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貴州省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於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於4%,最高不得高於8%,到達退休年齡後,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准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 (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於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於投資於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於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運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後,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科學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信息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數據完備,信息共享、反應快速、計算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信息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於「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佔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麼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幹部分置於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願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於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後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並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於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並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後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採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方法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系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參考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發展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麼,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問題,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余,即使全部投資於股票市場,那麼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後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託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要指定一批託管人,使他們具備託管養老託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於在基金會和託管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託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託管法為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託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託管人,在目前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託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託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託管機構的話,那麼,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託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於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局限於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麼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託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范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託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自然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於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於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麼,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梁。然而,依附於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理論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范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託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會計(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信息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後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
在這樣一個架構的基礎上,養老金基金的繳費辜和收益率最終會穩定在某一個水平上,這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性價格和受益水平。當然,這里並沒有包括管理費用;決定管理費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樣的,即要有一個競爭性的託管人市場,政府只負責決定管理費用率的上限,認定託管人的託管資格,對託管人進行外部審計和監督,把對託管基金會的選擇權交給基金會,假如這個構想能夠實現的話,那麼養老金基金的繳費率(包括託管費用)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佐價格。如果養老金的受益水平與市場決定的繳費率是精算關聯的,那麼受益水平不足或過度的可能性在此也會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設想的養老金制度和其他國家的作一個類比,我們的設想在制度整體上應該類似於智利,而基金這個層次上則要類似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設想之可行性的關鍵在於這些基金會是否真的能夠建立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並不取決於組織架構本身,甚至不取決於養老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這個制度以外的東西。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個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好它和基金會的關系。這不僅是指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備,現階段來說,更重要的恐怕已經是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技術准備。第二個方面是涉及到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既得利益能否大致達成一個平衡,第三個方面則是管理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從整體上提高管理的組織效率和技術水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論准備嚴重不足,方案論證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倉促啟動的。這個教訓告訴我們。關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為急迫的還是要設計一個綜合考慮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實現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經濟增長、培植制度本身發育和產生正的外部效應(至少是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以及兼顧養老金制度改革與配套性制度成長的整體方案,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確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⑵ 為什麼養老保險強制執行
肯定不符合規定。
農村養老保險現在只是試點,可參保,也可以不參保的自由。
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協商,或者提起當地法院訴訟解決。
⑶ 養老保險執行情況檢查
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制度建設情況。主要包括:是否結合實際制定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經辦機構是否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並嚴格執行等。
參保繳費情況。主要包括: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繳費申報資料、繳費基數等的審核把關是否合規;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建立是否完整、記錄是否及時准確;是否存在擅自出台繳費優惠政策,導致參保單位少繳納社保費情況;是否存在違規減免社保費情況;是否依規對欠費進行管理和追繳;繳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基金收入戶或財政專戶;有無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徵收的養老保險費;是否存在財政出資不到位問題;信息系統的參保繳費數據、欠費數據等與統計報表及財務數據的一致性等。
基金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單獨記賬、及時計息、單獨核算,核算是否准確;是否建立個人賬戶並准確記錄有關信息;是否存在違規投資運營行為等問題。
待遇支付發放情況。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范圍、超標准支付基金情況;是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領取養老金人員是否符合領取條件;是否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欺詐冒領違法違規問題;待遇稽核檢查開展是否正常,對欺詐冒領基金行為查處是否有力;對重復領取、死亡後繼續領取待遇等疑點信息的核查是否認真、及時,後續處理是否到位等。
退休審核審批情況。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並履行相應程序;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關文件依據要求;是否存在審核審批不嚴、違規審核審批等問題。
檔案管理情況。主要包括:退休審核審批相關材料留存和歸檔情況,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歸檔、擅自銷毀檔案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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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養老保險的問題
1.現在說今後的養老待遇確實不好估計,因為將來的養老待遇和繳費年限,個人帳戶余額,當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等有直接關系;
2.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達到15年是辦理退休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基礎; 看來你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15年的問題的理解也不全面啊!! 雖然養老保險有15年,退休後就可以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的說法,但辦理退休手續仍然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即退休年齡一般是男60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提前5年.
3.對「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情況的理解:
「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這是辦理退休並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繳費不滿15年的將一次性結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數額直接掛鉤,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別主要在於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作繳費年限。試舉例做比較:假設繳費基數每月為1000元(不考慮繳費基數調整和利息等因素),繳費年限30年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繳費年限為15年,則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為165元。兩者相差一半,如果考慮利息等因素,則差額更大。
4.知道現在的養老保險政策,就會大致清楚以後的待遇了.看看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會更清楚些: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是目前計算養老待遇的最新規定.
交滿15年才可以領取永久的養老金,男女現在是一樣都是15年。
一定要到退休才可以領取養老金。什麼時候辦退休什麼時候開始領。
15年是一個條件,但是並不是說交15年就不交了,現在的政策是交年限的越多,社會統籌支付的比例就越大,也就是說養老金會越多,有條件的話最好一直交到退休。
⑸ 關於養老保險的問題
先在徐州開戶,然後去徐州社保申請轉入,給你接收函,然後再去南京轉出回,最後在徐州答辦理接續和合並的手續
目前政策下,異地轉移只有養老保險可以,醫保等是不行的,只能是放棄了
也就是等單位幫你開了戶以後,再去申請轉
⑹ 關於養老保險什麼的問題
1.現在的新辦法就是2006年開始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
2.老辦法就是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
3.至於你2008年退休用什麼辦法好,不是我們自己可以選擇的.不過,請你放心,退休時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是按照"就高"的原則,完全可以保證職工退休待遇的正常銜接.看看最新的政策規定,你就清楚了!!
從2006年1月1 日開始實行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號) ,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進行了新的規定: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⑺ 關於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1.樓主所說的「我所在的廠子,去年的時候告訴我們說先交一部分錢,就可以給辦理養老保險」這個問題,屬於針對特殊職工的養老保險的特殊政策。一般稱之為「前補後延」政策,是各地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所出台的變通政策規定。
的確,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在名稱為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去年(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出台了青勞社〔2009〕96號文件,就是解決那些「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參保人員」如何延長繳費年限,以實現「繳費時間滿十五年」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的政策,實際就是「後延」政策。樓主可以查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官方網站:
http://www.qd12333.gov.cn/news/newsview.aspx?id=110501&subid=304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台這一文件,就是針對一些因故中止繳費、以及城陽區及黃島區等的欠繳費單位的歷史問題,而出台的解決辦法。
根據這一文件,單位要給予樓主辦理養老保險,是可行的。
既然樓主在去年已經交了錢,建議:樓主最好查詢一下單位(廠子)是否給予辦理了社保補繳手續和補繳了費用。如果確實補辦和補繳了,當然最好,如果沒有的話,趕緊找出原因,抓緊解決問題為好!
2.關於「我今年47了,每個月繳納的金額是500元,另外春節過後,繳納的保險金額還會提高一些」,涉及到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的問題。
如果是由單位(樓主的廠子)來辦理補繳的話,單位是按照五項保險通繳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繳費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
總和起來,單位繳費比例為32—34%,個人繳費比例為11%。
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者60%(截止2009年還是允許60%)確定繳費基數的。
青島市的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18574.00元/年、21419.00元/年、23296.00元/年。
如果單位申辦按照60%的社平工資額繳費,則相對應的2007年、2008年2009年的繳費額合計(單位繳費額+個人繳費額)為:399元/月、460元/月、500.86元/月。
根據以上數據測算,樓主也不難看出:實際上,單位是要求樓主個人也承擔了「單位繳費額的部分」(2009年應是327.73元/月)。
樓主介紹的情況中沒有說明為什麼「我所在的廠子,去年的時候可以給辦理養老保險」的原因,是否合理,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一種情況是,樓主以前並沒有在這個廠子里工作(例如後來進廠的、或者辦理了待崗、停薪留職等),所以,這個廠子沒有必要為樓主辦理補繳的,要補繳費的話,這個廠子也只是給辦理手續,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均由樓主個人承擔。
另一種情況,樓主確實在這個廠子工作,這個廠子因故(例如困難企業、或者,根本就與樓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繳費)沒有給繳費而拖欠的,現在可以補繳了就轉嫁到樓主個人頭上。工廠的這種做法,當然不合理、也不合法!不過,問題不好解決(山東高院有指示精神,青島的法院也不受理單純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繳費的案件)!
3.「春節過後,繳納的保險金額還會提高一些」,可以說是必然的。因為。2009年度的「青島市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2008年度的要高!所以,在2010年中繳費基數是以2009年度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即便是青島市勞社局繼續允許按照60%的比例確定繳費基數的話,也會有提高的!不過,樓主應當要求單位(廠子):單位的繳費部分由單位(廠子)承擔,個人的繳費部分由自己承擔。這樣的話,樓主自己承擔的部分大約150元/月左右(估算的,不很准確),不應當每月500多元的繳費都由個人承擔的(除非工廠另外給予相應的補貼,單位一般不會這樣的,那還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嗎!)。
以上意見,供參考!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青勞社〔2009〕96號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現就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參保人員有關社會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延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至65周歲,延長繳費時間至65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
(一)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繳費;
(二)具有本市戶籍滿十年;
(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十五年。
二、繳費
(一)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的參保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費用,繳費基數為當年使用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達到65周歲時繳費年限仍不滿十五年需辦理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為辦理補繳時當年使用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8%,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二)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的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按我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下發之前,符合申請延長繳費條件,已按政策規定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結算的,經本人申請,可退回一次性結算費用,恢復相應繳費年限,從辦理退回結算費用次月起,按本通知規定參保繳費。
三、待遇
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後,可從辦完退休手續次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養老保險待遇按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其中,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繳費指數,在計算養老待遇時按1計算。
養老待遇隨國家基本養老待遇調整機制調整。
四、程序
(一)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的參保人員,應當填寫《延長參保繳費年限申請表》(附表1),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延長參保繳費申請。
(二)經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同意後,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的參保人員應當持《延長參保繳費年限申請表》,辦理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手續。
(三)符合申請延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條件,已按政策規定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結算的,可填寫《一次性結算人員恢復繳費年限申請表》(附表2),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原參保所在地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一次性結算費用、恢復繳費年限手續後,再按上述(一)、(二)項規定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國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1、《延長參保繳費年限申請表》
2、《一次性結算人員恢復繳費年限申請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