民族欠發達地區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容樂觀。一部分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農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留在農村的老人身邊,並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暫的。所以農村老年人就在干農活和盼兒孫中度日,大部分農村老年人並沒有太多的娛樂活動,精神生活狀況不容樂觀。

(4)農村老年人預防意識差。一方面,農村老人疾病預防意識差。大部分農村老人都做過繁重的農業勞動,身體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葯醫治,這往往延誤病情,由小病轉變為重病,從而導致因病返貧。另一方面,農村老人安全預防意識相對較差。一些詐騙分子通過現場演示引誘、虛標價格等手段向農村老人兜假冒售偽劣產品。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傳不良觀點,引誘農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Ⅳ 我國農村養老困境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化。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 (二)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推行之後,農村家庭類型由拓展型家庭向核心家庭轉變,家庭人口規模逐漸縮小。 (三)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導致農村老齡化程度比城市更加嚴重。在戶籍制度限制下,農民舉家流動的比例很小,人口向城市遷移以青壯年勞動力為主。加速城市化將進一步提高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 (四)農村土地的收入和保障功能被不斷削弱。雖然土地在農戶家庭生產經營活動中扮演著雙重角色,即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功能,但因規模狹小、流動性差和產權不穩定,不僅難以成為促進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而且也難以發揮其收入保障功能。農民收入增長越來越依靠非農就業收入來源。 (五)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費增加,商品性支出增大。農民收入提高,消費尤其是商品性支出的增加,改變了老年人供養以實物支付為主的傳統方式,子女對老年人的供養主要表現為貨幣支出。自給性消費向商品性消費的轉變使老年人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並隱藏著風險。 (六)農村社會網路的作用也在下降。例如,農戶家庭之間的轉移性收入占農民收入的比例下降到。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無力為困難家庭提供幫助。

Ⅵ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支專持有條件的屬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
2、據《2013-2017年中國養老保險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當前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佔全國人口10%左右,人口老齡化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到2050年,中國老年人口的比例將超過30%,養老問題將對中國人民生活構成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家庭結構小型化、城鎮化進程加速、人口紅利消失,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矛盾相交織,社會養老保障和養老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未來20年,中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老齡事業發展任重道遠。
3、如今中國壽險整體處於低谷期,2011年其增長模式遭遇到瓶頸,在投資收益沒有實質性改觀之前,壽險行業缺乏亮點。養老領域將成為壽險公司的重點方向,養老險將成為壽險行業未來結構調整的突破點,另外保險公司投資養老社區、醫療機構對壽險產業鏈的拓展和延伸,都將成為未來壽險業發展的主要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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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是什麼

存在的問題:①、雖然「尊老、敬老」的觀念依然存在,但是在多數農村的年輕人接受了正規教育走出村莊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而是選擇在城市紮根立足的大背景下,農村」空巢「現象突出,農村老年人負擔加重。

②、在建立社會的養老體系包括制度、基礎設施、人員配備上,農村的進度遠遠慢於城市,農村養老服務供給實在有限,一些養老院在大城市的入駐率和利用率都無法達到一定程度就更別談農村了。

③、沒有專人負責老年人福利工作甚至民政工作;此外基於農村老年人小病靠熬的觀念也使得小病拖成大病,最終致殘或致貧,加重了養老負擔。

Ⅷ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實踐,給我想個題目吧

你可以看一下,這是我們學校給出最新的2015年暑期社會實踐調研課題選題參考
哲學類

1.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推進發展改革的典型調查
2.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豐富實踐的典型調查
3.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典型調查
4.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踐的典型調查
5.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和經驗典型調查
6.運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實踐與經驗調查研究
7.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的實踐和經驗調查研究
8.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共同富裕實踐和路徑創新調查研究

經濟類

1.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豐富實踐的典型調查研究
2.各地穩增長、轉方式、調結構的成功案例調查研究
3.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典型調查
4.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典型調查
5.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建設的典型調查研究
6.農村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的調查研究
7.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多種途徑和多類模式典型調查
8.各地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的典型與經驗調查研究
9.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形式發展和創新的調查研究
10.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的調查研究
11.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興產業的典型調查
12.擴大國內需求,刺激消費需求的實踐和經驗調查研究
13.發揮區位優勢、推動老少邊貧地區發展的調查研究
14.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發展和改革的調查研究
15.我國物聯網服務業的崛起、發展與創新調查研究
16.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實踐和經驗的調查研究
17.各地發展中小微企業的改革創新的舉措與經驗調查研究
18.促進就業和構建和諧勞資關系問題的調查研究
19.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斷提高居民收入的案例調查研究
20.我國現代服務業發展路徑開拓和模式創新的典型調查
21.活躍和完善中國式勞動力和人才市場調查研究
22.自主開展技術創新做大做強產業的典型調查
23.各類企業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的典型調查
24.各地創業園區的布局和發展問題調查研究
25.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典型調查
26.21世紀我國企業「走出去」的典型調查
27.推進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協調發展的典型調查
28.各地生態環境產業發展與創新調查分析
29.資源節約型企業典型調查
30.名牌戰略案例的典型調查研究

社會學類

1.各地加強社會建設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典型調查研究
2.各地加強和完善社區建設和服務的實踐和經驗調查研究
3.改善促進民生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典型調查研究
4.推進城市務工人員融入城市的新舉措新經驗調查研究
5.社會誠信、商務誠信、政務誠信建設實踐和經驗調查研究
6.生活方式的改變與生活滿意度的調查分析
7.新時期民間信仰和風俗問題的調查研究
8.我國當代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的單項調查
9.就業方式和就業觀念轉變的調查研究
10.我國優化人口素質和結構的實踐調查研究
11.各地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發展老年服務產業的調查研究
12.社會安全感現狀和原因調查分析
13.社會轉型中婦女地位變化調查研究
14.當代社會變遷中消費文化興起的調查研究
15.我們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發揮作用的改革創新調查研究
16.社會工作服務活動和組織建設的調查研究
17.我國社會救助工作體制和狀況調查研究
18.我國志願者事業的發展狀況和影響調查研究
19.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典型調查研究
20.社會辦醫,非盈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與改革調查研究
21.城市務工人員醫療保險改革和創新典型調查
22.大眾傳媒中表達的價值觀對受眾的影響調查
23.網路發展及其對青少年影響的調查
24.公民的環境生態意識及其測評研究

法律類

1.我國實施社會主義憲法的實踐和經驗研究
2.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的實踐與經驗調查研究
3.刑事法律問題調查研究
4.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問題調查研究
5.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和創新實踐調查研究
6.我國文化、社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問題調查研究
7.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和建設實踐與經驗調查研究
8.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典型調查研究

教育類

1.創新型國家建設與教育體制改革與創新調查研究
2.新時期我國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創新的調查研究
3.新世紀我國大學教育教學發展、創新和改革的典型調查研究
4.各地解決中小學應試教育現象的舉措和經驗調查研究
5.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本領和實踐能力教學改革的典型調查
6.學校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質的改革與創新調查研究
7.當代大學生價值取向和心理素質的調查分析
8.中小學加強和創新社會主義價值觀培育的典型調查
9.各類學校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做法和經驗調查研究
10.各類學校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的實踐和經驗調查研究
11.各地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教育資源差距的舉措和經驗調查研究
12.國家推進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發展的舉措和成就調查研究
13.中外學校間學生交流活動的調查研究
14.建設學習型社會、完善終身教育實踐的調查研究

管理類

1.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政府轉型、行政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的典型調查
2.電子政務建設現狀和問題的調查分析
3.電子商務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發展創新的典型調查研究
4.創新對新型科技企業管理和服務的調查研究
5.社區物業管理體制和模式的典型調查
6.大型零售企業物流系統發展調查
7.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化的調查研究
8.我國企業家隊伍成長發展的調查分析
9.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和管理體制問題調查研究
10.企業在創新轉型升級中崛起和發展的典型調查
11.中國特色企業管理模式創新調查研究
12.食品衛生安全監管體制、機制與狀況的調查研究
13.醫療與葯品的監管體制、機制和現狀的調查
14.工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狀況調查研究
15.新世紀我國商會(企業和企業家協會)建設新進展、新作用調查研究
16.基層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典型調查研究
17.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與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典型調查研究
18.便民快捷健全的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的調查研究
19.各地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實踐和經驗的調查研究
20.反對腐敗、建設清廉政府的典型調查
21.各地落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改革的實踐和經驗調查研究
22.在進一步簡政放權改革中基層政府管理和服務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調查研究
23.基層政府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的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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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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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農村養老金和城市養老金,都有哪些區別

農村和城市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其實說實話,確實是基於現實,迫不得已。盡管對農民很不公平。基於以下幾點,就決定了在城市和農村需要實行差異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農民收入不穩定。其實農業是完全可以賺錢的,但必須是在天時地利人和的時候,農業依賴的因素太多,導致有時種植像賭博,賭對了,今年收入不錯,賭錯了,不僅今年白幹了,還要搭進去化肥農葯費用,虧的一塌糊塗。在我家附近,有很多農民合作社種植西紅柿,西紅柿的產量很高,第一年只有幾戶人家種植,平均1元/斤,大家都賺翻了。(雖然我們經常看見的是3元/斤的西紅柿,抱歉,另外兩塊被賺走了)很多農戶年收入十幾萬,第二年更多人加入種植西紅柿的隊伍,0.7元/斤,很多商販開始嫌棄西紅柿,開始壓低價格,第三年,幾乎每家每戶都種植西紅柿,臨近省市也種植了大量西紅柿。價格開始0.5元/斤,後來0.3元/斤,最後1毛錢/斤,農民就不去採摘了,因為採摘西紅柿的費用都比賣的多,農民血本無歸。當年很多人就不種了。從這個例子就能看到,農民的收入波動性很大。

我覺得這可能是政府不願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重要原因。很多東西表面看起來很不公平,細想起來,就覺得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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