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知道雲南省的養老保險計算辦法
分下面幾種情況:(1)所有參保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是職工個人全部的月工資收入,單位繳費基數是本企業所有職工的月工資總額。若企業繳費基數低於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企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企業繳費基數。(2)企業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高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繳費;低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單位繳費基數仍然是本企業職工的月工資總額。(3)各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的繳費,是以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雇員和單位(僱主)都如此。(4)城鎮個體工商戶、個體勞動者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 100%、300%之間自主選擇一個擋次,基數高的將來養老金待遇就高,基數低的將來養老金待遇就低。上述繳費基數確定後,在同一個繳費年度內不再更改。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單位繳費比例(以2004年度為准)
1、各地州市和省屬行業管理單位參保企業的繳費比例為24%;
2、原中央行業單位的企業繳費比例為20%;
3、私營企業的繳費比例為20%;
4、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比例為18%,其中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個體工商戶、個體勞動者及各類靈活就業人員等凡以個人身份參保,一律繳納18%。
(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全省統一為8%。
㈡ 紅河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對同一勞動者而言,在昆明退休與在紅河州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沒有區別。
雲南省早已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雲南省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對同一勞動者而言,在昆明退休,還是在紅河州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雲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雲政發〔2006〕139號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十)為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本意見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⑴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⑵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詳見附件,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且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本意見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月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3%。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跨統籌范圍轉移的,如原統籌經辦機構只轉移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資金,但未明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轉移前實際繳費年限每年的指數分別按1計算)。
3、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止(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繳費年限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繳費不滿整年的折算為小數(小數保留2位)。
4、達到退休條件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且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辦法同上),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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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近日,根據小編的調查發現,很多地區的養老保險都發生了基本的調整,其中給大家分享一下雲南省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新方案。
2015年6月1日起,雲南省施行的《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雲南省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為支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雲南省財政出台六項財政補貼政策,為城鄉養老險參保人員派發紅利,六項財政補貼政策為:
基礎養老金補助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在中央財政給予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省財政再加發每人每月5元的基礎養老金補助。
繳費補貼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
多繳多補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最高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承擔50%,州(市)、縣(市、區)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長繳多補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礎養老金。
重度殘疾人補助對年滿55周歲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提前發放每人每月60元的養老補助。對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200元繳費檔次標准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喪葬補助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不低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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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03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細則》已經2007年3月21日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細則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企業: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雲政發〔2006〕139號、以下簡稱139號文件)的要求,結合貫徹執行中的實際情況,特製定關於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基數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其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二、因用人單位對職工檔案管理不善、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原因,導致職工不能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的,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21號)第2條的規定,職工未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前應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的規定,參保人員個人中斷繳費的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和由未參保企業轉移到參保企業工作的職工(不含合同制職工和以個體身份參保人員),單位和職工按以下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補建個人賬戶。
(一)補繳時段
1、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及職工應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從1995年10月1日補繳;1995年10月1日後成立的用人單位,從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從業人員從規定的時間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從未參保企業轉移到參保企業工作的職工,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且1995年10月1日以後符合退休條件的,從1995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認可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基數和比例。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補繳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繳納,其中個人繳費比例按補繳年度規定的比例執行,個人2005年12月31日前繳費比例與11%之間不足的部分由單位承擔;2006年1月1日以後繳費比例單位按20%、個人按8%繳納。
(三)補繳利息。在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應補繳個人賬戶利息,利息按有關規定計算。
(四)國家和省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五、職工原來錯受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開除公職、除名、自動離職等處理,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予以糾正的,在裁決或判決生效後,參保單位應恢復其職工身份,憑裁決書或判決書、單位恢復其職工身份的決定等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只能補繳到法定退休年齡。
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企業應為與本單位有勞動關系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除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外,應按《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收取滯納金。
七、改制企業辦理內部退養發給生活費的職工,按國家對職工的繳費比例和基數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八、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含延長退休年齡或延伸繳費年限),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申報退休。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的規定,延長退休年齡的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屬組織部門管理的人員,須提供組織部門的相關批文),延伸繳費年限的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符合延長退休年齡或延伸繳費的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辦理申報手續。經批准同意延長退休年齡或延伸繳費的人員,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批準的退休年齡或繳費滿15年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退休時年齡計算;對未經批准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已滿15年的人員,繳費年限只能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法定退休年齡的月數計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可退還本人。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且本人未申請延伸繳費或延伸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知書》,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對因病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滿15年以上但年齡低於40周歲的人員,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時計發月數按233個月計算。
十、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和《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1986年10月1日以後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含招用為臨時工後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實際繳費年限,沒有視同繳費年限。
(一)對建立個人賬戶前已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可以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1.3%
(二)經勞動人事等部門批准招為臨時工且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或直接招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但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單位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2〕323號等文件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勞動合同制職工在建立個人賬戶以後參軍且退伍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每一年軍齡的指數分別按1計算。
(四)建立個人賬戶前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合同制職工(含符合補繳條件未補繳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
十一、計發中斷繳費人員退休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公式中的「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只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公式中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中斷繳費年限。
十二、參保人員達到退休條件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繳費年限應含視同繳費年限。
十三、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未領取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由合法繼承人繼承。計算公式為:
十四、按雲政發〔2000〕212號文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正常退休及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以上且未中斷過繳費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低於390.60元的(即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計算,參數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可用390.60元與139號文件的計算辦法進行比較。139號文件計算出的養老金高於390.60元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實行過渡。
十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業單位,在改為企業並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身份進行審核,對符合國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門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其餘人員應按職工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十六、從2007年1月1日起,參保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按照《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執行。
(一)從業人員利息計算公式為:
1、當年繳費滿12個月的人員
從業人員至本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賬利率)+個人賬戶本年記賬金額×(1+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2、當年繳費不滿12個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員
從業人員至當年發生變更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賬利率÷12×應繳費月數)+個人賬戶本年記賬金額×(1+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應繳費月數指截止參保人員發生變更時,本年度按規定應該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數)
(二)退休人員利息計算公式為:
1、全年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年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本年記賬利率+當年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2、退休人員當年發生變更(含退休、死亡等)的人員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年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當年應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本年記賬利率÷12×應支付月數+當年應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當年辦理退休的人員,個人賬戶年初余額是指在職轉退休時的個人賬戶總額)
每年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息,按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記賬利率,年末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余額,但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十七、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2〕27號)的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或代扣代繳其他費用。
十八、國有企業因破產、關閉、撤銷等應一次性清繳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破產清算組直接繳納到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十九、從本《細則》下發之日起,凡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本《細則》未作出新規定的,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㈤ 雲南省養老保險136號文件
雲南省勞動廳
雲勞[1995]136號
為了進一步理順關系、完善管理辦法,根據當前我省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現就有關問題處理作如下規定,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一、關於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問題:
1.各地應按照雲勞險(1992)30號文件的要求,抓緊清理落實歷年傷殘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工作。對今後新發生的傷殘職工應按規定程序及時給予辦理。
2.因工傷殘被鑒定為1—10級的職工,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頒發由省統一印製的《職工因工傷殘證》,作為領取傷殘待遇的依據,凡尚未辦理《職工因工傷殘證》的應及時進行補辦。
3.因工傷殘被鑒定為1——4級的職工,其護理費標准全省統一以一九九四年全省的社會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全省每月為376元),並分別按基數的50%、45%、40%、30%計發。護理費的調整,每年七月一日由省勞動廳根據全省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增幅的40%公布一次,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二、關於行業統籌的關系問題。國家標准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管理的鐵路、郵電、電力、水利、民航、金融、有色、交通、煤炭、中建、石油勘探11個行業以及省批准養老保險實行系統統籌的冶金、煤炭、省建、農墾四個系統,除養老保險業務外,其它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業務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當地社會保險統籌管理范圍。
三、關於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審批許可權問題。凡企業職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無論是正常或提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一律由縣以上勞動部門負責審核批准。各級社會保險局在支付其待遇時應嚴格審查,凡屬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批准退休退職的,不得撥付和發放退休退職金。企業職工提前1至3年退休的,要嚴格按照雲勞(1995)23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對未經省批准進行三項制度改革的企業,不得放寬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
四、關於近幾年國家和省規定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增發的各項糧油、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雲政發(1992)174號文件、雲勞(1993)102號和103號文件、雲政發(1994)81號文件、雲政辦發(1994)175號文件、雲勞(1994)138號等文件規定給企業離退休人員增長的待遇,一律進入離退休金計發基數,也進入抗日戰爭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每年增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五、關於實施工傷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問題。各地應按照省的統一部署抓緊調查測算,制定可行方案,並盡快組織實施。凡暫不具備以地、州、市為單位社會統籌的,應組織開展以縣(市)為單位的社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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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雲人社發〔2011〕61號)規定,今年年內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其中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等四類人員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一、適用人員范圍
(一)超齡參保人員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以及有過其他就業經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但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
(三)其他未參保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從事自謀職業,1995年10月以後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四)中斷繳費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1995年10月以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從事自謀職業期間有中斷繳費記錄的人員。
二、「超齡參保人員」參保辦法
「超齡參保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超齡參保人員」從辦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雲政發〔2006〕1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類參保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及待遇審核發放等工作。其連續工齡及年齡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審核認定以個人檔案和有關原始資料為依據,審核認定標准與正常參保人員一致。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要求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要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
四、「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費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其他未參保人員」可以自謀職業人員身份辦理參保,參保經辦機構為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補繳費起始時間或時段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1995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5年10月1日以後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次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人員」可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費基數、比例及記賬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及「中斷繳費人員」按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補繳費基數;補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部分計入統籌賬戶,8%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的執行時間自下發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月1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開始實施,今年內將解決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有繳費能力的人可按照自願補繳的原則於今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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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發布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范圍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於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確定雲南省退休人員從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養老金。另外,按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不同,還將有5%或2.5%的增加掛鉤調整。《通知》要求,雲南省各州市於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調整的兌現工作。
調整方式:定額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疊加調整: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5%增加調整2016雲南省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標准:傾斜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滿足多項條件的,疊加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類、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四類、五類和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其他地區:按一類地區標准調整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標准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以下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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