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滿釋放人員交養老保險,有哪些政策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釋放和安置版 第三十五條罪犯權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
㈡ 請問國家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政策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其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因此,如果被判刑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服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其原所在單位不再負責其養老問題。如果被判刑前在企業工作,並隨企業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其服刑期滿後符合退休條件,可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各省份都不一樣,你最好到社保局查一下,以江蘇為例:
各地實行養老社會保險以後,職工被判刑刑滿釋放,其判刑前參加養老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重新工作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省政府139號令規定享受有關養老保險待遇。
㈢ 我是刑滿釋放人員!為什麼不可能交社會養老保險呢
是誰告訴你「不可能交社會養老保險」?只要你刑滿釋放了,只要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要你願意隨時都可以辦理社保繳納手續。
㈣ 公務員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有何相關規定
未重新就業由自己繳納,重新就業由企業繳納。
根據《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權利有:
(1)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2)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3)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
(4)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它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6)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鄉政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7)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釋解教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4)刑滿釋放人員影響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的影響相關知識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㈤ 刑滿釋放養老保險怎麼辦
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都可以續交,只要在服刑前參加過保險,與是否被雙開沒有關系。
關於日後翻案,如果認定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由於之前已被單位雙開,不存在單位補交保險的問題。處理方式仍是續交。
《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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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從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對待即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3、既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關於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否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問題。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㈦ 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可以續交養老保險嗎
刑滿釋放人員,出獄以後可以繼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入獄以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交納的錢己進入他的個人帳戶,該帳戶在其服刑期間予以封存。出獄以後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可轉入合並現在的個人帳戶上。以前交費年限和現在的交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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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養老保險
服刑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和服刑後參保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合並內計算容並予以認可,只要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可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
原在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如果么有參加養老保險,出獄以後,如果是城鎮戶籍男不滿60、女不滿50,仍然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只是繳費年限必須從參保之日開始計算(以前在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將不能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予以認可),如果到達法定退休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也可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