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老年人如何養老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貳』 1991年民政部在農村進行的試點工作是A.養老保險B.醫療保險C.生育保險D.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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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建立起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西方國家(如德國),從事獨立經營的農民與具有僱傭關系的工人和職員一樣,能夠享受到所有社會保險的保護。而在我國,由於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歷史文化傳統的限制,農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相比,不僅建立得比較晚,而且項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表明,農民低水平的社會保障,不僅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重視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對於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盡快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而且對於減少社會沖突和矛盾、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有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本文擬通過對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發展和現狀以及存在問題的介紹,進一步論證我國農民是否應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在我國健全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構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以此為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作出些許努力。
一、中國農民社會保障的產生發展、現狀和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民社會保障包括農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個方面。
1、農民養老保險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1年頒布「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但是當時占人口總數90%以上的農民沒有被納入保障之列,這是因為一方面國家出於迅速建立工業化國家的考慮,有意對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實行傾斜政策,即對有工資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營企業的職工,大中小學的教師等實行國家保障,對沒有工資收入的城市貧民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會救濟;另一方面當時國家沒有充足的國力為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保障。這種把農民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的制度延續了43年。
1983年中國農村率先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把過去由農民共同經營的土地承包給農民個人耕種,這種適合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生產方式,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極大發展。尤其是在沿海地區和內地自然條件比較好的地方,由於興辦鄉鎮企業和實行科學種田,農村和農民很快富裕起來。據1990年的統計,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的縣有184個,在800元以上的有431個,[1]而人均年收入700-800元的農民就具備了投保條件。而且農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以後,他們的收入除了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還有剩餘,於是就產生了強烈的養老保障願望。同時,由於生活水平和醫療條件的改善,人口的平均壽命在延長,這又加快了人口老齡化。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總數的8.2%,並且每年以3%的速度遞增。[2]人口學家預計,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3]在中國農村,老人與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雖然高達88.7%,但是收入來源和生活料理依靠老人自己的比例分別是50.7%和82.2%,[4]可見目前在農村,家庭養老已不佔絕對主導地位,很大一部分農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特別是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後,農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規模的縮小,進一步弱化了家庭的養老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跨地區或者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在不斷上漲,而遷移者大多數是青壯年人口,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速了農村的人口老化。所有這些情況都使得農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並從1991年6月開始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取得了很大成效。當時的實踐證明,「方案」比較符合農村實際,是可行的。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頒發「方案」,使農村養老保險在「方案」的引導下逐步在全國農村有條件的地區推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只有7條,是中國政府從中國實際國情出發制定的、引導廣大農民自願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它雖然由於不具有強制性,因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律規范,但是它的頒布和實施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一、中國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中國的問題仍然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解決好了,就有利於中國社會的發展和穩定。農民的老年保障問題歷來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養兒防老」就是農民對自己老年生活依靠的一個生動寫照。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對於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二、在國際上尚無大范圍解決無固定收入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的成熟經驗以及中國整體發展水平仍然比較落後的情況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現了中國政府對農民的責任和關心,這對於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第三、方案頒布之前,中國農民依靠或者希望依靠家庭養老,根本沒有社會保險的意識。方案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使農民產生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意識,而且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意識,這對於促進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第四、「方案」雖然只具有引導功能,但是它的制定和頒布實現了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在中國從「0」到「1」的突破,標志著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資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為主,互助為輔,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農村農、工、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由點到面,逐步發展。
「方案」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1、農民養老保險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有集體與國家參與其中的、以確實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的政府行為;2、對於農民個人來說,是否參加養老保險,選擇何種交費標准,由農民自己決定,不強制,不搞「一刀切」。對於一個村,一個鄉鎮,一個縣來說,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統籌范圍,能搞多大規模就搞多大規模,也不搞強制。這種「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發展策略,非常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能被廣大農民接受,有發展前途和成功希望;3、「集體給予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體現了集體和國家的責任,又不至於使集體和國家背上沉重的包袱,這將更有利於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長遠發展。總之,由於「方案」從中國農村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出發,因而是一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由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廣大農民的願望以及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幾年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積累初具規模。到2000年底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294個地區,2052個縣(市、區),32610個鄉鎮,428889個村,101691個鄉鎮企業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全國參保人數為6172.34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為195.5億元。2000年當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為97.81萬人。[5]
可以看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群眾生活解決了溫飽問題,基層組織健全的地區,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的辦法,就可以逐步建立較為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於在中國農村建立農民養老保險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國內和國際都沒有成功的經驗和模式可資借鑒,因此在這一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第一、一部分幹部對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把這項工作列入黨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幹部認為,農民應該依靠家庭和土地養老,有條件的農民可以搞商業保險,不必搞社會養老保險;有的認為,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農民負擔,不應推行而應制止;有的認為,農民養老是農民個人的事情,政府不應過問,由農民自己計劃和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第二、基金管理存在著比較棘手的問題。基金投資渠道單一,收益有限。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難以使基金的增殖同國民經濟增長水平、國民收入增長水平同步,難以迴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基金由縣級管理,使得基金分散、運營層次低和難以形成規模效益;縣級財政普遍吃緊,有些地方用養老保險基金發工資或彌補財政赤字。
所有這些問題,尤其是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在有關文件中指出的「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保險的條件。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將其過渡為商業保險」,[6]給農村養老保險帶來較大震動,造成消極影響,使農保業務處於停滯不前甚至倒退的狀態。具體表現在:1、由於一些基層單位退保,使得已開展農保工作的基層單位比上年減少,縣級單位有所減少,但主要是鄉鎮單位從去年的33806個減少到32610個;2、由於機構改革、人員精簡,地方各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的數量有所減少,其中鄉鎮機構減少4569個,人員減少2338個;3、由於一些農民怕政策變化而不再續保,有些農民乾脆退保,使得參保人數逐年下降,到2000年底,參保人數下降到6172.34萬人,比上年下降了287.65萬人;4、由於退保人數增加,尤其是由於根據國務院對農村社會保險整頓規范指示精神,不再接受新的業務,造成參保人數下降,因而保險費收繳額下降,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為195.5億元,雖比上年增加12億元,但增幅比上年下降了4%;5、2000年提取的管理費為4173.3萬元,而各地實際支出為6958.33萬元,缺口為2785萬元。管理費嚴重不足,使得動用調劑金成為普遍現象,部分省市甚至動用責任金發工資;6、由於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存入銀行和買國債,而目前銀行存款的不安全性有明顯的表現,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也有違規經營的情況,這就使得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潛在很大風險。[7]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在經歷了幾年的蓬勃發展之後,進入到目前的這種立法沒有進展、實踐在倒退的局面。
2、農村合作醫療
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以追溯到1944年抗日戰爭時期在陝甘寧邊區建立的醫療合作社。在群眾積極參與和政府的支持下,醫療合作社迅速發展,到1946年達到43個。[8]1955年全國實現了農業合作化,一些省份(例如山西、河南、湖北等省)的農村出現了農業生產合作社舉辦的保健站,通過由農民出保健費,由農業社從公益金中提取適當補助的辦法來籌集資金,以解決本社農民的防病治病問題。可以看出,這是將我們中華民族的合作互助、同舟共濟精神應用於農民防病治病領域的一種嘗試。1965年湖北省麻城縣政府制定了《關於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麻城縣合作醫療暫行管理辦法》,這對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合作醫療制度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968年,毛澤東批發了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辦合作醫療的經驗,並稱贊「合作醫療好」,之後農村合作醫療迅速發展和普及起來。1979年衛生部在總結合作醫療經驗的基礎上,與農業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在各級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國約有90%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
1982年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集體的公益金積累明顯減少,由此也使以公益金為一部分資金來源的合作醫療制度受到嚴重影響,加之政府沒有及時給予引導和支持,到1985年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下降到5%.[9]近幾年,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對合作醫療給予重視並採取了相應措施,但是總的情況仍不盡如人意,1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佔全國行政村總數的17.7%,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10]
實踐證明,重建合作醫療有相當大的困難。主要問題是:第一、從政府官員到農村基層幹部以至於到一部分農民對合作醫療不重視甚至有不正確的看法,是影響合作醫療進一步發展的思想障礙。許多政府官員認為合作醫療與經濟發展關系不大,甚至認為在市場經濟下,農民可以加入商業保險,政府不必過問,因而對農村合作醫療支持和領導不力;有些農村基層幹部在農村合作醫療問題上有畏難情緒,認為合作醫療資金難籌措、難管理,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和意見,因而對辦合作醫療缺乏積極性和主動精神;有些農民對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的性質認識不清,生怕自己因不生病而吃虧,生怕幹部生病吃好葯、自己生病吃次葯,所以也不積極參加合作醫療。第二、資金籌措有困難是最主要的問題。應該說,國家在農村合作醫療上承擔著一定的責任,然而實際情況是,近年來政府財政對合作醫療投資在逐年減少。例如,國家財政在衛生事業費中用於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費1979年為1億元,1992年下降到了3500萬元,僅占衛生事業費的0.36%,農民人均不足4分錢;[11]目前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薄弱已是不爭的事實,因而沒有足夠的能力支持合作醫療事業;在以個人集資為主的籌資原則下,由於多數農民並不富裕,加之思想上有各種顧慮,對集資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得即使逐戶收繳也比較困難,成為農村合作醫療難以向前推進的主要問題。第三、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是農村合作醫療不能持續、穩定發展的又一個主要原因。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穩定性,不僅使法律所規定的參加合作醫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和履行,而且可以避免人為的想搞就搞,不想搞就散的隨意性。而我國農村合作醫療一直以來是在用政策進行指導,不是用法律進行規范,這就決定了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健康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5年以前,在我國農村只對五保戶和困難人口提供救濟。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以此改革以往的農村社會救濟事業,保障真正困難的農村人口的生活,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縣區市有1935個,佔全國2126個縣的91%,占農村人口的3.4%.保障資金由國家和集體籌集。例如1999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北京為295萬元,其中國家支出229萬元,佔78%,集體支出66萬元,佔22%;上海為1031萬元,其中國家支出434萬元,佔42%,集體支出597萬元,佔58%;廣東為10218萬元,其中國家支出8628萬元,佔84%,集體支出1590萬元,佔16%;陝西為11024萬元,其中國家支出1852萬元,佔17%,集體支出9172萬元,佔83%;新疆為17萬元,全部由國家支出。1999年全國共投入資金62240.6萬元,其中國家支出32483.8萬元。對於保障對象的確定,各地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為316.17萬人,占農業人口的0.34%,全國共投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2240.6萬元,其中國家預算安排32483.8萬元。農村五保戶政策得到較好貫徹,集體為195.4萬人提供資金17.9萬元,國家提供了1.55億元。[12]
農村社會救濟存在的問題與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基本相同,這就是:第一、社會救濟資金嚴重不足。1999年農村實行稅費改革之前,農村社會救濟資金主要靠縣財政和鄉村集體經濟投入。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農村稅費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只規定五保戶的供養資金列入農業稅附加,而沒有規定對特困戶救濟的資金來源。由於稅費改革使鄉鎮經費大幅度減少,只靠縣財政提供的有限資金不能保證為所有特困戶提供救濟,有些經費緊張的地方,農村社會救濟工作處於停頓狀態;第二、覆蓋范圍小、待遇標准低。由於經費短缺,需要救濟的人多(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共有社會救濟對象4750.4萬人,國家臨時救濟貧困人口1659.8萬人次),所以只能按照低標准提供待遇,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虛設、不能貫徹。
二、中國農民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
中國城鄉和工農的巨大差別,使得民間有「跳龍(農)門」之說。人們嚮往城市,希望改變農民身份,有許多原因,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城市人一生的生活有保障。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僅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將近30倍。[13]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舉步維艱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條件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
也有人以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發展歷程來說明,我國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的狀況是符合社會保障發展的一般規律的。他們指出,工業化一般經過以農養工階段、工農自養階段和以工養農階段。只有當工業化水平處於第三階段,經濟水平總體較高時(人均GDP2000美元以上),才有條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目前處於工業化發展的中期,不發達地區處於以農養工階段向工農自養階段過渡時期,建立規范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14]誠然,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雄厚的物質基礎,不可能建立象發達國家那樣健全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然而,我們現在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是,在社會主義中國,農民有沒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我們能不能基於我國目前處於工業化發展的初期階段或者中期階段,而放棄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保護?從理論上對這些問題給予論證,對於澄清人們在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上的模糊認識,重視並進而積極推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獲得社會保障,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顯然,這里所說的公民也包括農民在內,農民也應該象城市居民一樣,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15]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反過來說,國家和社會有責任為那些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提供物質幫助。如果過去我們把這段話理解為在農民處於困境時由國家或者社會向他們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社會救濟的話,那麼在我國民主和法治建設有了極大推進、人權實踐也有了較大發展的今天,我們就應該把它理解為,農民作為人,與城市居民一樣,也能夠或者可能遇到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這些一般生活風險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應該向他們提供社會保障保護。至於社會保障待遇標準的確定,是另外一個問題,在這里首先要解決的是,必須將農民社會保障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哪怕給予最低限度的待遇。這樣,我們就能夠理直氣壯地說,我國的社會保障覆蓋了人口的絕大部分。
第二、我國農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作出過巨大的貢獻和犧牲。在革命戰爭年代,農民無論是送子送夫參軍,還是用小米養育革命軍隊,用小推車運送前線物資,用乳汁拯救受傷的人民戰士,都是希望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推翻剝削壓迫勞苦大眾的反動政府,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新中國。沒有廣大農民參加和支持革命戰爭,中國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有權利分享社會發展、文明和進步的成果。這種分享,在我國經濟還不發達、城鄉差別還比較大的情況下,不是讓農民以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而首先是當他們處於不利地位時(例如,年老、疾病、殘疾時),國家應承擔起為他們提供物質幫助的責任,也就是為農民建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社會救濟這些最基本保障項目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有這樣,農民才能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於他們付出的貢獻和犧牲所給予的回報,增加對於國家的親和力。
第三、我國農民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可觀的積累。工業化是符合農民長遠利益的,因此從50年代工業化初期到現在,農民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資金積累。1952年至1990年,我國農業為工業化提供的剩餘積累額總計11594.14億元,平均每年300億元,其中13.2%來自稅收,75.1%來自剪刀差,11.7%來自儲蓄。1978年至1984年,農民上繳國家農業稅為211.2億元,鄉鎮企業繳納稅金為350.2億元,兩項合計561.4億元;1985年至1994年農民上繳農業稅為979.2億元,鄉鎮企業繳納稅金5475.9億元,兩項合計為6455.1億元。雖然國家也從財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於農業,1952年至1990年約為1900億元,1978年至1984年為979.9億元,1985年至1994年為3973.8億元,然而農業的貢獻仍高於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到90年代初這種貢獻仍占國民收入的20%以上。[16]然而,工業化帶來的收益幾乎為城市居民所壟斷,即使農業投資用於水利方面,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還是解決城市和工業用水問題。[
『叄』 我國哪一年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2年。
2012年底,我國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專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屬有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即可按月領取55元的養老金,實現了老有所養。
55元的基礎養老金是2009年制定的標准,這一標准高於當時全國農村每月49元的低保金。農村老人基礎養老金水平普遍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12年,全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支付水平達到106元。
(3)我國農村養老現狀擴展閱讀
以山西省晉城市城區為例,2011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平均每月142元,2012年提高到每月164元。2013年,晉城市將農村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到80元,但與低保金相比也少了一半。
農村老人反映,如今不足百元的養老金難以滿足老年人養老的基本需求。特別是75歲以上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越來越差,患病率越來越高,是最需要社會和政府關愛的弱勢群體。
『肆』 淺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
中國的養老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是農村的養老保障問題。我國現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許多弊端,已嚴重影響我國農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十分緊迫。本文從法律制度層面提出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更加完善,我國城鎮養老社會保險發展比較成熟,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資金籌資主要以國家財政撥款、單位負擔一部分及個人上繳一部分三方共擔的形式。而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發展得比較緩慢,仍是採取「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與國家扶持為輔」的資金籌集模式。特別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農村,社會保障只能以社會救濟以及「五保」等傳統辦法盡量達到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對於農村養老保險則沒有力量投入資金了。因此,綜觀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農村養老保險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意義:解決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矛盾不僅是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更是整個國家朝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重大步驟。同時,解決好農村養老保險也對國家安全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意義如下:第一,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對億萬農民發出國家將為他們建立由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這一信號,使他們老有所養。農民無後顧之憂,就會敢於消費,這對開拓農村市場、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無疑將產生強大而持久的動力。第二,第二,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隨著經濟發展、國力增強,就可以逐步縮小乃至最終消除城鄉居民在這方面的差距,這對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也體現了國家政策的統籌第三,第三,從農村當前的新情況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有利於化解農村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首先,它將極大地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經濟自立能力,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增強他們對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了因經濟利益引發的家庭矛盾,從而有利於形成敬老愛幼的風氣與更為和諧的家庭關系;再次,它將有效化解一些農村集體組織無錢辦事的困境,使它們能夠集中有限財力更好地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從而形成文明的鄉村風氣與和睦的鄰里、干群關系,有利於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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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中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現狀及發展情況是什麼
今年的政策是逐步城鄉通一。沒有城填和農村之分了。
『陸』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如果你給兩份保險交錢。這肯定是沒有沖突的。但是將來退休後,是有點麻煩,首先要確定你是留在現單位生活還是回戶籍地,如果回戶籍地,那養老保險是轉不回去的,或許以後可以,但現在轉的話是相當麻煩,就算是轉,也不會全額轉。而如果你要留到現居住地生活,可你的戶籍是農業戶口,你的各項社會保障將不會得到,除非你轉成非農戶口,如果你轉成非弄,你現在的這個農村養老保險就會失去,兩者還是存在一定意義上的不能兼容。我建議,如果現在的工作穩定,收入可觀,未來的生活有保障,可以考慮把戶口轉成非農業。這樣的話,你的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以及其他福利就可以有保障了。
『柒』 關於農村養老問題
軍人養老津貼
退役軍人的「規定」在11月1日1954年義務兵役的實現在軍隊之前,至少60歲(60歲)不享受國家普通養老金退休士兵每個服務1年的農村義務兵役每月增加5元補貼,按照去年25元的標准,今年如果你每月增加到30元,3年來,60年後,不僅可以享受養老保險,還可以獲得90美元的每月生活津貼。當然,因為沒有統一的國家標准。
二:西部農村鄉農村退伍軍人,紅軍,紅軍失去了老兵的提高標准:
在紅軍老兵的鄉鄉,在紅軍西路軍隊的鄉:每年每人每年增加到50520元,農村零星的紅軍老兵:每人每年增加到22790元
退休金類別詳情:
1 .工作紅軍西路農村鄉的退伍軍人在1937年7月6日之前,在中國紅軍(包括反日聯盟和中國共產黨的全時游擊隊領導),一種退休或嚴格的證明程序
紅軍輸了2場。人事指的是1937年7月6日之前,紅軍中國(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全黨游擊隊的領導),由於受傷、疾病,或者因為失去了分散的戰斗動員,失去了
三個:在他們的家鄉生病,退伍軍人升級標准核能:
他們家鄉的退伍軍人去年的生活津貼標准從450元增加到500元。生活補貼標准參考核人員去年從500元增加到550元
1 .工作生病的退伍軍人在家鄉:試驗後義務兵役系統在10月31日,1954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在疾病尚未達到額定剩餘情況,和軍隊醫院或退伍軍人,並認為復員證書回農業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確認為生病的退伍軍人在他們的家鄉。
2。老兵:1954年11月1日,在軍隊和參加民政部(最低Fa[2007]102號)14軍事文件」,舉行了一個退休證書(復員證書),回到農業農村或城鎮沒有工作單位和家庭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被認為是戰爭的退休人員。
的3。參數核退役人員是指,從5月31日、1962年12月31日-1996年在最初的8023名士兵和軍隊和其他退休軍人參加了核試驗,退休證書(復員證書)考試不符合條件的殘疾和享受生活在家鄉幫助生病的退役軍人,但是生病或困難生活在農村地區和城市非工作單位退休人員,確認為核退役人員。
四:農村養老保險。
1、退休退伍軍人基本養老金:按照養老金問題統一標准。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伍軍人按照一定的標准賬戶。
注:年度退伍軍人的平均養老金數額加上補貼作為基數,乘以服兵役年限(少於1年到1年的數額),個人賬戶內的金額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計劃發法與其他保險相同。
『捌』 我想問一下現在國家出台的新農村社保對於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是差幾年繳幾年的還是必須補齊十五年的
根據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項目被分割成五個獨立運行的養老保險項目: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城鎮企業職工、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民的養老保險。在這幾個項目中,除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之外,國家對哪類人群給予力度最大的補助呢?本文將以研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為基礎,以凈現值法為工具,通過比較微觀個體(城鎮企業職工、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民)的養老保險終身財政補貼額,確定政府補貼社保資金的主要流向和最大受益群體,探討其中的公平性問題,並提出完善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政策建議。
註:由於我國多數城市尚未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計劃,所以城鎮無業居民一般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項目。
一、我國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下文簡稱「《意見》」),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據這一文件,現行的養老金計發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
(1)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我們在此假設國家根據通貨膨脹率g上調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2)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構成。我們假設個人繳費標准為每年100元(最低繳費標准)、集體不補助(國家沒有強制集體組織繳費)、地方政府每年補助30元(最低補助標准)。我們假設每年個人繳費和地方政府補助標准均按通貨膨脹率g進行上調。
(3)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計發月數的標準是根據城鎮人口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的,由國務院統一確定。當前計發月數為139。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其中,P為基本養老金,即退休領取第一個月領取的養老金,i為名義利率,g為通貨膨脹率,n為繳費年限。
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區別
一是保障對象不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下文簡稱「城保」)主要面向城鎮企業職工、沒有僱主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部分農村被征地人員;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面向繳費能力較低的成年農民。
二是實施力度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依據國家社保相關法規實施強制參保的,僱主和雇員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強調的是自願原則,由政府加以引導,農民自願參加。
三是籌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供款方主要是僱主(個人的繳費部分全部納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不參加貧富再分配)。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在個人參保繳費時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在養老金給付時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兜底。
四是繳費和待遇的標准不同。養老保險的待遇享受和費用繳納是直接掛鉤的,多繳納多享受是基本原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採用「高繳費、高保障」的模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低繳費、低待遇」的原則。以福建廈門市為例,2010年該市在職職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為4812元~24060元不等,廈門市的職工月平均退休金在1800元左右,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每年最低繳費金額為100元,月平均退休金在200元左右。
從這一角度看,兩種養老保險項目是各有特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針對收入較高的人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針對收入較低的人群,並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質。
三、新農保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下面,我們從兩個方面對新農保制度的分析:一是合理性,新農保制度能否給農民帶來足夠的養老金?二是公平性,相對於其他養老保險項目,國家對新農保項目的補助力度如何?本節將討論第一個問題,下一節討論第二個問題。
下面,我們假設:
(1)領取養老金的初始年齡是60歲。根據《意見》,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繳費年限為15年。根據《意見》,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本文根據最低繳費年限15年進行計算。
(3)通貨膨脹率g等於名義利息率i,此時實際利率為零。
(4)新農保目前設有五個年繳費標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本文假設第一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額為100元/人,政府補貼30元,共計130元。以後各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額以及政府補貼額根據通貨膨脹率g進行上調。
四、養老保險項目的公平性分析
我們將一位農民、一位城鎮居民、一位城鎮低收入的企業職工進行比較:農民參加新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所以研究城鎮低收入企業職工,是因為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收入最低的職工在領取養老金時獲得最多的補貼(來自於人際間的轉移支付和政府的財政補貼)。需要指出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民在參保時都建立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考慮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可繼承的特點,我們認為這部分資金不會發生貧富再分配,因此不納入本節研究范圍,即本節僅研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
(一)假設條件
1、繳費規定。如表2所示,農民、居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的繳費率、繳費基數都有所不同。其中,低收入企業職工是指收入低於或等於繳費基數下限(上年當地社平工資的60%)的職工必須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假設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參保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3000元/月,那麼城鎮居民的繳費基數為3000元/月(繳費率為12%),低收入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為1800元/月(繳費率為20%)。假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為5%;由政府出資並支付給農民的基礎養老金的年上漲幅度為同期工資增長率的50%。
2、養老金計發辦法。如表3所示,農民、居民和企業職工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有所不同。
(二)模型測算
根據上述假設,我們可以計算出未來各年三類人群的年繳費額和養老金領取額,如表4所示。
註:(1)繳費階段表現為資金的給付,視為投資成本,所以用負數表示。
(2)從領取養老金的第二年起,養老金逐年上調,上調幅度為工資增長率的50%(這一假設符合我國養老金調整的實際情況)。
根據表4數據,我們可以採用凈現值法判斷國家對三類人群的補助力度。如果我們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看作是一種長期投資的話,繳費就相當於長期投資中的投資階段,而職工退休後領取養老金則為長期投資中獲得收益的階段。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參加養老保險項目的凈現值為:
(1)
其中,Bt是t年的養老金數額,Ct是t年的繳費成本金額,n為參保人從參加養老保險到去世的全部年限(可為分兩個階段,一是在職時的繳費階段,二是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階段),r為貼現率。上述幾項均為已知數,據此我們可以求出參保的凈現值(NPV)。
(三)測算結果
根據公式(1)和表4,我們可以計算出在不同貼現率下三類人群的參保凈現值(見圖1)。
從圖1中可以發現:
(1)當貼現率低於5.5%時,凈現值從高到低的排序分別是:城鎮居民、低收入企業職工和農民。
(2)當貼現率高於5.5%且低於7%時,凈現值從高到低的排序分別是:城鎮居民、農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
(3)當貼現率高於7%時,凈現值從高到低的排序分別是:農民、城鎮居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
對於上述結果,我們認為:
第一,城鎮居民的凈現值始終高於低收入企業職工的凈現值,這就意味著政府對城鎮居民給予了較大的政策優惠力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慮到參保的城鎮居民大都是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政府給予這些人群較大的政策優惠,一方面體現了對低收入群體的參保激勵,另一方面也能夠促進更多的人通過靈活就業方式解決就業問題,免去他們的養老之憂。從操作層面來講,由於城鎮居民參保是自願的,如果沒有一定的政策傾斜,也無法吸引這部分人群參保。
第二,大多數情況下,農民的凈現值都是最低的,意味著農民受財政補貼的力度是最小的。此外,在上述模型計算中我們假設三類人群的預期壽命均為80歲。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00年,我國城鎮居民平均預期壽命為75.21歲,而農村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69.55歲。如果考慮到農民的預期壽命低於城鎮居民,那麼農民的凈現值與居民的差異就更大了。
五、主要結論
如前所述,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割裂的,各個項目之間不發生財富轉移,沒有貧富再分配的功能。這種制度客觀上造成了城鎮保險轉製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城鎮職工自行承擔,即城鎮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城鎮在崗職工負擔,農民不承擔改革成本,對農民是有利的。當然,目前新農保制度也存在許多問題:
1、地方財政負擔過重。
(1)基礎養老金部分。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為55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礎上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准。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基礎養老金的標准由省級財政根據當地財力確定。這就造成財政緊張的地區連最低養老金都無法保證,而財政寬裕的地區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見表4),加大了地區間的收入差距。
(2)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作為個人賬戶繳費的配套補助,地方政府每年需要至少補貼每位農民30元。這部分資金常常由省與縣級財政共同承擔,造成縣級財政負擔較重。以江西省為例,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24元,縣(市、區)財政負擔6元。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由省、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代繳資金省財政負擔80%,縣(市、區)財政負擔20%。由於農民繳費金額越高,地方政府的補助額也越高,可能導致地方政府推動農民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不高。
2、地方財政負擔苦樂不均,有失公平。
與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求參保人在戶籍地參保。由於全國各省的農業人口比重差異非常大,2009年底我國農業人口比重為53.41%,然而,落後省份(例如西藏、貴州、甘肅、雲南)的這一指標均在65%以上,而上海和北京等發達省市的農業人口比重僅有15%。一些農業大省將由於農業人口眾多而付出較大的財政代價,一些直轄市或工業大省則因農業人口較少而只支付較低的財政資金。
3、補助力度太低。
如前所述,每位農民每年可領取基本養老金828元,夫妻雙方每年可領取1656元。與2011年我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6977元)相比,夫妻雙方的養老金收入僅占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僅為23.74%,遠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養老金標准險(不低於在職人員年平均收入的40%)。雖然這一做法符合新農保「低水平、廣覆蓋」的實施原則。但從長期看,統籌城鄉發展,真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使消費成為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仍應該切實逐步提高替代水平。當前,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替代率為60%左右,由於城鄉居民收入比達到了3.33﹕l,即便考慮農民還有土地保障等傳統保障因素,新農保制度逐步完善後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替代率也不應低於50%。如果考慮社會保障特有的調節收入分配、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以及逐步縮小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籌資和待遇水平的差距,農村社會養老替代率還應有進一步的提高。
世界銀行在《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貧困》中首次採用並介紹了「每人每天1美元」的貧困線。世界銀行最近的一次更新是在2008年的3月,即依據2005年的價格將國際貧困線提高到1天1.25美元。而亞洲開發銀行在2008年對13個亞洲發展中國家進行的指標分析中,所使用的國家貧困線的均值是1天1.35美元。我們認為養老金的最低水平不應低於國際公認的貧困線水平。如果我們取1.5美元/天的標准,那麼最低月養老金標准應該至少在300元以上。
4、一些制度規定有失公平。
第一,現行模式按照「量額補助」的方式,容易造成馬太效應。目前新農保的繳費標准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個檔次,個人多繳費,地方政府多補助(見圖2)。我們認為每個農民的經濟狀況不同,「多繳費、多補助」的規則將造成農民之間的馬太效應,富者越富、窮者越窮。
第二,養老金沒有與參保年限掛鉤,容易造成道德風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可自願參保,沒有強制性,因此大多數農民可能選擇在繳費滿15年以後就不再繳費,這必將導致今後的養老金給付水平過低,難以維持晚年生活開支。目前一些省市社保部門已經看到這個問題,並進行補充和完善。例如:2010年2月出台的《杭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其中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准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我們認為這一做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人群間不公平。
第一,對農民的補助力度較小。如前所述,政府對城鎮居民、農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都有一定的財政補助,但對農民的補助額最低。收入最低的農民得到的社保補助最少,有違基本的財政公平原則。
第二,部分城市居民成為「夾心層」,成為被社保「遺忘的角落」。從本文的計算中可以看到,政府對城市居民參保實施了較大的政策傾斜力度,優惠程度甚至超過了農民。但部分城市居民仍然未能享受到,究其原因在於繳費金額過高。對於許多大齡失業人員來講,每年4000元以上的繳費額是很高的門檻。對於這部分人員來講,「低繳費、低享受」的新農保制度也許是最合適的,但宥於其城鎮戶籍身份,無法參加新農保,成了「夾心層」。
6、按人群設立養老保險制度將造成新的不公平。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項目被割裂成幾個獨立運行的養老保險項目。然而,人的身份是會變化的,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在各項養老保險制度間進行轉換,對社會來說這增加了管理成本,對個人來說也增加了人員流動的風險和成本,反過來又會約束人員在不同社會角色間的正常流動,這對社會來講也是利少弊多。我們認為不需要為農民、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分別建立三套養老保險制度,而應將其統一為一個完整的制度。因為歸根到底,農民和城鎮居民只不過是收入較低的群體而已。
此外,制度割裂就難免會出現制度覆蓋的「盲點」。目前60歲以上的城鎮老年居民中有許多人既不能被城保覆蓋,也無法被新農保覆蓋。以昆明市為例,截至2009年底,昆明市18周歲以上的常住城鎮居民有191.27萬人,其中,141萬人已有各種社會養老保障,近50萬尚未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這些人多為年輕時無業或繳費年限達不到領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資格的城鎮居民,他們面臨老無所養的窘境。
7、制度銜接尚不明確。
目前,農民工流動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他們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保的繳費積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養老金。當農民工由城保轉入新農保以後,領取新農保養老金,那麼原來他們在城市打工期間僱主繳費部分就被忽略了。換一句話講就是,如果繳費年限相同的話,在城裡打工多年的農民工與在終身農村的農民的基礎養老金是完全相同。這顯然對於在外打工多年的農民工而言是不平等的。
總之,我國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在全國范圍內初步建立起來,並取得較好的實施效果。但是,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還需要在公平性、合理性等方面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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