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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2-03-11 10:19:07

A. 企業法人退休後審計中發現超支費用會影響退休金

退休金是按照工作年限繳費標准來確定的。超支費用不會影響到退休工資

B. 武漢養老保險年審怎麼辦理

單位年檢是在年初上年度當地社平工資出台後,申報人員繳費基數、特殊工種等,年檢後才能開始辦理本年度退休、轉移等。個人年檢是針對離退休職工的,截止時間視當地社保具體工作安排而定,一般在5月份左右開始,11月份之前完成。各地政策有差異。

社保年審需要的資料是:

1、有效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4、上年度實際工資發放表及相關會計記賬憑證(如原件未裝訂成冊,請將當月其它憑證散件一並帶來,工資發放表須復印件);

5、《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年檢及工資申報表》;

6、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系統導出表格紙質一式兩份及電子版。

7、參保單位基本信息表(電子版)。

(2)審計養老金擴展閱讀:

這是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最重要的方面,在這一環節審計的主要內容有:

(1)在基金的安全、完整方面,要檢查社保機構是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將基金存入指定專戶;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度決算和有關的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違規使用資金現象。

(2)在基金的保值、增值兩方面,重點審計投資前的可行性論證是否到位,做出投資的決策依據是否充分;同時也要檢查基金的投資是否合法、合規,有無存在以各種形式將養老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發放貸款等政策不允許的投資活動;

到期存款、國庫券、國家債券是否及時兌現或再存、再購,收益是否作了增加養老金積累處理;有無逾期未能收回造成養老金損失的問題。

C. 工程造價中的養老保險審計該扣除嗎相關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2

D. 養老保險內部審計制度

自己看看吧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
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0%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
第十三條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部分的收益;
(三)個人賬戶的利息。
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八條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更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職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整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時,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再就業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
(一)編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情況;
(五)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下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具體營運工作: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二)定期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三)核算用人單位與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有關的報表和賬目;
(四)接受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查詢,做好服務工作;
(五)應當辦理的其他養老保險事宜。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市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下級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市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加強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用人單位的工會有權對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支付待遇等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四)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五)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六)違反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營運規定,進行投資經營的;
(七)違反規定提取管理服務費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並按照剋扣或者拖欠數額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挪用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發生養老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第四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本條例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計發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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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養老保險稽核審計職責范圍

審計項目實行組長負責制。
項目組長負責整個審計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審計日程安排、人員分工、關系協調;及時了解組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問題;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審查、復核各組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綜合審計情況撰寫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組長同時對審計結果負審計組其他成員按照審計組長的分工實施審計工作,並對所審事項的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負責。審計項目發現重大違規違紀,涉及後續追償工作的,成立追償小組,以審計組長為主導的,由審計組成員、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參與,開展案件的追償工作,以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為主導的,審計組成員負責提供項目支持。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責任書》編制並下發《審計通知書》,其內容應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范圍、審計組人員構成、現場審計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提前准備的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審計通知書》由項目組長負責,必須在審計項目組進駐現場前3個工作日發至被審計單位,並抄送審計組成員。特殊審計事項可在到達現場時一並送達。非現場數據採集和分析:審計組長安排審計人員利用公司業務、財務系統開展非現場審計工作,對被審單位的有關經營情況進行測評,並對有關數據進行分類歸納和對比分析,以便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並根據變動異常的項目初步確定現場審計工作重點。
此階段工作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1、常規審計項目的非現場審計,在基礎數據的分析和整理時要求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狀況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財務類報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保費收入明細報表、營業費用明細報表、賠款支出明細表)、相關明細賬套的提取與分析,重點憑證的篩選;業務類報表(滿期賠付率表,結案率表,及時立案率表、所涉及的各種業務類清單)的提取、整理與分析,以及重點核查的保單和賠案的篩選與清分。
2、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按不同崗位進行劃分,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數據採集同常規審計項目,其他崗位根據其崗位職責劃分,確定數據採集范圍;專項審計按專項所涉及內容採集數據。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要求和非現場審計情況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包括項目內容、項目時間進度、項目組人員分工、現場審計實施步驟、現場審計工作內容和重點、非現場審計發現的問題以及現場審計的工作要求。該項工作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非現場審計報告的報批:審計組長將編制好的非現場審計報告作為出差審批單附件一並上報審批;獲批後的報告作為審計項目開展的依據,下發給項目組成員。臨時安排的特殊項目,需緊急前往現場的,可免除非現場審計環節。進駐審計現場,召開審計見面會。向被審計單位介紹審計目的,審計項目組人員的構成,現場審計時間的安排,同時聽取被審計單位對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狀況的匯報,熟悉各部門負責人,確定審計聯絡員,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保障。現場審計的開展。根據審計實施方案所確立的審計工作內容,查閱、整理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把握審計重點,確定樣本選取范圍及選取量,採取檢查、監盤、查詢及函證、計算等審計方法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賬簿、會計憑證、現金、有價證券、資產實物及業務承保和理賠資料,並做好座談、走訪、實地觀察、簽署審計承諾書、審計鑒證單、收集審計證據等取證工作,記錄、整理、編制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現場發現問題處理。在現場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落實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書證、錄音、光碟等,以此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查實涉及違規違紀資金的,要及時進行追償,現場無法完成追償工作的,後續跟蹤或移交追償執行人員、法務人員進行處理。審計報告初稿起草、上報。審計組長在離開現場後的3-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意見交換情況,整理所有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材料,起草正式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初稿要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反映內容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審計報告初稿形成後,隨同審計工作日誌及發現問題的工作底稿、證據等一並通過郵件上報給報告審核人,報告審核人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給審計組長,由審計組長進行修改定稿。審計意見反饋。已修改定稿的審計報告經報告審核人核定後報分管領導審批,根據分管領導指示,確定是否需要反饋審計意見。對需要反饋的,發《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給被審單位,要求被審單位按期反饋,逾期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審計報告終稿的形成。根據被審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不需要反饋意見的除外),審計組長可再次修改完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在徵求意見徵求過程中歧異較大的,審計組應當進行認真核實,逐項做出書面說明。若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將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上報。審計報告終稿上報、歸檔。審計組長已確定的將審計報告終稿,上報分管領導和董事。同時出具《審計意見書》發至被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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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19年養老保險還審計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G. 養老金信息管理系統審計行為依據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譽良好且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的中國境內居民、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憑公安部門認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發卡行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或信息向發卡行申領郵儲信用卡個人卡主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領主卡的同時,可為其年滿16周歲的指定人員申領附屬卡,每張主卡最多可辦理4張附屬卡

H. 養老保險稽核審計的政策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基本原則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二、任務目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四、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五、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六、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八、待遇調整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十、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十一、經辦管理服務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十二、相關制度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國務院二○○九年九月一日
強調一下,這些只是形式的一些東西,實際和現實差距蠻大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預算有養老保險,審計是否要扣除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個人所得稅在清繳養老醫療可以稅前扣除。
養老保險繳納和社保繳納一樣,需要在當地社保局繳納。
養老繳納情況: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戶的為11%。
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
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3、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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