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政策出台本報訊: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198萬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將按人均月增230元的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將從目前的2280元提高到2510元。這是本市第20次調整退休養老碧枝金。
1.向低於平均水平者傾斜月增30-45元
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同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和陵增加52.5元。
2.根據退休人員2011年基本養老金水平,按絕對額再次普遍增加養老金
2011年低於養老金平均水平2280元的人員 增70元/月/人
2011年月養老金2280元(含)至4000元的人員 增40元/月/人
2011年月養老金4000元以上的人員 增20元/月/人
3.向特定群體傾斜
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群體,此次按參加革命工作喚慧戚時間進行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到440元不等。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按專技職務增120-220元/月/人;低於2510元補足到251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原工商業者低於2510元補足到2510元
4.65歲及以上所有退休人員月增90-150元
65-69周歲 增90元/月/人
70-74周歲 增110元/月/人
75-79周歲 增130元/月/人
80周歲以上增150元/月/人
② 北京市2012年退休養老金最低多少
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210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100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000元。
③ 北京2012年社保最低繳費基數是多少
2011年月平均工資:4672 ;40%是1869元即養老的基數(下限);60%是2803即醫療的基數;300%是14016元(專上限)。
社保繳屬費基數每年4月份調整,參保人員不得低於政策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
④ 2012年北京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關於北京市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2〕4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准,現對2012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280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510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28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2280元(含)至4000元(含)之間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養老金在4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510元/月的,補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510元/月的,補足到2510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510元/月的,補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65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歲至6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滿70歲至74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滿75歲至7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滿80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210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100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000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後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准。
十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⑤ 2012北京市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方案和公布時間
聽說全國兩會以後公布
⑥ 2012年北京市養老金
人保部門正在就2012年養老金的調整政策作出安排。
按照計劃,北京市2012年還會繼續上調養老金水平,目前補貼標准正在測算中,調整幅度不會低於近年平均水平,預計從2012年1月開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