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常政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不得通過補繳的形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如您符合補交條件,請您與單位聯系補交。
如您是江蘇省內其他城市戶口,您可以以靈活就業形式參加養老保險。
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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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常政發[2008]116號文件專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從屬業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不得通過補繳的形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如您符合補交條件,請您與單位聯系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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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江蘇實施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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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登記,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繳費單位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改制的,社會保險關系不變;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參加社會保險的異地就業的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其本人所有,在其達到城鎮職工退休年齡後一次性地領取,並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繳費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鼓勵自由職業者等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的,可以採用一年申報一次繳費數額和定期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不設置賬簿的;
(三)賬簿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
(四)拒不提供財務、勞動分配資料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據與實際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分立、合並、被兼並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繳納的責任,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徵收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徵收社會保險費使用江蘇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和失業保險繳費清單,反映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保存繳費和支付記錄資料,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向繳費單位發送一次繳費清單。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互聯網路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征繳違法案件。工會組織依法參加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二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會應當督促繳費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代扣代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印有關資料,並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保守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未出示的,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將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此侵害繳費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告知繳費單位的工會、繳費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和繳費個人,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當事人提出清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當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徵收和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審計監督;在對有關單位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社會保險費情況列為審計內容。發現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督促其足額繳納,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查、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時,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監察機關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險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給參保個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繳和加收滯納金,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採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劃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繳費單位和有關人員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繳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或者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迴流失和被截留、擠占、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採取行政行為不當或者因泄露商業秘密,造成繳費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不得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企業,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
外籍員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計發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Ⅳ 江蘇省社保與南京市社保退休後有差別
江蘇省社保與南京市社保退休後的待遇沒有差別。
1、現在江蘇省參加行業養老保險要轉到南京,在退休待遇方面差別不大,因為退休待遇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主要與個人繳費水平和年限有關。
2、養老保險屬於省級統籌。全省退休所採用的計算方法與當地歷年社會平均工資相同,所以養老金待遇沒有差別。
(4)江蘇省職工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參加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理退休、辭職或正常生活費手續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休、領取定期生活費的,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下(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的,每滿一年(不足1年,下同)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不滿25年的,每滿一年每月增加繳費年限3元;
付款期限在25年以上的,每年每月增加4.8元。按付款期限每月增加不足30元的,增加30元。
3、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或者領取經常性生活費的人員,在本次調整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1.4%(按比例計算)。
二、適當傾斜
1、2018年12月31日,對70周歲以上(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日期為准,下同)、75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35元、45元;
2018年12月31日,對7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上辭職並領取正常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發給15元、25元、35元。
2、對基礎養老金較低的企業軍隊離退休幹部,2019年按國家規定調整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統一部署,繼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原渠道撥付。
2019年江蘇將努力實現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覆蓋面更加充分、待遇更加合理。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對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時進行調整,實現基本養老金合理增長。落實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確定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個人賬戶會計利率確定機制,將全省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8元。
Ⅳ 江蘇省養老保險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第二章征繳管理詳細都在此網址里,太多了復制不過來,你自己可以去了解下,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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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江蘇省個人最低繳納養老保險和公積金大概是多少
江蘇五險一金繳納比例: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公積金繳存的比例根據單位的性質不同,繳存的比例也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在8%-12%之間。
醫療保險單位9%,個人2%+大病保險10元。失業保險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0.8%。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6)江蘇省職工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注意事項: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時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參保人員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繳費年限滿15年,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在重新就業前,可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費,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就業後,一定要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參保繳費,以免繳費中斷影響將來的養老保險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區縣分中心設有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專門辦理下崗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人員等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積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繳納基數
Ⅶ 2019年江蘇省個人繳費社會養老保險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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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間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下列標准執行: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個人以其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個人月工資低於2009年江蘇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5890÷12×60%)的,按1794元為基數繳納。參保人員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2011年江蘇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45987÷12×300%)的,按11947元為基數繳納。
2、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3、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以其實際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月工資收入低於2009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3%的,按南通市統一規定的1884元標准執行。
4、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縣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按2009年江蘇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8%(35890÷12×68%)即2034元執行。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關於統一江蘇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蘇政發[2010]85號)精神,從2013年1月1日起,我縣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20.5%降為20%,個人繳納8%。
原在國有、縣屬集體企業及原五大鎮辦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應保未保對象,在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經縣人社局養老保險科認定工齡後,可自願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仍按原每月511元的標准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不足年限補繳,仍按原每月180元標准執行。
從2013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斷保續補的,按江蘇省人社廳公布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