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能凍結退休金嗎
你觸犯了法律,法院是一定要通知銀行凍結你所有的資金,退休金也不例外,等案件處理完畢,是繼續凍結,不是解凍,法院會通知的。
『貳』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嗎?
養老金人民法院能夠申請強制執行。全部中國公民在法律法規眼前全是公平的,對人民檢察院起效裁定明確的責任務必執行,不可以只享有支配權不先訴抗辯權。退休人員的退休養老金是其固定不動勞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及的社保股票基金的特性是不一樣的。
具備存款與項目投資、風險性確保等益處
如今目前市面上的發布的商業服務養老保險,不僅僅局限性在養老服務這一作用,它還填補一些新的作用。例如能夠分紅、開設項目投資賬戶。與此同時也有額外了許多保險險種,
例如診療、出現意外等商業保險。老人一旦出現意外,有時候牽涉到的醫療費很高,會給家中產生壓力,而商業服務養老保險這個時候能夠充分發揮,節約開支。因而,商業服務養老保險不但能達到老年人多元化要求,還能兼具別的風險性。
根據之上的解讀,大夥兒對商業服務養老保險的益處擁有一定的掌握,我期待大夥兒依據自身家中具體情況考慮,有效地購買商業服務養老保險,不可以盲目從眾。
以上就是我的詳細介紹,希望看完對你有所幫助。
『叄』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嗎被凍結了怎麼辦
『肆』 法院可以強制凍結全部退休金嗎
法院可以強制凍結被執行人的退休金,但不能凍結全部的退休金,必須給被執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4)法院能凍結退休養老金嗎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如果不繼續申請查封,則解除凍結。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伍』 法院能凍結退休金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2]27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陸』 法院有權凍結社保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是不可以凍結的,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柒』 法院能凍結退休工資嗎我有個執行案件法院凍結了我的退休社保工資卡請問法院能不能凍結我提出執行異議,法
(小塵4x/圖)
因為沒有償還去世兒子的債務,年逾七十的老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無法取款,面臨著失去生活來源的困境,身患癌症的老人醫葯費也無法支付。法院執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據上游新聞報道,兩位今年分別73歲和71歲的老人被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他們用於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不能取款。原因是兩位老人的兒子借了朋友一筆錢,還有40萬元沒有償還就去世了。朋友到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死者的遺產價值大於債務,兩位老人及他們的孫女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所以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這起官司的判決並沒有問題。雖說現代法律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義務,但民法也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就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死者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繼承人對不足的部分不負有償還義務,當然其也可以自願償還。
問題出在執行上。因為老人和孫女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法院於是將老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還凍結了老人的銀行賬戶。而根據老人方面提供的信息,兒子的遺產還沒有繼承,這些銀行賬戶中的財產,是他們的養老金,並不是繼承的兒子的遺產。這一點其實法院在之前的一份執行異議裁定中已經確認過了。早在2019年,債權人就申請了執行,法院當時也凍結了兩位老人的銀行賬戶。死者母親提出了執行異議,並提交了包括銀行賬戶流水等在內的證據,證明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是其養老金,並不是繼承來的兒子遺產。當時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並在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認定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死者母親繼承遺產,其養老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因此支持死者母親的執行異議,解除了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撤銷了對其實施的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半年多之後,法院又恢復了執行,再次凍結了老人的賬號。難道是有了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了?
另外,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法院在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而死者母親身患癌症,目前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呼吸機、導管流食維持生存,日常醫療費用開支巨大。這些情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執行異議時就已經知曉。即使有證據證明老人銀行賬戶中有繼承的兒子的遺產,法院也只能在這些遺產的額度內劃扣或者凍結,而不應該直接凍結老人賬戶,導致老人完全無法取款。不能取款,可能耽誤治療,有可能給老人的病情帶來影響。
那如果繼承人一直不繼承死者的遺產,債務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呢?如果繼承人遲遲不進行繼承,又不放棄繼承,導致遺產長期懸而不決,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置,在處置所得中優先償還債務,有剩餘則交還繼承人繼承。
法院執行關繫到判決的最終實現,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那無異於一紙空文,不僅無法保護勝訴一方的利益,司法權威也會受到侵蝕。但是法院執行也應該具有人道主義關懷,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因,最高法規定,執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而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信息化程度高度發達的當下,法院有能力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也可以估算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費用大概是多少,執行工作應該更加細致,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
辛省志
『捌』 法院可以凍結,查封退休的養老金嗎
個人帳戶,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