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課老師補繳養老保險
如果是多的交的錢肯定還要退回來的。你可以到人社局去問一下。具體怎麼流程他們會耐心的告訴你的。
Ⅱ 78年到87年的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怎麼支付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 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 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 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 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Ⅲ 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是由代課學校購買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抄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這就要看您和原來的學習解除用人合同了沒有,如果解除了,原來學校就沒有義務再為您繳納養老保險了,而是由現在的學校給您繳納。社保很重要,若需要更全面的保障,您仍需要商業保險來補充,給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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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眾、風險范圍意識較弱的未成年人、易受意外侵害的老年人等;
1、普通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2萬元;
2、意外醫療保險金1萬元,意外住院護理津貼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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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10萬元;
2、航空意外保險金50萬元;
3、意外醫療保險金1萬元,意外住院護理津貼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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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辦教師 養老保險
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繳納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才能領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原民辦教師到底有沒有養老保險
按理應該買差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什麼呢應為現在不管是大單位也好小單位也罷都會帶工人買保險的現要是不買沒人去你那裡上班哦…
Ⅵ 我是一名初中代課老師,可不可以購買代課教師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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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您和學校簽訂了合同,學校是有義務為您購買保險的。社會保險保障程度一般較低,建議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以下推薦一些綜合保險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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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意外保險金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
2、飛機意外保險金50萬元,火車輪船保險金20萬元,客運汽車保險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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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中共中央2016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怎麼改革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改成可以轉移,也可以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保辦法: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7)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新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
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關於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
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費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養老保險手續將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廣大代課教師能夠及時辦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Ⅷ 代課老師補交養老金的地方是在哪裡
本人所在地的醫保局 醫社保管理中心咨詢電話 12333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並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並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准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於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准。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准,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 對於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十一條 對於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繳。
第十二條 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的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 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 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和支領方式參照本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辦法,並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第十六條 按月支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離崗代課教師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均乏矗催匪詘睹挫色旦姬1000元/教齡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按6:4的比例(可根據各省人均GDP差異,設置幾個水平)分攤。
第十八條 離崗代課教師重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按本辦法補繳的個人賬戶與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第十九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符合《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報,作為政府救濟對象,在社會救助資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
第二十一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於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離崗民辦教師問題可參照本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市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Ⅸ 民辦教師轉正後補交民師期間的養老保險嗎
1、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沒有相應的社保補繳政策或者當事人不符合該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社保是不能補繳的;
2、當事人具體可以在轉正後,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社保卡等,咨詢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9)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Ⅹ 我媽媽以前當過幾年的代課老師,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能補交嗎
你好,我是八七年的代課老師,我在去以前是有學歷的,是大專學歷,然後內被母校叫去代課,這一干就是容八年,沒去的時候我是在一個工廠招工後竟爭當的是廠長,沒想到這回一下到了母校當了8年的代課老師,這期間學校沒有轉正的機會和指標,當時代課工資極低,是同工不同酬的,。在九四年我前半學期離崗走了。離崗的後半學期我所在學校的代課老師全部轉正了這時候的我能夠追補償轉正嗎?這發生在同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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