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細則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成型於1978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改革前後待遇如何銜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此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為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證中人待遇的平穩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十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即新辦法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標准補齊;
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的部分進行限制。這樣可以保證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過渡。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如何完善?
為體現再分配過程中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國家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同步調整,從而避免因待遇調整機制不同導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確,按照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統籌層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以來,全省各地均實行的是市(地)、縣(市)分級統籌,統籌層次低、政策多樣、情況復雜,在沒有實現市(地)級統籌前,我省暫不具備省級統籌條件。
對此,我省規定,在改革起步階段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仍實行市(地)、縣(市)層級統籌,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並明確各級政府是基金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主體。同時要求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特別說明
國家規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主要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大多由財政資金支付,單獨建賬管理基金有利於明確各級財政的責任,避免兩項基金混用,導致社會上的猜疑。
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同一統籌地區、跨統籌地區
按照國家規定,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處理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但無論哪種轉移,參保人員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損。
職業年金
什麼是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保證職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種強制性養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如何繳費?
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8%和個人繳費4%兩部分構成,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待參保人員退休時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這有利於優化養老金結構,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穩銜接,保證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職業年金辦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徵求意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還有待國家出台相應的指導意見後研究制定。
經辦管理工作
各市(地)、縣(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駐我省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實行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按規程開展經辦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統一的信息專管系統,數據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經辦規程》已經起草完成,正在徵求意見。
改革如何實施?
按照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先將符合新政策范圍的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納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輪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機構性質,嚴格對照新政策規定的改革范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編制、財政部門界定後,按照釐清一戶、納入一戶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納入新制度。
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如何規范?
對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性質和人員編制來確定改革范圍。應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要轉移到新制度中來,重新進行參保登記。
原試點的單位已轉企改制到位和其它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范圍的,應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原試點單位及人員因單位性質或人員編制身份尚未確定,既沒有納入到新制度、也沒有轉移到企業的,繼續執行原試點政策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試點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成型於1978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文件財政部辦公廳
人社廳發[2015]12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務)廳(局):
最近,各地在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以下簡稱《通知》)過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帶有共性的問題。經研究,現就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對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決定》和《通知》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於尚未確定分類類型事業單位的參保問題。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關於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問題。各地要按照《通知》規定,根據本地實際,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可以本省(區、市)統一設定一套視同繳費指數表;也可以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由省(區、市)經綜合平衡後採取地區系數等方式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在測算分析和模擬運行的基礎上,可適當簡化視同繳費指數表。
四、關於參加地方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問題。按照《通知》規定,對參加本地區原有試點、改革後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在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時,可採取實賬方式劃入,也可採取記賬方式劃入,但要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對參加本地區原有試點、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辦法由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關於統籌項目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項目為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仍從原渠道列支。
六、關於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7月14
(此件依申請公開)
⑸ 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⑹ 機關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計算方法: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構成:
⑺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誰知道這個文件具體內容,
內容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准,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准,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7)機關養老保險試點階段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有:
1、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2、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3、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4、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⑻ 機關養老保險 試點階段 處理辦法
現在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參保基本養老保險正處於試點階段,和企版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沒有銜接權辦法,所以你出現了兩個養老保險關系。等出台銜接辦法你的兩個養老保險關系就可以合成一個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