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判刑人員是否能夠享受養老保險
判刑人員監外執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因為屬於判刑人員,養老保險是暫停繳納的。
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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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1、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2、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不宜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的規定執行,仍應按人事部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涉及經濟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後,基本養老金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強制扣繳:在國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直接劃入法院。已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銀行存摺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將存摺交給法院。
也可將退休人員存摺的帳號依法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繳其養老金。
(2)判刑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余額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C. 判刑還有養老保險嗎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入獄: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入獄之前的實際繳費可以計算,出獄之後可以繼續繳費,入獄前的實際繳費和出獄後的實際繳費合並計算,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
被判處緩刑的,可以正常繳納養老保險。
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後再入獄的,不再發放養老金,出獄後可繼續領取,對於緩刑的,可以照常領取養老金。
D.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如果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是會被凍結的,只有在恢復公職以後,才能夠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
E.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1、國家工作人員判刑期間 不用繳納 養老保險,封存賬戶,刑滿 釋放後可以繼續繳納,判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 算。
2、判刑前後的合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前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繳納至滿15年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一次性退還給參保人,保險關系終止。
3、對於已經領取養老金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判刑期間養老金停止發放。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判刑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一、國家工作人員判刑後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F.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G. 被判刑人員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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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H. 判刑人員的養老保險會受影響嗎
您好,
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其實還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判刑人員是死刑,如果是被沒收財產的話,其實個人賬戶裡面繳納的養老保險,也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那麼這時候是不能進行繼承的。假如判刑人員如果沒有沒收財產,那麼則是可不可以讓自己的家人繼承養老保險呢?一般現在判刑人員如果判死刑,但是並沒有做出沒收財產的處理,這其中的養老保險在個人賬戶部分的是可以進行繼承的。繼承的順序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第一、二順序來實現。在某種意義上面來說,這對於很多判刑人員來說其實還是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一些統籌企業出來的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其實還是可以繼續繳納的,他們的銀行卡是不能直接交給法院來進行執行的,而是需要由法院保管,並且由個人賬戶每月按時繳納費用,以便以後養老保險的使用。所以,賬戶是不能由法院來封存的,而是和社保綁定,然後進行定期的繳納,直至繳納完畢,或者是銀行卡裡面的錢使用完畢,這對於服刑人員來說還是非常人道的,也是能夠保證以後的養老生活。
如果在服刑期間,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到期了,那麼這時候是不能辦理手續的。一般到了服刑期滿就可以來辦理手續了,在一定程度上面來說,這對於我們很多服刑人員來說也是減少了很多的麻煩。在刑滿之後,人到有關部門去辦理養老保險的手續就可以了,服刑期滿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但是在服刑期間差下的養老保險是不能進行補發的。所以,針對這樣的特點,人在辦理的時候也需要特別的關注這個問題,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現在對於那些在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養老保險是不能發放的,一旦被判無罪釋放,這時候應得的保險還是可以進行補發的,這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來說其實還是起到非常重要的幫助的。
I. 被判刑後社保和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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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間(服刑期間)社保處理時封存,出獄後進入在職期間又可以繳納社會保險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續下去的。道理很簡單的:社保費的繳納,是由在職職工在職期間,由單位與職工本人共同按比例繳納的,被判刑後的服刑人員,是沒有任何單位為其繳納社保養老金的。
所以要看服刑期間和服刑之後是否工作職務被保留了,以此為判斷。
建議到當地社保中心咨詢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