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冒領的養老金社保已經追回,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你好!騙取養老金有以下幾種: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騙取養老金的處罰:
對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密措施,追回騙保金額,並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騙保者嚴厲處罰。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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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保通知去年未驗證的養老人員十月起停發養老金,那老人如何生活用什麼辦法補辦
第一次被停發養老金的,帶身份證戶口本退休證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去社回保中心專門窗口演證。答(停發的養老金下月補發)
如果代辦,代辦人也要帶身份證和街道開的驗證證明。
以後每年只要去街道或者社保站居委會驗證即可。(以後每年都要驗證,不然停發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這個措施是為了避免去世的退休人員家屬冒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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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冒領養老金,主動全額退還。還要追責嗎
這看你們哪點當局的人講法律還是更講人情了,冒領養老金原本就是違法的,就像小偷偷東西,即使還回去了,那他也已經構成犯法。這只是一個比喻,沒有褒貶你的意思。希望不要介意。
D. 冒領了養老金,除了自己主動退還錢以外還有別的辦法么因為實在是拿不出那些錢了
數額小的話,肯定能收回來。
數額大的話,交法院處理即可。
我們縣有一個領了4萬元的,後來法院扣了死者的住房,並按社會保險法規定進行罰款,後其冒領人主動到社保返錢,並請求不予罰款。
E. 上海老太冒領亡夫養老金27萬一案開庭,冒領養老金會被如何處罰
據相關消息報道,上海老太冒領亡夫養老金27萬一案開庭,那麼對於該老太他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呢。它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罪和遺棄罪,所以自然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而對於這種行為,冒領養老金,是會被處罰一定的有期徒刑的。並且沒收全部所得,所以處罰還是非常嚴格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對待,千萬不要嘗試,養老金,對於我們來說,是我們老年生活的一種保障,有了他,我們老年生活質量會得到提升,但是養老金的發放也是有一定講究的,那麼大家是否知道,存在哪些講究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簡單的了解一下,
這些問題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一定要關注,畢竟他直接關乎與我們未來老年後的福利待遇,所以大家必須重視起來,當然趁著我們大家還年輕的時候,還有能力的時候,我們一定要爭取把我們的養老基數提高,這樣,才能讓我們未來的生活能夠更加有保障。
F. 死亡後冒領養老保險
根據規定,當抄事人去世次月開始停發養老金。如果其家屬、繼承人隱瞞事實繼續領取養老金則屬於冒領,金額較大則會涉及到刑事犯罪。
企業退休的當事人去世,其家屬應及時提交死亡證明等材料,以領取當事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如有),同時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各地標准並不一致),社保依據相關資料、規定自當事人去世的次月停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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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冒領養老金由誰追繳
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來負責追繳: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內以欺詐、偽容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H. 《社會保險法》里有關於冒領養老金處罰的規定嗎我在《社會保險法》里沒看到有。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I. 哪些行為屬於冒領養老金 冒領養老金怎麼處罰相關規定
以下七種列舉出的行為都屬於冒領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內期限報備,冒領養容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養老金冒領即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它破壞國家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導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劇。
根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