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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老個體工商戶補充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3-13 01:51:30

❶ 個體工商戶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扣除標準是多少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規定:「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條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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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個體工商戶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何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規定:「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❸ 個體工商戶為全體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個體工商戶解釋條款
新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1.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2.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比原規定中的「凡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戶」的解釋更加具體。
稅會差異處理方法
新辦法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解決了長期以來個體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會差異的處理原則,確立了稅法優先原則。
稅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新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稅金,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收益性和資本性支出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存貨和凈資產扣除
新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所得稅計算原則
新辦法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原規定只是強調「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並沒有對扣除項目是否按權責發生製作出規定。顯然,新辦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既包括個體戶的各項收入,又包括扣除項目,從而確保全國個體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口徑一致,有利於堵塞征管漏洞。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額度
新辦法第三十八條對研發費用、單台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一次性稅前扣除金額作了變動,由原先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即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直接扣除;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資產損失扣除
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新辦法要求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資產凈損失,應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執行,只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和原規定的「資產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相比較,新辦法取消了資產損失行政審批項目,有利於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不得扣除項目
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個人所得稅稅款;2.稅收滯納金;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5.贊助支出;6.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而原規定是,個體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新辦法刪除了「資本性支出、對外投資支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等不得扣除」的條款;增加了「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的條款。
開辦費處理方法
新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這與原規定「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在不短於5年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相比,開辦費的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有較大變化。
固定資產租賃費扣除
新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原規定指出,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後一筆租金後,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後,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顯然,新辦法比原規定在語言表述方面更加確切。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口徑
新辦法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與原規定的「個體戶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相比較,增加了「稅金、其他支出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條款。新辦法在表述應納稅所得額時,更加准確。
「三費」扣除比例
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二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上述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但原規定只籠統提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准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險一金」和商業保險
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十三條規定,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這與原規定的「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准計算扣除」相比較,便於征納雙方實際操作。
收入總額
新辦法參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第八條對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總額口徑進行了規范: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這與原規定的「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相比較,對收入總額的解釋更加規范,確保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口徑基本一致。
成本費用的概念
新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成本,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費用,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這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新辦法簡明扼要,用短短96個字代替了500字的原規定,不但簡單便於記憶,而且更清楚地囊括了成本、費用的所有內涵,避免徵納雙方產生岐義。
家庭生活混用費用扣除比例
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結束了以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扣除」的歷史。
利息支出
新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規定扣除。第二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而原規定只簡單指出,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用於與取得固定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由此看來,在利息支出扣除這一條款上,新辦法比原規定更加規范,收益性和資本性支出一目瞭然。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
新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與原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按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各省確定標准」完全不同。
資產處理
新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這與原規定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無形資產如何扣除……等資產處理方法相比較,新辦法簡化了資產的涉稅處理方法,把企業和個人資產的所得稅處理方法合並在一起,一方面便於征納雙方記憶操作,另一方面,企業和個人資產在所得稅處理方面,統一了扣除標准,有利於推進納稅人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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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個體工商戶能否給員工補買之前幾年的社會養老保險

個人參保人員是否可以補繳養老保險?
答:可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人單位失業職工補繳
1.具有我市戶口,曾在我市用人單位(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作、參保的失業職工,可從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次月起以個人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於1993年3月。
2.具有我市戶口,未參保企業的失業職工,自願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補繳其在原企業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於1993年3月。
3.具有我市戶口,已破產、解體、關閉的參保企業漏投保失業職工,自願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補繳其在原企業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於1993年3月。
4.具有本市戶口,曾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經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申報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可以個人身份補繳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最早不得早於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後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應按照渝府發〔2006〕143號文件的規定,由原單位以單位參保的形式補繳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上失業職工中,對首次參保時年滿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女性失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早於1996年1月。
(二)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具有本市戶口,有繳費年限的人員中,對有實際繳費記錄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對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具有我市戶口,可從其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完的次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於1993年3月。對首次參保時年滿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女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早於1996年1月。
(三)個體工商戶(含僱工)
對首次參保時年滿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女性僱主、僱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早於1996年1月。其他個體工商戶僱主、僱工,按以下規定辦理。
1.個體工商戶僱主
在我市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僱主,可從最早從事個體經營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於1993年3月。
2.個體工商戶僱工
具有我市戶口的個體工商戶僱工可從與僱主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於1993年3月。僱工應隨僱主參保,辦理補繳需由僱主統一進行申報。
(四)符合《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臨時工工齡計算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20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條件,被用人單位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可補繳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間符合補繳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申請延長(一次性)繳費條件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將分三種情況處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3、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到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辦理退休手續,並從批准退休之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以上回答如對你有幫助請給予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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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個體工商戶補繳養老保險費能退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0

❻ 2019年個體工商戶48歲補辦養老保險金需要什麼條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社會保障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凡在行政轄區內領取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含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理養老保險有關手續。
第三條市社會保障委員會是全市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機關,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是全市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經辦機構。
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負擔。
(一)繳費基數。以勞動者實際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實際收入的勞動者,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費比例合計為繳費基數的19.5%,其中勞動者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繳納,並隨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變化同步調整。勞動者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其收入中按月代扣。
第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從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勞動者參保之日起,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手冊》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並依此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七條個人帳戶的存款利率,按省政府城鎮職工保險辦法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算。
第八條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息,交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九條勞動者本人到其它所有制單位就業(含異地轉移),其個人帳戶隨之轉移,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繳費滿15年;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勞動者,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直到去世時止。
第十二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發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三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其養老金標准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標准計發。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去世時,按國有企業職工標准發放喪葬費、一次性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補助費。
第十四條各有關銀行對保險機構的社會保險結算憑證不壓票、不退票、不拒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繳納手續,逾期不辦者,按日加收應繳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養老保險基金。
對偽造有關證件或採取其它手段多領或冒領養老金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追回多領或冒領養老金並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養老待遇給付爭議,可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養老待遇爭議,可向市社會保障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對拒不辦理登記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催促辦理。已領取《營業執照》的,要補辦養老保險手續,拒不按規定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營業執照》年檢驗照時催促其辦理。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申報工資總額時,必須出示繳納養老保險手續;
否則,市勞動行政部門不予核發年度工資總額,不予審批季度工資計劃。
第十九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參加養老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拒不參加養老保險,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除責令限期辦理外,並依照省政府(1994)39號令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障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❼ 個體工商戶可不可以憑借營業執照補繳養老保險

個體工商戶可不可以憑借營業執照補繳養老保險?
很多地區難以補繳,具體什麼情況可 以補繳,要咨詢當地社保局。

繳費不足15年的 ,即使到了退休年齡也要繼續繳費,繳費年限達到15年時才可以申請退休金
有的地區規定:繳費到60(女)或65(男)歲還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補齊到15年。

❽ 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按工資總額的5%是怎麼扣

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8)江蘇省老個體工商戶補充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❾ 個體工商戶為全體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也一樣的。但是,如果個體工商戶核定為「定額稅」或「核定徵收方式」(定率納稅),就不受上述約束。

❿ 關於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的繳費

個體工商戶應該以個人形式參加:"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叫「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以根據自已的承受能力選擇社平工資的60%、80%、100%作為繳費基數。(省級統籌以省統計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市級統籌以所在地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社平工資的60%,不得高於社平工資的300%)比例為19%。連續繳費15年辦理退休這個政策是有前提的,首先是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才可以按照政策辦理退休手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需要男士年滿60周歲、女士年滿55周歲。只要帶身份證、兩張1寸近照到當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就可以辦理。
建議:在您的基本生活可以保證的前提下,還是參加社保比較好,社會保障是國家強制建立並且徵收的專用基金,是由國家財政做保障的、以確保社會穩定為目的,和商業保險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各類險種有著本質的區別。當勞動者年老體弱到達退休年齡、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有養老金來保證基本生活。它可以避免商業保險公司因虧損、破產或者出現其他狀況等給參保者帶來權利無法兌現的風險。而且很劃算,比如說您每年都以社平工資為基數繳費,到您退休時可以領取當時社平工資60%的養老金,因為我國制定養老保險政策時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核算是以最低60%的替代率為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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