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養老保險何時開始實施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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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在2009年開始面向長期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村民實施的。農村的村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後,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達到15年,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退休年齡前需要交滿15年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繳納期限不滿15年,只能退還已經繳納的保費,無法享受養老。
拓展資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2009年推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們俗稱(新農保)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個籌資渠道,農民每月(五十五元)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直接支出每個參保農民在年滿六十周歲後就可直接按月領取,因為農民人口數億所以每人每月(五十五元)這個支出很龐大。數千年農民第一次有了自己的養老金。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Ⅲ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在2009年開始面向長期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村民實施的。
農村的村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後,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達到15年,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退休年齡前需要交滿15年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繳納期限不滿15年,只能退還已經繳納的保費,無法享受養老。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如下: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Ⅳ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在2009年開始面向長期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村民實施的。
農村的村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後,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達到15年,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退休年齡前需要交滿15年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繳納期限不滿15年,只能退還已經繳納的保費,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
拓展資料
1、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6、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全國實行
共享發展成果施政理念的實踐我國在1998年提出了要建立公共財政框架。在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成效是顯見的。對農村而言,免徵農業稅、實施農村醫療保險、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等,這些都是工業反哺農業,全社會共享發展成果的最直接表現。接下來,農民最為關心的就是老有所養的問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發展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首創精神,保障人民各項權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正是對共享發展成果施政理念的實踐。各級財政的保障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直接的就是要有相當的財力,財政要承擔得起。2008年,我國的稅收收入超過5.4萬億元。事實上,還有數目不小的非稅收入。應該說,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財力保障的時機已成熟。但是,各級政府要一下子拿出這筆錢來,可能還有些不適應,有些落後地區也許還有實際困難。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會議上強調,在國家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寧可少上點項目、壓縮其他方面的開支,也要擠出錢來把這件大事辦好。如此一來,實施農村養老保險,考驗各級財政的實力,讓一些數字中的水分大白於天下,也考驗各級幹部是否「先百姓之憂而憂,後百姓之樂而樂」。各級政府的管理智慧在現實中,把給錢的事辦公平,把為民謀福祉的好事要做好,同樣考驗著政府的管理水平。以前曝出的涉及千萬元的社保資金違規大案不得不讓人擔心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問題。在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具體實施中,如何實現事權與財權的規范化管理,將考驗制度設計者和執行者的智慧與能力。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一些農民工外出打工,他們雖身在城市,其戶籍卻留在農村,他們工作時,有的企業為他們辦理了養老保險,這樣就存在一個人辦兩份保險的問題,如何實現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對接是個挑戰。另外,一些農民在農村生活了一定的時間然後進入城市,他們的養老保險又如何對接?這些都需要統籌解決好。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盡管現在的水平還很低,但那畢竟是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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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那年開始交的
Ⅶ 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
新農村復養老保險為農業戶口居民制提供養老保障,當參保人達到規定年齡時即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待遇。每個地區的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時間不同,沒有統一的安排。新農村養老保險按年度繳費,如果之前已經參保,則去年的繳費時間為今年的繳費時間。如果尚未參加新農村養老保險,則隨時可以參保。
(7)什麼時候實施的農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關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資料來源:網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Ⅷ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從2009年起。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